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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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延续)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八、《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附件一
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
延续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专业技术人员
情况
建筑专业
人
结构专业
人
防护专业
人
主要注册执业人员
情况
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
人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人
人防防护工程师
情况
建筑专业一级
人
建筑专业二级
人
结构专业一级
人
结构专业二级
人
暖通专业一级
人
暖通专业二级
人
防化专业一级
人
防化专业二级
人
给排水专业
一级
人
给排水专业
二级
人
电气专业一级
人
电气专业二级
人
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民族
专业
文化程度
职务
执业注册类别及证书编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本人签字:
设计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执业注册
类别
执业注册
证书号
工程设计工龄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延续))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延续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申请表;
2.《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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