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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利息理论的二重性与当代利率实践
马克思利息理论的二重性与当代利率实践
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卓有成效地运用了唯物辩证法,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息及利息率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分析研究,为后人留下了辩证统一的、博大精深的利息理论。
对马克思利息理论要继承和坚持,这是我们所依循的根本原则。
但是,面对现代市场经济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又不能按图索骥,而应结合实际,科学地认识和研究,对其加以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
马克思利息理论;二重性;利率实践
中图分类号:
F0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2674(2008)11-0007-06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卓有成效地运用了唯物辩证法,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息及利息率问题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分析研究,为后人留下了辩证统一的、博大精深的利息理论。
对马克思利息理论要继承和坚持,这是我们所依循的根本原则。
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当代,利息关系在不断深化和拓展,何况我国利率体制改革又是一项革故鼎新的事业,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这又决定了我们应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利率实践主题的变化,对马克思利息理论进行不断地再认识,不断地挖掘其中富有生命力的内容,不断地推动其与时俱进地发展。
一、关于利息的性质:
利润与成本
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创立者一亚当?
斯密认为,利息是利润的派生形式,代表的是剩余价值。
马克思将其视为古典经济学的合理内核,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自己的利息理论中,更为深入、科学地论证了利息本质上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是资本所有权产生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对利息的研究始于生息资本概念的引入和生息资本运动规律的揭示。
他认为,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资本形态,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它具有不同的形态。
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生息资本表现为借贷资本,运动形式表现为G-G'。
在生息资本G-G'(G+△G)的运动形式上,剩余价值起源的一切痕迹都消失了,表现为货币的自行增殖。
货币资本家先将货币的使用权让渡给职能资本家,最后又连本带息(G+△G)收回货币,有借有还天经地义,通过运动带来利息,成了货币的属性。
对此马克思一语破地指出,这种脱离生产过程与再生产过程的运动形式反映不出利息的真实本质。
实质上,借贷资本的运动必须以职能资本的运动为基础,借贷资本运动的全部过程是:
G-G-W-P-W'-G'-G'。
借贷资本的增殖归根结底还是其转化为产业资本运行的结果。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货币只在可能性上是资本,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不仅要有足够的货币来购买各种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要具备使这些生产要素转化为资本的条件――雇佣劳动制度。
贷出货币的资本家所得的利息,是以预付资本G的循环过程G-W-G为基础,并产生于这个过程的。
职能资本家先是向借贷资本家借款从事剩余价值生产,然后将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使用资本的代价支付给借贷资本家,这就是利息的真实来源。
马克思通过从现象到本质的剖析,拭去了生息资本运动表面上的尘埃(表现为与资本的现实运动无关的单纯的借和贷、支出和回流),揭示了利息的本质:
“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
”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
利息是对利润的分割,进而也就是对剩余价值的分割。
所以,利息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它体现了职能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共同剥削工人的经济关系。
但是,在不同的场合中,马克思又把利息看作为一种生产成本。
马克思指出:
“平均利润中的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
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
而且职能资本家一开始就会意识到利息这一部分价值是属于货币资本家的,因此他决不会把它计入利润,而只会把它当作与工资一样的生产费用计入到成本价格中去。
上述马克思关于利息性质的两种不同论述引发了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是马克思关于利息性质的两种论述,“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与“利息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是否存在矛盾;二是在社会经济实践中,利息究竟应该计人企业利润还是应该计入企业成本?
