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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第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概述第一节招投标的基本概念(计划学时学时)一、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投标一般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三、招标投标的意义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相互竟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
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不断降低社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即额外费用也就是在该项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
这些费用即是施工索赔所要求补偿的经济部分。
用实际费用法计价时在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因此实际费用法(即额外费用法)客观地反映了承包商的额外开支或损失为经济索赔提供了精确而合理的证据。
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记录资料不仅是施工索赔所必不可少的亦是工程项目施工总结的基础依据。
()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总款额即:
索赔款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采用总成本法时一般要有以下的条件:
)由于该项索赔在施工时的特殊性质难于或不可能精准地计算出承包商损失的款额即额外费用。
)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即投标时的估算总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逐项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承包商对已发生的费用增加没有责任。
)承包商有较丰富的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能力。
在施工索赔工作中不少人对采用总费用法持批评态度。
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工效太低浪费材料等)而增加了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却因想竞争中标而过低。
因此这种方法只有在实际费用难以计算时才使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去掉一些比较不确切的可能因素使其更合理。
用修正的总费用法进行的修改和调整内容主要如下: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在受影响时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工程师的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对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
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计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经过上述各项调整修正后的总费用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作为给承包商补偿的款额。
据此按修正后的总费用法支付索赔款的公式是:
索赔款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的总费用法同未经修正的总费用法相比较有了实质性地改进使它的准确程度接近于“实际费用法”容易被业主及工程师所接受。
因为修正的总费用法仅考虑实际上已受到索赔事项影响的那一部分工作的实际费用再从这一实际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部分的估算费用。
如果投标报价的费用是准确而合理的则采用此修正的总费用法计算出来的索赔款额很可能同采用实际费用法计算出来的索赔款额十分贴近。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
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分项法计算法通常分三步:
)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
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分项法中索赔费用主要包括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相应的管理费以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等。
由于分项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施工过程中对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整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合理价值法合理价值法是一种按照公正调整理论进行补偿的做法亦称为按价偿还法。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完成了某项工程但受到经济亏损时他有权根据公正调整理论要求经济补偿。
但是或由于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由于合同已被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按照合理价值法的原则仍然有权要求对自己已经完成的工作取得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或者施工条件完全变化了的施工项目承包商亦可根据合理价值法的原则得到合理的索赔款额。
一般认为如果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可按此合同条款的规定计算索赔款额而不必采用这个合理价值法来索取经济补偿。
在施工索赔实践中按照合理价值法获得索赔比较困难。
这是因为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经济亏损补偿的具体规定而且工程已经完成业主和工程师一般不会轻易地再予以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通过调解机构如合同上诉委员会或通过法律判决途径按照合理价值法原则判定索赔款额解决索赔争端。
在工程承包施工阶段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赔管理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要想在工程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索赔工作中要充分论证索赔权合理计算索赔值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编写好索赔报告并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
力争友好协商解决索赔。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随时随地提出单项索赔力争单独解决、逐月支付把索赔款的支付纳入按月结算支付的轨道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同步处理。
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制约手段促使索赔问题尽快解决。
工程承包合同的争议管理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自订立至履行完毕之前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产生歧义或因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产生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一般归纳为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解除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等几个方面。
当争议出现时有关双方首先应从整体、全局利益的目标出发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当然这里所说的和解和调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的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
这两种情况下的和解和调解属于法定程序其解决方法仍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友好、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和解是由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己或由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律师出面进行的。
在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原则可以自由、充分进行意思表示弄清争议的内容、要求和焦点所在分清责任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合同争议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二)工程承包合同争议采用和解方式解决的优点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
合同争议的和解解决有以下优点:
、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和解解决不受法律程序约束没有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那样有一套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要求解决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从而防止矛盾的激化、纠纷的逐步升级。
便于对合同争议的及时处理有可以省去一笔仲裁费或诉讼费。
、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团结和协作氛围使合同更好地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工程合同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气氛比较融洽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消除双方的隔阂和对立加强团结和协作同时由于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所以可以使纠纷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协议的内容也比较容易顺利执行。
、针对性强便于抓住主要矛盾。
由于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态的发展经过有亲身的经历了解合同纠纷的起因、发展以及结果的全过程便于双方当事人抓住纠纷产生的关键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因合同当事人双方一旦关系恶化常常会在一些枝节上纠缠不休使问题扩大化、复杂化而合同争议的和解就可以避免走这些不必要的弯路。
、可以避免当事人把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放在诉讼活动上。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后往往合同当事人各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特别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会一直把官司打到底牵扯巨大的精力。
而且可能由此结下怨恨。
如果和解解决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调解是指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参加和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和疏导工作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有关约定达成解决合同纠纷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工程合同争议的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我国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一种传统方法。
它是在第三人的参加与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做出适当让步平息争端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
第三人进行调解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不能压制双方当事人而应促使他们自愿达成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之间首先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来解决合同的纠纷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的纠纷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
调解与和解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有第三人参加并主要是通过第三人的说服教育和协调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后者则完全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它们都是在诉讼程序之外所进行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达成的协议都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来实现的。
(二)调解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意义、有利于化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迅速解决合同纠纷。
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会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去解决但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
在我国调解之所以成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因为调解有第三人从中做说服教育和劝导工作化解矛盾增进理解有利于迅速解决合同纠纷。
、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依法办事。
用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让第三人充当无原则的和事佬事实上调解合同纠纷的过程是一个宣传法律、加强法制观念的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使双方当事人懂得依法办事和依合同办事的重要性。
它可以起到既不伤和气又受到一定的法制教育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经济秩序。
、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
通过调解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排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可以简化解决纠纷的程序减少仲裁、起诉和上诉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争取到更多的时间迅速集中精力进行经营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合同纠纷的调解往往是当事人经过和解仍不能解决纠纷后采取的方式因此与和解相比它面临的纠纷要大一些。
与诉讼、仲裁相比仍具有与和解相似的优点:
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三、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二)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方式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力。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
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做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人、副主任至人和委员至入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伸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在以上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
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
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五)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当事人约定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六)开庭和裁决、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鉴定。
、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是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八)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既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与仲裁中的情况相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也需要进行鉴定。
第六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计划学时学时)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工程的概念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基本内容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使学生初步具备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能力。
教学重点内容:
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方法教学难点:
合同管理方法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工程合同含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国际工程的参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签订的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与国内工程合同相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国际工程合同是参与主体参与合同订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能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具备“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在国际工程参与主体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国际工程合同为合同双方规定了权利与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并不是一种道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合同要受到有关缔约方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惯例的制约、保护与监督。
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
违约一方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国际工程合同是一种非法律性惯例。
国际工程咨询和承包在国际上都有上百年历史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在国际上已经有了一批比较完善的合同范本如FIDIC合同条件、ICE合同条件、NEC合同条件、AIA合同条件等。
这些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全面多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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