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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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农村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具体的规定,对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没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农民农村建房只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土管部门办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办理)即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比较务实、灵活的态度,在农民自愿要求办理房产证的前提条件下,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具体地讲,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原件需验证(土管部门办理);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部门办理);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4.填写“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5.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平面图及建筑面积计算清单;6.登记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物权法》出台后,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更加明确,但相关的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还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准。
根据该网友的叙述反映,他有可能是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具体办理条件由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解释。
现在在农村做房象你这样买地皮做的是能办房地产权证的。
首先你得将地价给交齐的,因为现在国家在农村在做新农村,所以一般是不同意有自己产权的。
所以你要到土地所和房管所去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只有这样你花的钱才有价值。
不然花了几万才能有个使用权(小产权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
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一、婚后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
1、婚后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
差价就是转让时的合同价减当初购买价的差额。
二、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办理房产证、离婚房产证过户、婚后房产证过户
1、婚后取得房产证
2、婚后办理房产证
3、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有没有时间限制?
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证明房屋是你的,不过最好尽早办理。
4、夫妻离婚房产证单方过户是否有效?
在没有共同财产人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处分财产无效。
即便一方通过其他手段办理了过户,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转移的房产。
5、离婚后房产证过户给别人(不是孩子),需要夫妻签字吗?
离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孩子是由父亲抚养的,房子是经双方同意给孩子的。
请问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别人需要母亲签字吗?
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你们夫妻双方都没有所有权。
你原丈夫私自将房子过户给他人,不予成立。
你可以将拆旧建新的房屋所占地面积、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写成申请,经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签字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报县(区)人民政府变更即可。
如果旧房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按上述方法申请办理新证即可。
现在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找上门,那么,按其要求办理那就变得更为简单了。
至于交费是否合理问题,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你可以在交费时向收费人员查询当地行政收费依据确认。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适用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的初始登记发证。
(二)所需资料:
1、居(村)委会的土地权属证明书(注明地址、建屋年份、面积、四至)或《房屋准建通知书》或《农(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使用土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属个人用地的提交户口簿、屋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用地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附收费复印件);
4、土地登记申请书。
注:
对《使用土地通知书》的,需提供土地转让协议书、购地发票原件;搬迁安置用地的,需提供《搬迁安置平面图》及《规划平面图》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发证办初审并进行地籍调查(5天)→地籍科审核(2天)→局领导审批(2天)→公告(7天)→发证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填写缴交税费通知书(4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当事人交清有关费用→窗口发证。
(四)办理时限:
窗口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和四邻签字及四至有争议需调解的时间)。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
2008-08-05 来源:
(一)适用范围:
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或继承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所需资料:
1、经查验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子(女)、母子(女)关系证明书;
4、家庭协议书;
5、司法部门的公证书;
6、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附收费复印件);
7、土地登记申请书。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发证办初审并进行地籍调查(5天)→地籍科审核(2天)→局领导审批(2天)→公告(7天)→发证办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填写缴交税费通知书(4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当事人交清有关费用→窗口发证。
(四)办理时限:
窗口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和四邻签字及四至有争议需调解的时间)。
农(居)民建住宅用地
(一)适用范围:
属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内农(居)民个人建住宅用地审批。
(二)所需资料:
1、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2、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4、属拆旧建新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新选址用地的,要征得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附建房户与村小组签订的退旧宅基地协议书;
6、用地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7、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公路、水利、计生等)的意见;
9、属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用地科初审(9天,涉及农地转用的用地科必须在第3天移交规保科办理)→有关科(室)会审(5天)→局领导审批(2天)→用地科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填写通知书(2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用地者缴清有关税、费→窗口发文。
(四)办理时限:
窗口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居)民建住宅用地
(一)适用范围:
属市规划区市直管范围内农(居)民个人建住宅用地审批。
(二)所需资料:
1、农(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2、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4、属拆旧建新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新选址用地的,要征得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附建房户与村小组签订的退旧宅基地协议书;
6、用地位置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7、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如林业、公路、水利、计生等)的意见;
9、属农用地的,要先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登记、拟办(1天)→用地科初审(9天,涉及农地转用的用地科必须在第3天移交规保科办理)→有关科(室)会审(5天)→局领导审批(2天)→用地科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填写通知书(2天)→办公室盖章→窗口通知用地者缴清有关税、费→窗口发文。
(四)办理时限:
窗口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茂名市市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非农建设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区范围内(含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闲置土地的处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工业、商业、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法定事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并被确认为闵置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闲置土地的确认和处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确认
第五条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畴、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出让用地、固有划拨用地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l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从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通过有偿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用地条件后,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五)城市房屋誓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地上建筑物,具备项目开工条件,但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分期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后续工程用地,超过原批准设计工期或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七)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该宗土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二分之一,旦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动工开发建设是指:
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要恪尽职守,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检查。
发现土地闲置,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原因)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开发投入资金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接受调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及时向土地使用权者发出《闲置土地确认书?
,并通报计划和规划部门。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确认闲置之日起,由市国土资源局每年按如下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商业用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住宅周地每平方米15元,工业用地每子方米10元。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按月征收土地闲置费广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土地闲置费按规定留市90%,上缴省10%,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应缴省的土地闲置费,由市财政部门从缴交的土地闲置费中直接上缴到省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经确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处理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期内,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超过2年,且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进行储备或调整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土地的资金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征地时有关法律、法规电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开发费用按开发时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审核确认的数额为准,各项金额均不计算利息;
(三)闲置土地超过2年,且不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的,或专拒不接受经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理方案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宣挨其他等价:
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六)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超过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3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投入进行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已被确认为闲置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已作抵押的,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无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二)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处理工作,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2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所得价款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已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和抵还抵押权人后,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未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以及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抵还抵押权人,如有剩余退还抵押人;可二对行政划拨的土地,扣除土地出让金和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和抵还抵押权人后,如有剩余,上缴市财政。
第十五条被人民法院查封并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处理时,人民法院应予以解封。
对已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未交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扣除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以及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行政划拨的土地,扣除土地出让金和处理应交纳的税费后,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卓》,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理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拥有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国主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L逾期不缴纳的,按目为口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
的滞纳金,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收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衔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工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固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收购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后,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茂名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国有土地的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而批准征用和农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市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政
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非工业区的现有工业用地及工业厂房用地,无论是出让地还是划拨地,不改变用途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的,以及所出让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在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前,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认为值得盘整收回或收购的,经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后,依法有偿收回,进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第六条市区规划区内未征(转)用的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进行规划控制。
市区规划区内的农用地需要储备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七条土地储备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储备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
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储备土地的,须通过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九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固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储备,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和拒绝收回、收购。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固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
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异地置换。
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投入情况,在另一地段置换同等价值的土地,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
依法应收回的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
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土地进行收回或征用时,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后,对土地予以储备。
第十五条收贿、收回储备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储备土地的认定。
1、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贿的用地,申请人携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经市政府批准收购、收回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收贿、收回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权属核查。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的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征求意见。
(四)确定规划条件。
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拟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五)费用测算。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规划使用条件、及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固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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