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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对专利权的冲击及其应对共10页
3D打印对专利权的冲击及其应对
摘要:
传统制造模式下的专利法无法有效应对3D打印时代的专利侵权行为,由于3D打印机的普及,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否应当进行适当的变更以更好的平衡专利权利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对于专利产品的3D数据文件的共享行为,通过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同时通过著作权中对数字作品进行明确定义等措施,能更好的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
一、3D打印对专利权的冲击
1、3D打印技术发展现状
3D打印技术,学名"快速形成技术",又称"增材制造技术"、"增量制造技术"等,是制造业领域正在迅速发展的一项高新技术。
与传统制造业中去除材料后拼接零件的制造工序不同,3D打印工艺遵从"加法原则",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多层打印技术逐层叠加、堆积生成任何形状的物体。
⑴打印过程开始于设计文件,在将设计文件转化成可由特定的成型设备(俗称"3D打印机")识别的文件格式后,使用者便可以直接制造零件或磨具。
随着各个3D打印技术公司在技术上的不断改进,3D打印正在想着产品制造的方向发展,形成直接数字化制造。
现今,随着3D打印机价格下降,操作简单,3D打印机进入普通百姓家中,只要在互联网上下载到有关产品的数据文档,就可以"打印"出相关的产品。
2、专利侵权的前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为侵犯专利权设置了一个前提,就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
类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许多其他国家,虽然此条款并不存在于美国专利法里,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即使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个人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仍然被视为侵犯了专利权。
⑵但美国早期的判例法中,法院在针对专利权的范围时就表示:
若仅为满足一种哲学尝试或好奇心,或仅为娱乐目的实施专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3D打印技术冲击下,将给专利权人维护其利益带来诸多不利。
3D打印的普及,使用打印机"打印"专利产品增多,必然受侵犯的专利也将增多。
个人的适用将通过合理使用进行规避,专利权人将承受巨大的利益损失。
可以预见,随着这种大范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受损,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必然会重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正,达到新的利益平衡。
二、3D打印时代的专利侵权特点分析
1、呈现"合法"的侵犯专利现象。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3D打印名为"打印",实际为"制造",3D打印要实现复制,首先需要获得包含该实物详细参数,这个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者自己检测,互联网时代的共享特性,有人对物品的参数或者该实物的可供3D印记机读取的数据文档进行共享是不难想象的,这样给3D打印带来极大的便利。
这种打印出来的物品,一般来说都包含某专利的所有技术要求。
如果此行为涉及以商业为目的,即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
但如果此行为仅仅是个人私用,那么将落入专利的合理使用的范围,随着3D打印机进入个人家庭,出现"自给自足"的现象不足为奇,而这种不合理的制造却"合法"。
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和社会公益,传统的各类知识产权,不管是版权还是专利都有相关的合理使用的制度,那是因为3D打印机出现之前,制造和消费是分开的两个群体。
当3D打印时代,制造和消费两个行为集中在一个个体上时,合理使用制度就达不到利益平衡的效果,反而成为侵权行为的避风港。
2、利用著作权法对3D打印的规制及缺陷
3D打印实际上是根据数据文档进行"制造"的一个过程,传统的复制行为,一般定义为从二维到二维的过程,那么这种从二维到三维的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在我国国内并不统一,但是在世界各国都认定其为复制行为。
⑷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他人的产品本身就是立体的如雕塑,此种情形下,3D打印者通过测量、扫描等方法,得到该产品的数据文档,再进行打印的行为,都应该属于复制,因为打印的过程没有加入打印者的创新。
当然著作权法也有合理使用的制度,行为人不基于商业目的的打印不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害。
但是,如果我们将3D打印的数据文档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我们就可以利用通知删除规则,对互联网平台上的共享行为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对权利人的保护。
但是此处基于侵害传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构建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对于3D打印的数据文档适用有另外的困难。
不同于以往的文字或者音乐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判断其是否侵权,3D打印数据文档是供3D打印机识别的数据文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无法明确的判断该文档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权力的侵害。
另外此处涉及到的作品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图、建筑作品、模型雕塑等立体作品,但是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法保护不一样的地方是,著作权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保护这种思想方案。
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使得,不是所有的含有专利的产品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得到保护。
对于大多数只具有功能性,或者功能部分与审美部分难以分离的产品设计则很难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对这些产品进行扫描得到的数据文档是否享有著作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进行说明。
3、3D打印的非商业目的的打印行为分析
3D打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困扰,以及可能给专利权利人带来的损失的最大一部分应该是因为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有关合理使用规则所造成的。
由于3D打印机使得个人制造成为了可能,而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将个人的非商业目的的行为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
该合理使用制度可能在3D打印时代并不能完成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任务,在美国,作为侵权例外的实施行为主要限于"实验性使用例外",即由非盈利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其他诸如大学或医院等非营利组织从事的对专利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可据此进行侵权抗辩。
⑸除此之外,即使仅出于个人目的对专利产品或方法的使用,通常也构成专利侵权。