笔者以为,马克思关于利息性质的两种论述并不矛盾。
关于利息的性质问题,马克思之所以会得出两种迥然不同的结论,根源于马克思运用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思路。
认为利息来源于利润,是对剩余价值的分割,这是马克思采用从现象到本质的分析方法,对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实质进行深入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关系;而他所提及的利息是一种生产成本,则是运用从本质到现象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生产或对资本的借入者进行考察所总结而来的,是对资本主义现象形态的描述。
我们既不能只停留在对事物表象的浅层认识,也不能用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来否定事物表象存在的客观性。
这是因为事物的表象和本质往往是不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
利息和其他由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一样,在各种生产要素所存在的契约上,是当作前提假定的,但它又会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
这样,结果不断地表现为前提,利息等各种收入形式就好像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
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象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这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
如此看来,把利息计入生产成本并不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在我国经济实践中,长期以来,利息是在企业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的,是企业总成本的一部分。
把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尽管在实践上会使“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的经济学界定与企业财务核算的实际操作发生差异,但这并不否定或掩盖理论上业已揭示的利息的来源与本质,而且,作为企业成本的利息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利息在量上是一致的。
事实上,把利息计入企业成本,是客观原因使然的。
一方面,在实践中,如果认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利息率就应由社会平均利润率决定,平均利润率赖以形成的基础条件是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产业能够自由进出,市场竞争实现充分公平。
然而,这些条件在我国概不具备,致使长期以来我国根本不曾形成过社会平均利润率。
由于没有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依据,实践中将难以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
另一方面,把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可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强化其成本管理,利用成本和利润这对此消彼长的关系,促进企业千方百计地减少资金占用和节约资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把利息计入企业成本,也是我国财会制度与国际会计规则相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关于利息率的决定:
平均利润率与借贷资本供求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表示在一定时期内利息量和本金的比率。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由于出现了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从而产生出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分离,出现了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借贷关系出现后,“同一资本有双重规定:
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或商业资本。
但它只执行一种职能,也只产生一次利润”。
“只有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才使一部分利润转化为利息,一般说来,才创造出利息的范畴;并且,只有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才创造出利率。
”这就是说,在借贷关系产生的基础上,职能资本家把借人的资本投入生产经营,取得平均利润,必须把平均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给借贷资本家,另一部分作为企业利润留归自己。
对于利率水平高低的决定,马克思指出:
“利息率部分地是由总利润率、即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部分地是由总利润中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比例决定的”。
从前者看,“因为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个部分要由产业资本家支付给货币资本家,所以,利润本身就成为利息的最高界限,达到这个最高界限,归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部分就会=0。
”如果利息高于平均利润,职能资本家不仅不能取得企业主收入,而且要蒙受亏损,在这种场合下,职能资本家将会争先恐后地转化为货币资本家。
因此,“必须把平均利润率看成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
”至于利息的最低界限,马克思认为:
“利息的最低界限则完全无法规定。
它可以下降到任何程度。
不过这时候,总会出现起反作用的情况,使它提高到这个相对的最低限度以上。
”。
一般可将零看作利息的最低界限。
如果利息等于零,货币资本家将不会因出让货币资本而取得任何收入,无利可图会促使货币资本家直接进行投资或把货币贮藏起来。
因此,利息总是在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之间,即在零以上和平均利润以内之间不断波动的。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平均利润率愈高,利率也就愈高;反之,就愈低。
由于平均利润率在较长时期内是个相对稳定的量,因此,受其制约而形成的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个相对稳定的量。
从后者看,在平均利润率和平均利润量既定的情况下,在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分割比例中,如果利息的比例部分多了,利息率就会高;如果利息的比例部分少了,利息率就会低,所以这种分割比例,也决定着利息率的高低。
那么这种分割比例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并且“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
这是因为“生息资本虽然是和商品绝对不同的范畴,但却变成特种商品。
因而利息就变成了它的价格,这种价格,就象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任何时候都由供求决定。
”总而言之,“市场利息率是由供求关系直接地、不通过任何媒介决定的。
”“借贷资本的供给和借贷资本需求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当时市场的利息状况”。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利息率取决于两个因素:
首先取决于利润率;其次,取决于借贷资本供求状况。
那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率应该如何来决定?
