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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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
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
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合作意向书
篇一:
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委托协议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委托协议
委托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工商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团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为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需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相互信赖及友好合作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开展事宜达成如下:
一、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内容
1.1、甲方将自组或自己受委托的旅行团业务交给乙方在当地具体负责安排接待;
1.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1.3、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费用详见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及日常往来文件,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应作为双方每次具体旅游接待业务的必备附件。
二、旅游接待委托合同的期限:
2.1、委托合同的期限为贰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
具体为2016年11月24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
2.2、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应重新签订新委托合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具体行程安排及标准来接待旅游团,并对服务内容和质量、旅游者的安全进行全长的质量监督。
3.2、甲方有权在出团前知道乙方全程接待安排的房、车、餐、
导游、景点等具体情况,以便向旅游团通报。
3.3、甲方有权对因乙方服务质量及标准等问题引起的客人投诉的经济损失实行结算时扣款。
3.4、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旅游者前往乙方所属旅游目的地,为乙方提供旅游客源。
3.5、甲方应当在旅游者进入乙方所属地域时,提前用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必须注明:
①接待标准;②行程安排;③旅游者人数;④所需房间数;⑤到达接待地的航班或火车、汽车;⑥其他甲方认为必须的条件。
3.6、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就《旅游行程表》事宜告知旅游团,并签订组团合同。
3.7、甲方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3.8、甲方的全陪应当给予全程协助、监督,坚决杜绝地陪、司机安排的非行程内的自费活动与购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遵照执行,有义务为旅游者提供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有国家认可资质安全完备的旅游实施等条件,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4.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行程报价,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旅游行程表》传真件之日起1天内予以确认,并书面确认地陪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表》的标准提供服务,在接待中如涉及车、房、餐需要调整,应不低于双方商定的标准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4.4、乙方有义务使甲方及甲方旅游者知晓乙方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4.5、乙方导游不得在《旅游行程表》规定外擅自增加购物点。
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赌毒场所及强迫旅游者参与行程内以外的自费项目。
4.6、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操作成本,不得出现零负团费,并以书面的形式分解报价给甲方,分解报价须包含:
门票、车费、
餐费、住宿费、导游服务费以及所必须的其他费用项目。
4.7、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购物点的确定名称,原则上平均每天最多安排壹个购物店。
如客人不愿意进店,乙方导游不得以行程上已列明为由强迫客人进店。
4.8、乙方在旅游接待中,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主动尽量解决;如遇重大事件,特别是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伤亡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派出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赶到现场,并承担相关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通报甲方处理的情况。
4.9、旅游者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如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在当地及时为旅游者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也应当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处理。
4.10、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以及旅游者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但乙方应协助妥善处理。
五、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确认方式
5.1、甲乙双方承认以传真形式确认并接受每一个旅游团;双方确认的传真号码有:
5.1.1、甲方为:
5.1.2、乙方为:
5.2、传真往来的《旅游行程表》及其他文件必须加盖双方认可的业务章和具体操作人的签名;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
双方承认的具体操作人的签名:
5.2.1、甲方有:
5.2.2、乙方有:
六、具体旅游接待委托业务的结算方式
6.1、双方同意采取
6.2、甲方如违反上述结算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待甲方该旅游团。
终止本合同并追回所欠团款。
七、违约责任
7.1、如甲方违反约定的义务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2、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
如违反约定义务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7.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外第三人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的或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
八、争议的解决
8.1、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补充
8.2、协商不成,可提交合同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特别约定
9.1、甲乙双方均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当地旅游责任保险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旅游行程表》原件及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的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人:
日常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时间:
年月日签字时间:
年月日篇二:
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书2016.2.14旅游地方接待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
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地接社: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关于“游”旅游线路与产品的合作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确保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及其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掘乙方“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在安徽省尤其是市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
第二条甲方负责“游”的旅游线路与产品在安徽旅游市场的同行销售和直客销售,并通过与安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合作或者以直接收客的方式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的接待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同行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的组团社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安徽各组团社招徕的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直客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旅游者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由甲乙双方以传真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地方接待服务的
