合同法合同执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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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执行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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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执行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执行
篇一: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
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XX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
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XX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邀约可以撤销吗?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XX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
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为什么?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为什么?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为什么?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
评析:
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
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篇二:
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通过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全面深入调查,真实反映《劳动合同法》实际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据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旨在更好地推进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面临问题;对策
三、《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
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
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
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
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
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
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
(五)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
譬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
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对策思考
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起着重大作用。
愚以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府引导,继续做好普法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引导是关键,应重视发挥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列入政重要议事日程,将考核《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同考核经济指标及其他考核指标一样,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指标。
要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纳入“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络等媒体,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要深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学习培训、现场咨询、发放普法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深入调研,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办法。
要深入开展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立法部门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要抓紧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
(四)加强监察执法,保障法律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坚持开展以合同签订、非法使用童工、工资拖欠为重点内容的执法监察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并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重视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等有效办法,加大监察力度,积极预防和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参考文献:
[1]吴德星《劳动合同法》解读学习与研究20XX年第8期
[2]刘涛《劳动合同法:
激辩与冲击》中国企业家20XX年2月
[3]吕敏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消费导刊20XX年第12期
篇三: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的关系
《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民诉法》关于合同履行地规定
的关系
一、合同要履行——依据《合同法》确定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就各自所负义务的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的,履行期届至,当事人欲履行己方所负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在地。
【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目的】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为适当履行,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
此时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将履行的义务所地点,除为适当履行己方义务外,还具有以下作用:
(1)确定验收地点;
(2)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3)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
二、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已实际履行可分为三种情况:
已全面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及加害履行。
其中瑕疵履行包含履行迟延或不适当履行。
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
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此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案件中合同的履行地。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主任向阳律师指出,在实务中需注意若《民事诉讼法》未对特定类型合同的履行地做出明确规定,提起诉讼时,此处的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应是诉争义务的履行地,而非合同主给付义务履行地。
【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目的】
确定诉讼管辖
三、合同未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履行,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就该合同履行状况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确定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法条】
同上
【目的】
确定诉讼管辖
篇四:
论合同的履行
论合同的履行
姓名:
庄伟杰
班级:
学号:
12级连锁三班20XX4426329
论合同的履行
摘要: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
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本文主要是从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以及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来详述。
关键词:
合同的履行;债权;相关规则;抗辩权
当前的社会,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许多事件的发生,不公平事件时时的产生也令人们越来越了解合同的重要性。
然而,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许多投机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也给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许多的困难。
这个时候,了解合同的履行内容,剖解合同履行的规则,结合当前社会现状很好的履行合同,普及合同的履行就变的十分重要了。
一、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
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
[1]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
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原因。
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
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
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履行分为履行的主体与履行的原则两个大方面。
履行的主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两个方面。
而履行的原则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四个方面。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履行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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