马克思关于利率界限的论述,对于我们研究现实中的利率波动和制定利率政策具有重要的启迪。
实践证明,任何过高或过低的利率水平都是有害的,必须使利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
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能够使投资者取得相当于平均利润率或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收益,从而保持合理的投资水平和投资结构,而且能使储蓄者因放弃资金使用权而取得相应的报酬,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储蓄率,促进经济发展。
这也是人们之所以在理论上强调利息率由平均利润率来决定的原因所在。
然而,这一理论在我国利率实践中却遇到了“红灯”。
其主要原因如前文所述,由于经济条件不具备,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还不曾形成过社会平均利润率。
退一步说,即使我国存在平均利润率,由于平均利润率在较长时期内是个相对稳定的量,那么由其决定的利息率,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个相对稳定的量,这将会导致利率政策难以根据市场供求变动适时调节利率,进而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于1996年正式拉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帷幕。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能够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并通过利率变化来正确引导资金的流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经过十多年的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范围不断缩小,利率管理种类不断减少,利率管理期限结构不断简化,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权不断扩大,利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利率形成机制正在不断地逼近马克思的市场利率决定理论,让利率回归市场。
不过我国要真正实现利率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仍需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原则,继续推进利率改革,攻破最后两个堡垒――贷款利率下限和存款利率上限,最终建立金融机构的自主风险定价机制。
一是在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要有步骤地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促使城乡信用社综合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进行差别定价,统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
推出和完善短期融资券等金融产品,为优质企业提供成本低于银行贷款的融资产品,同时也为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制提供下浮参照。
进一步合并、简化贷款的基准利率期限档次,取消规定长期贷款基准利率,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权,扩大下限浮动的幅度直至全部放开。
二是在存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要通过简化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期限档次和下调大额存款金额标准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境内小额外币存款的利率管理。
但是为保持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按照与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协调配合的原则,放开对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管理还需要一段过渡期。
关于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要先从长期大额存款开始,因为它主要涉及机构存款业务,而机构已经具备资产选择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条件。
随后,逐步放开机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最后逐步放开个人存款利率上限管制。
三、关于利息率的性质:
内生性与外生性
如前所述,马克思详尽地论证了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通过产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的。
从利率的本源角度看,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和借贷资本供求等真实经济因素共同决定的,因而,利率是经济生活中的内生变量。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在阶级社会中,是由谁来决定产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竞争的结果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及其代理人来掌管。
那么,对于利息率,在两大集团的斗争中,竞争的结果表现在中央银行对利息率的决定上。
“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出现在市场上的货币资本,会越来越不由市场上现有资本的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的所有者来代表,而是越来越表现为一个集中的有组织的量,这个量和实际的生产完全不同,是受那些代表社会资本的银行家控制的。
因此,就需求的形式来说,和借贷资本相对立的是整个阶级的力量;就供给来说,这个资本本身整个地表现为借贷资本”。
这也就是说,利息率是由代表某一方利益的中央银行来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
“中央银行是信用制度的枢纽。
……信用制度转变为货币主义是必然的现象。
”“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在它对市场利息率的调节上显示出来。
……于是它就有了确定市场利息率的权力”。
如此,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利息率是由剩余价值或平均利润率通过产业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的,这个过程并最后表现为中央银行对利息率的决定上,即利息率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外生变量。
透过马克思关于利率的真实经济决定性和非真实经济决定性的论证。
我们认为,利率是集内生性和外生性于一身的辩证统一体。
利率的内生性质就是利率由市场供求双方决定,充分反映了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利率的外生性质则是利率由外在力量如货币当局决定,能为政府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所用。
这就构成了利率的内在矛盾。
如果将利率的这两种性质割裂开来而各执一端,就产生了利率应该完全自由化或应该完全由货币当局掌控的分歧。
