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环境染和生态破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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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环境染和生态破坏
巴彦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协调有序,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后的中长期影响,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环境危害、污染损失和社会影响。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因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发的环境安全事故。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9)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等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县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l.6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6.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6.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6.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巴彦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领导机构
成立巴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畜牧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在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立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任指挥,副组长任副指挥,各有关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应急中心设在县环保局。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污染事故。
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提出相关的污染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县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公共客运安全正常运行。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农委负责农田、渔业水域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做好草场、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动植物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3 综合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全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③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④综合协调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⑤受理应急事件报警,传达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⑥负责与省、市的信息沟通;
⑦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⑧办理和督促落实县环境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4 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它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必要时,县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 县乡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和重大环境事件发生时,县乡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 专家咨询机构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家组,由聘请的省、市环保系统及我县有关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是为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参谋,并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处理
3.1.1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县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l.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2.1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危险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
了解国内外的有关应对污染事件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3.3.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3.2发布预警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3.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同时向省、市环保局报告;
(3)由县政府统一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由县政府和县环保局统一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与救援工作。
4.2.2 II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3)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提起对策。
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6)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市政府及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省内其它相关部门。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市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初步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当地事件发生前后的有关观测、管理和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发展态势、组织救援和制定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市、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事件的发生源和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及地域特点,确定突发事件的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及危害范围。
4.5.1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信息发布
县政府负责对外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主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县政府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缓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缓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从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具体情况按照《巴彦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现场检查、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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