价格标准:
1、乙方就“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安徽组团社的报价。
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介“游”系列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对不占床位儿童执行的结算价格为:
不满两周岁免收费用,2—12周岁儿童,乙方提供地面交通车位、餐位,均按照成人价格的50%结算。
4、甲方委派的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根据安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安徽组团社和游客的报价。
第六条地接款的核算,隔月清。
双方每月日就上月的地接款进行一次核算,核算价格以双方往来传真中确认的价格为准,甲方应当自双方确认核算结果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地接款。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甲方作为组团社在安徽市场组织的“游”旅游团队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多家旅行社中自主选择地接社。
第八条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与安徽境内的甲方以外的其它单位建立组团社与地接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九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的业务操作:
1、乙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2、常规旅游团队及散客接待,应当在出团前20日内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15日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
3、单团、特殊团队在接到甲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行程及地接报价。
4、在接到甲方的团队接待通知后,在团队出发前1个工作日前,以传真形式确认最终团队行程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为甲方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1、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可将甲方的散客旅游者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团队中同团接待;甲方旅游者在20人以上的,必须独立成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乙方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拼团接待甲方的旅游者。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安排的旅游车、船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乙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地陪导游员在送团时,应当在确认航班飞行或列车开行后方可离开,如遇晚点等情况要协助安排团队,不得先行离开。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当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日程与次数安排情况并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与时间。
特殊旅游团队按照甲方接待计划执行,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购物地点、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自费项目安排清单,并报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不得安排未经甲方确认的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第十一条乙方在从事旅游团队的旅游接待服务时,应当保证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低于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不低于甲方与安徽组团社订立的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的旅游者现收费用或者差价。
同一旅游团队中,不得因旅游者存在职业或年龄上的差异或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自费项目,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事项和要求。
否则,由此引起旅游者的投诉或诉讼,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应付给乙方的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乙方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的,乙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四条旅游行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通报甲方,保留现场资料备查,启动应急预案。
旅游行程中发生旅游行程变更、行李损坏或丢失、旅游者伤病等突发事件的,乙方应当立即通报甲方,涉及报案、保险的,应当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旅游款纠纷或其它任何纠纷,均不得以此为由,违反国家旅游局关于“三不准”的要求,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否则,乙方每违反该约定一次,除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外,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三万元整。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旅游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从事地接服务,否则,由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通过传真确认或其它约定方式向甲方明示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乙方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违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因此致使甲方遭受的其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在提供地方接待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发旅游者的投诉,乙方应当本着化解投诉于当地的原则,积极处理,力争取得旅游者的谅解。
乙方不能在旅游目的地圆满处理旅游投诉,致使旅游者返回后投诉甲方,若旅游者的投诉有合理合法的事实与理由的,甲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应付给乙方的
地接款中扣除赔偿给旅游者的费用,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乙方保证其具有经营相应旅游产品的合法资质。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二十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区的最新旅游动态,提供2-3家乙方所在地区其他旅行社的类似旅游线路产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料。
甲方应当适时将旅游者对乙方地接服务质量的意见以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联络并落实合作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事宜,乙方不得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个人任何形式的佣金、返点或回扣,不得从事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否则,每发生上述行为一次,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
发生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前款约定的行为的,乙方负有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相关资料、旅游业务档案、账簿等材料以供核查的义务。
乙方拒绝履行该义务的,视为乙方存在上述行为,按照前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配合甲方对乙方“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在安徽市场的宣传推广,作为双方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之前提条件,乙方每组织一名旅游者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宣传推广费元整,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三条如因甲方原因取消组团计划,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业务损失费,但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若乙方单方面取消地方接待服务,错接、漏接客人,未按双方在往来传真件上确认的标准提供地方接待服务,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除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旅游款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区间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篇三:
组团单位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书
组团单位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港澳旅游团队的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共同促进国内旅游事业发展,规范国内旅游市场次序,增强互相合作,建立紧密的合作共同体,在国内旅游时常的竞争中实现双赢。
二、合作内容
乙接待甲方组织的港澳旅游团队,散客。
三、甲方责任与任务
1.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在北京及周边地区营销乙方提供的港澳旅游线路产品。
2.就市场对产品的反馈与乙方沟通,配合乙方设计,调整,更新产品。
3.在同等条件下,将组织的团队,散客及其他业务优先交乙方接待。
4.配合乙方协调,处理接待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四、乙方责任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港澳旅游常规线路产品计划及细分报价,满足甲方“畅游港澳”的产品要求。
2.乙方在接待甲方团队时,必须为甲方制定的地方导游工作规范提供服务,客人用餐地点必须安排在当地旅游局的定点餐厅或环境优美,干净卫生的餐厅。
3.甲方的团队计划或散客人数,乙方需在3小时内确认给乙方。
4.严格按照双方的书面确认形式及标准接待乙方的团队、散客。
双方必须在团队计划变更传真上填写经手人姓名并加盖公章,互相以书面形式回传确认,并互相致电落实。
5.有关购物或加景点的分配制度。
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执行,上列内容如有任何变更,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6.乙方在接待甲方团队或散客过程中要确保接待质量。
五、团款的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定游客返点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
2、团队或散客在行程完结之后,乙方将于团队完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结算单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
乙方应在当月结算给甲方。
4、甲、乙双方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对对方要求的资料,数据,单据等应及时提供。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因下列原因造成对方损失,引起责任一方承担所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如下;
因服务质量引起客户的投诉,退款,索偿等
提供服务一方引起的客户人身损害赔偿。
被旅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罚,查封等强制措施。
造成另一方其他财产或声誉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损失,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签协议或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冲突,以最后约定为准。
八、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以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在甲方所在的地方法院提出诉
讼,用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公司全称:
帐号:
签约日期:
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公司全称:
帐号签约日期:
篇四:
与长线地接社合作协议旅游地方接待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
安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地接社: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关于“游”旅游线路与产品的合作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确保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及其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掘乙方“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在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
第二条合作方式:
乙方提供“游”的旅游线路与产品,由甲方负责该旅游产品在安徽旅游市场的同行销售和直客销售;甲方通过与安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合作或者以直接收客的方式组织旅游团队出团,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工作。
第三条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同行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的组团社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安徽各组团社招徕的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直客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旅游者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由甲乙双方以传真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为了确保甲方游客的接待质量,乙方需支付甲方贰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退回。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地方接待服务的价格标准:
1、乙方就“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安徽组团社的报价。
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介“游”系列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对不占床位儿童执行的结算价格为:
不满两周岁免收费用,2—12周岁儿童,乙方提供地面交通车位、餐位,均按照成人价格的50%结算。
4、甲方委派的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根据安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安徽组团社和游客的报价。
甲方交给乙方接待的游客,费用按平时传真确认的价格结算。
并按年累计人数给予返利奖励:
20元/人
第六条地接款的核算,隔月清。
双方每月10日就上月的地接款进行一次核算,核算价格以双方往来传真中确认的价格为准,甲方应当自双方确认核算结果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地接款。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甲方作为组团社在安徽市场组织的“游”旅游团队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多家旅行社中自主选择地接社。
第八条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与安徽境内的甲方以外的其它单位建立组团社与地接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九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进行地方接待服务的业务操作:
1、乙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2、常规旅游团队及散客接待,应当在出团前20日内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15日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
3、单团、特殊团队在接到甲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行程及地接报价。
4、在接到甲方的团队接待通知后,在团队出发前1个工作日前,以传真形式确认最终团队行程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为甲方的旅游者提供地方接待服务:
1、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乙方可将甲方的散客旅游者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团队中同团接待;甲方旅游者在20人以上的,乙方必须独立成团提供地方接待服务。
乙方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拼团接待甲方的旅游者。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安排的旅游车、船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乙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乙方地陪导游员在送团时,应当在确认航班飞
行或列车开行后方可离开,如遇晚点等情况要协助安排团队,不得先行离开。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当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日程与次数安排情况并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与时间。
特殊旅游团队按照甲方接待计划执行,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购物地点、次数、时间,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自费项目安排清单,并报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不得安排未经甲方确认的自费项目。
自费项目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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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团 之间 合作 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