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附件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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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附件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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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附件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本新
协议附件2:
(城市名称)万科(项目名称)
(材料\设备名称)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同目录
第1部分协议书
第2部分通用条款
第3部分专用条款
第4部分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
设备/材料清单
合同附件2:
订单格式
合同附件3:
技术标准
合同附件4:
合同履行所需文件资料明细(按各公司规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编号:
甲方(全称):
«公司名称»
乙方(全称):
«供应商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设备/材料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1.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
1.2.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3.总承包单位:
«区段»«总包单位»«区段2»«总包单位2»«区段3»«总包单位3»
1.4.监理单位:
«区段»«监理公司»«区段2»«监理公司2»«区段3»«监理公司3»
1.5.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
1.6.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2.设备/材料清单
详见附件。
该数量为暂定量,乙方应就该数量进行排产,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3.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合同金额»元整
¥:
«合同金额»元
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甲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订产品的原材料、制作加工、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卸货、堆放、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等乙方将全部货物送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为: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在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列出。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
7)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
8)乙方投标书、承诺函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
9)图纸和(或)样板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设备/材料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签订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签订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及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的需要,通用于设备/材料采购与供货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具体条件,经甲方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甲方:
指«公司名称»。
1.4.甲方代表:
指甲方委任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设备/材料供货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的负责供货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总承包单位:
指本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8.安装单位:
指安装施工本合同材料设备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9.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0.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名称见专用条款。
1.12.单价:
单位数量的设备/材料所包含的合同价款的部分。
1.13.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供货任务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批准、满足乙方完成供货任务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5.样板: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供货任务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1.18.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9.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价款及支付
2.1.合同价款
2.1.1.除甲乙双方另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及补充外,合同价款及单价包括:
乙方按照协议清单将满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成品设备材料送到双方约定地点地面并移交于甲方的价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材料制作、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要求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乙方将全部货物送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1.2.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不因市场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该合同价款依据本合同单价及甲方实际验收使用数量据实结算。
2.1.3.当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总价款可进行调整,但单价不调整。
调整的依据为:
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经甲方确认的增减数量。
2.1.4.涉及甲方设备/材料变更的,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乙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已有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但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设备/材料变更,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合同价款。
2.1.5.乙方必须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材料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形成变更合同价款确认文件,作为结算资料之一。
2.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2.2.1.实行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2.2.2.乙方在完成每一期供货后,方可凭付款证明文件申请该期合同价款。
甲方在乙方提供付款证明文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于集中付款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2.3.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1)付款申请表(或报告)
(2)同当期供货数量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
对于有预付款的,应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
(3)产品资料移交证明。
产品资料包括备件、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技术图纸、专用工具、保修凭证。
资料无法分割的,应在预付款后的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4)《材料设备验收移交单》及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应注明设备材料名称、数量、单价、合计,并应有工程安装承包方项目经理、监理公司总监、乙方授权的现场交货负责人和甲方代表或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的签名以及各方盖章确认。
(5)安装验收合格证明及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
此条用于结算后支付的竣工验收款。
(6)供应商动态评估资料。
甲方对乙方在每次付款申请提交之前的过程评估资料,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必要条件之一;甲方对乙方在结算付款申请提交之前的后评估资料,作为支付结算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7)客户关系中心(或物业公司)出具的保修期质量、服务合同证明,应有客户关系中心(或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的签字或盖章。
此条仅限于保修期满后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8)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材料设备样板/图纸
3.1乙方需要按甲方提供图纸进行设计及生产的,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3.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乙方承担复制费用。
3.3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除乙方存档使用外,其余图纸应在交货时退还。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3.4乙方应在交货时准备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单位及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交货检查时使用。
3.5图纸是由乙方设计提供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套图纸,乙方对设计负责,甲方没有对图纸进行确认及签署的义务。
但3.3、3.4条同样有效。
3.6甲方提供图纸和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收到图纸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生产的条件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且乙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生产交货延误,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7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应将确定的设备/材料样板放置于甲方或监理单位办公室或专用地点,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是否合乎甲方的要求,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8乙方按甲方提供样板加工生产的,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将本设备/材料样板转给第三人,且应在交货时退还样板。
4.交货地点
4.1.乙方应按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4.2.产品在到达甲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交货时间
5.1.具体交货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交货时间发生变更的处理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交货时间发生推迟的处理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产品质量要求
6.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6.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在产品样本中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
以上标准如有抵触之处,以高者为准。
6.3.乙方所供产品的安全使用寿命见专用条款。
6.4.乙方必须保证交货产品各项性能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及符合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产品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