利率完全自由化只会带来市场的过度和无序竞争,利率完全管制则会造成利率缺乏弹性和利率体制僵硬,两者都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构建和健全间接调控的利率体系。
一方面,使利率自由本性尽可能地发挥,以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另一方面,通过间接调控手段,对利率施加影响,使其自由本性为我所用,实现调节经济运行的目的。
建立间接调控的利率体系就是构建一个由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金融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结构。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是货币政策工具,主要体现的是货币政策的意图,是外生性变量的利率;金融市场利率是资金价格,反映的是资金供求状态,是内生性变量的利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是通过变动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发出资金松紧和政策意图的信号,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并通过其他政策工具的协同运作,影响商业银行和市场资金的营运,从而达到货币政策目的。
四、关于利息率的量的规定:
一致性和差别化
从马克思对利息率特点的分析中,可以概括出利息率在量的规定上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马克思指出:
“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
”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用作生息资本的货币资本,往往由代表社会资本的银行家所控制,“就需求的形式来说,和借贷资本相对立的是整个阶级的力量;就供给来说,这个资本本身整个地表现为借贷资本”。
还有“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由此引起的信用制度的集中,越是赋予借贷资本以一般的社会的性质,并使它一下子同时投到货币市场上来,情形就越是这样”。
在市场上,一切借贷资本总是作为一个总额和执行职能的资本相对立,从而以借贷资本的供求关系,决定当时市场的利息状况。
虽然市场利率,会随着供求的变动而变动,但这种变动,并不发生在个别借款人身上,而是在所有的借款人身上都发生同样的变动,如利息率由4%提高为5%,不是个别借款人而是所有借款人都按5%来借入货币资本,因此,利息率就表现为一个固定的一致形式。
这是马克思基于社会一般分析得出的结论。
一些学者就此断定马克思只强调利息率的一致性而否认利息率的差别性,进而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实践中所实行的差别利息率与马克思所强调的利息率一致性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
然而事实上,马克思并没有否认利息率的差别性。
从特殊的、个别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明确指出“利息率本身随着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品种类不同,随着借款时间的长短不同,也会发生变动”。
从理论上看,实行一致利率,可以有效地杜绝“人情利率”或“关系利率”贷款,防止金融腐败,兼顾社会公平。
而采用差别利率,在宏观层面,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经济结构、优化资金资源配置的作用。
采用差别利率,实行利率的优惠与惩罚制度,可以用较低的优惠利率支持重要行业、企业和短线产品的生产,也可以以较高的利率和加收利息的办法抑制对一些行业、企业和长线产品的投资。
这样能够调节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如果在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实行差别利率,还能促使资金在地区、行业、企业间的转移;在微观层面,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好地处理成本与效益、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保证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企业客户利益最大化。
在金融市场上,资金需求者千差万别,所以每笔金融资产的特征各不相同,其价格(利率)也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
因此,在经济实践中应把利率的一致性和利率的差别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利率管制与差别利率并存的利率管理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借贷资本主要集中在四大银行手中,由银行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向工商企业贷放,从这个意义上说,赋予了借贷资金以一般社会性质,因而使利率更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
根据利率的这一特点,国家在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尚未深入展开和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育的条件下,出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统一规定专业银行的利率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规定和调整利率时,不考虑借贷资金供求状况和具体贷款对象是不妥的,这种表面上的公平极易造成“一刀切”,损伤优质客户的积极性,也使利率丧失了市场性和弹性,封杀了利率调节经济的功能。
而现实中所实行的所谓差别利率,要么过分强调产业、行业和企业所有制因素,忽略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要么只是着眼于贷款期限的不同,而不问企业规模大小、效益好坏、信誉高低以及银行服务质量如何,不仅违背了“按质论价”和“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市场原则,也扭曲了价格关系,削弱了利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
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为实现利息率的一致性创造环境和条件外,重在建立合理的“有差别”的利率体系,即市场利率由资金供求双方根据主要导向利率、自身筹资成本、资金供求状况、放款对象的性质、贷款的种类、数量、风险、期限、信誉、预期效益等因素确定各个具体利率水平,形成合理的差别利率体系。
五、关于利息率的作用:
微观经济调节与宏观经济调控
前文已论及马克思也把利息看作是企业的生产成本,这也就把利率与微观经济运行联系起来了。
沿着这种思路,央行可以利用利率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作用于微观经济基础,再反作用于宏观经济。
例如,降息可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企业利润,搞活企业。
而搞活企业,又为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也考察了利率和宏观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市场利率波动的直接起因是借贷资金供求之间的非均衡。
“现在,可以进一步问:
货币资本的供求又是怎样决定的呢?
毫无疑问,在物质资本的供给和货币资本的供给之间,有一种看不见的联系,同样毫无疑问,产业资本家对货币资本的需求,是实际生产情况决定的。
”可见,货币资本的供求是由实际产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的。
所以归根结底,市场利率是由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市场利率波动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生产的周期性波动。
马克思把再生产周期分为萧条、复苏、繁荣和危机四个阶段,并把萧条看成是一个再生产周期循环的开端,把危机看作是周期的末尾。
在新的周期开始的萧条阶段(也称停滞或静止阶段),利息率是低微的。
因为在这一阶段,由于上一轮危机造成的生产过剩,导致物价下跌,交易减少,生产紧缩。
产业资本的收缩和萎缩必然减少对借贷资本的需求。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还很困难,货币资本大量存入银行,借贷资本的供给增加,超过需要,出现借贷资本供给过剩。
这说明在萧条时期,产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反方向运动,将导致借贷资本供求严重失衡,其结果必然导致利息率下降。
因而“在产业周期的开端,低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收缩结合在一起。
”
在复苏和繁荣阶段,利率逐渐上升至平均水平。
在复苏阶段,产业资本开始一定的扩张,货币资本在日益增长的规模上被使用,于是利率会有所提高,但由于在这一阶段职能资本家主要使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所以与萧条阶段相比,虽然“借贷资本的过剩已经减少”,但“仅仅同需求相比还相对地过剩”。
故而,在复苏阶段,“借贷资本过剩同再生产过程的新扩大结合在一起”,使得“利息率虽然已经高于最低限度,但是仍然很低”。
在繁荣阶段,生产规模迅速扩张,产业资本急剧扩大,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固定资本的显著扩大和新型大企业的大批开设”,“充裕的货币资本和产业资本的显著扩大结合在一起”。
这时,相比之下,借贷资本的供给显得有点紧缺,利率就必然“提高到它的平均水平”,即“离它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等距的中位点”。
在经济周期的末尾,即危机阶段,利率上升至最高水平。
经济危机一旦爆发,便立刻出现“信用突然停止,支付停滞,再生产过程瘫痪”等情况。
同时,还会出现“借贷资本几乎绝对缺乏”和“闲置的产业资本过剩”并存的情况,这时“利息率就会再升到它的最高限度”。
马克思明确指出了这一变化:
“在周期的末尾,则是高利息率和产业资本的过多结合在一起”。
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进一步总结出:
“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到周期的下一阶段的过渡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
”利率同产业周期的不同阶段相适应的变动揭示出:
市场利率的变化不仅是经济周期变化的结果,而且又是经济周期变化的现实表现。
不同的利率水平与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相匹配,市场利息率的变化反映着经济周期的变化。
依照这种思路,央行可把利息率作为“逆经济周期”调节的重要手段,相机地“逆经济风向”地调节利率,进而对经济进行“逆经济周期”调节,以促进宏观经济健康平稳地运行。
由此可见,利率既能通过作用于微观经济基础,反作用于宏观经济,也能直接作用于宏观经济运行。
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率杠杆的作用点不同,利率政策的效果会有所差异。
过去的某些时期,我国曾经把利率政策当作国有企业脱困的工具,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将贷款利率控制在低水平。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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