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6.5.乙方不得对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变更。
6.6.乙方在供货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备/材料要求的更改及对设备/材料的换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日期不予顺延。
6.7.甲方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6.8.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7.设备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
7.1.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书面订单中要求的数量供货;在没有甲方按合同约定书面指令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协议书清单供货。
7.2.甲方接受设备材料的数量计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交货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甲方有权进行或不进行货到现场的计量,以实际安装到现场的材料设备为准。
7.3.现场计量由乙方准备计量记录,计量完成后,各方签字作实。
因乙方没有准备计量记录造成48小时内未及时补签字的,根据需要,可进行重新计量,费用乙方负责。
7.4.类似瓷片等以箱为单位,无法进行精确计量的材料,可以箱数计量。
具体的设备材料计量单位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但甲方有权抽检,有不足量情况的,以最少装箱数×箱数为准,乙方应尽快配合补足数量,如因此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7.5.乙方接受甲方增加供货数量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一个生产周期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项目经理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
生产周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有成品存货的,乙方应尽快交货。
8.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8.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货通知后,24小时内按甲方要求发送相应回执;
8.2.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场地卸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8.3.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8.4.到货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乙方、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
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8.5.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8.6.如出现因上述原因乙方交货不合格而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补齐的,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乙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8.7.若货到八个工作小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乙方、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
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设备材料验收移交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设备材料验收移交单》和交货验收质量合格证明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8.8.乙方交货后,由安装承包方保管货物的,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安装承包方负责照价赔偿;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由乙方负责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9.施工验收方式
9.1.乙方有义务提供材料设备施工安装的技术指导,保证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一次性通过验收;
9.2.调试验收时,乙方、甲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9.3.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10.结算方式
10.1.在供货完成、通过交接验收并配合甲方全面工程完成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通用条款7条规定,进行结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结算通知后的规定时间之内(具体时间见专用条款),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设备材料验收移交单》原件(四方签字盖章: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乙方、监理单位、工程安装承包方)、变更合同价款确认文件、结算书(贰份),其他相关验收合格证明等。
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并签字确认。
10.2.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供应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0.3.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
当设备/材料涉及变更时,结算价款按下列方式调整:
(1)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按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已有的单价调整结算价款;
(2)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已有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调整结算价款;
(3)合同或集中采购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备/材料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并以此单价调整结算价款。
11.违约责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乙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0.5%但不低于500元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含1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
11.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1.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甲方须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0.5%为违约金;
11.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1.6.施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15天内向甲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超过5天的(含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乙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1.7.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安装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15天内向甲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甲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5%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5天(含5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标的未合格产品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1.8.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或技术参数因素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或导致不能通过政府验收的,乙方必须提供相关的支持,并承担相关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2.不可抗力
12.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2.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对本合同的实施发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1)战争(不管宣战与否)、外敌入侵、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国内发生的叛乱、动乱、暴动、内战,但由于乙方及乙方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其它灾难性事件除外;
2)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4)7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5)政府行为;
6)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乙方无法预见或预防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及保了险的风险;
13.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13.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质量保修
14.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设备材料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设备材料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4.2.保修期限
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本合同结算价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属甲方设计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在返修期间提供技术指导,返修由工程安装承包方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该设备/材料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设计标准,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全面、不准确导致的设计或施工缺陷,其直接及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14.4.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万科所属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支付审批,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办理。
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14.5.保修的时间性
14.5.1.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14.5.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无须更换的,在查看情况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作到工完场清。
须更换的,由乙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维修,其余不变。
14.5.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代表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14.5.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免除乙方的任何应付责任。
14.5.5.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14.6.维修质量保障措施
14.6.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工程保修款的支付按以下14.6.7条款约定办理。
14.6.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14.6.3.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14.6.4.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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