⑹所以有学者建议,将个人目的的3D打印专利产品的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因为将来如果3D打印发展,出现自给自足的情况时,对专利权利人的损害是及其大的。
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即使将个人目的的打印行为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成本也是极大的,而且也比较难以去发现个人的此种侵权行为。
是否因为3D打印技术的发展而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考虑更多的因素和对社会整体的影响来设定。
三、3D打印与间接侵权
上文提到对于只具有功能性或者功能部分与审美部分难以分离的产品,即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进行的扫描得到数据文档,该文档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对数字作品进行范围的说明,那么能否利用间接侵权规则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
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没有进行直接侵犯专利的行为,但是在主观上有引诱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必要条件。
⑺
3D打印技术背景下,因为共享行为,他人通过3D打印机实施该项专利,从客观行为、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1、客观行为
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主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根据美国专利法,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包括行为人积极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犯专利权的引诱侵权行为和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装置、组合品或者组合物的部件,或者用于实施某一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者装置的帮助侵权行为。
英国专利法和德国专利法所规范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向非被许可人或无权实施该发明的人许诺销售或交付"与发明的主要要素相联系的工具"。
⑻很显然,如果使用3D打印机制造某种专利产品,那么该产品的数据文档即为"与发明的主要要素相联系的工具"。
2、主观要件
我国专利法中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表述为"明知"或"应知",如何判别行为人提供数据文档时知道或应该知道?
数据文档的创建者如果创建并在互联网上对其共享,往往也很难判定其主观意图,然而可以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引用网络传播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3、行为后果
间接侵权的后果主要是引起了其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该共享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的正当性在于解决起诉直接侵权人成本过高、专利权人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救济的困境。
⑼
但是,当网络终端用户下载该专利产品的数据文档,以非生产经营目的打印该专利产品时,间接侵权规则就将失效。
这种情况下,是否可将该诱导或者帮助行为判定为专利间接侵权存在一定的争议。
同时在互联网终端用户众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其实很难发现终端用户到底如何使用该共享文档,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四、完善专利法的建议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从定义上看,外观设计应当更加符合著作权客体的要求,其富有美感的可适于工业上应用和实用艺术品相类似,富有美感的审美性部分和其实用性部分有些是可分的,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3D打印时代,为了更好的区分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将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富有美感的审美性部分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肯定是有必要的。
同时,对于那些实用性和审美性不可分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其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则可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也应该对复制进行新的解释,将实用性的艺术品数据化,变成可供3D打印机识别的数据文档归纳到复制的范围内,应该来说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是可行的,同时也不会扩大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从法理上分析,将专利产品数据化类似于作品的翻译,其没有改变外观设计的内容,没有加入任何创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是一种复制行为。
如果使用3D扫描仪扫描已获得版权保护的雕塑作品,那么新生成的3DPDF文件信息是否侵犯版权?
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226条
(1)(b)款规定,如果以商业为目的的复制、再生产,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从该角度考虑,以商业为目的3D扫描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如外观设计来说,最大的不同是其不要求审美性,而要求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更加注重的是对其所包含的先进性的思想进行保护。
显然,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著作权客体,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复制权。
那么,将某一专利产品数据化,变成可供3D打印机识别读取的数据文档所形成的数字作品是否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传统著作权对作品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但是我国著作权并未对数字作品的定义进行阐释。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爱德华?
李教授基于1976年美国版权法原创性的标准,提出数字作品原创性标准:
第一,独立性标准。
要求独立完成作品;第二,作品源于"思想创作"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客体的标准;第三,少量的创造性标准。
⑽该标准中少量创造性很容易满足,但是通过对已有的专利产品进行3D扫描所得到的3D数字作品则不满足少量创造性标准。
⑾根据该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已有的专利产品的扫描所形成的可供3D打印机识别的数据文档不构成作品,无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该数据文档虽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的互联网共享行为任然可能给专利权利人带来专利被侵犯的风险。
为了更好的保护专利权利人,我们可以将著作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引入到专利法当中,随着3D打印机普及,为了更好的对专利权利人进行保护,以保障社会的创新积极性,唯有从3D数据文件共享平台这个源头入手。
专利法本身无法对3D数据文件进行限制,因为仅仅作为数据文件形式存在并不侵犯专利。
那么即使该3D数据文件被上传到了某平台,专利权利人也无法要求平台对其进行移除,因为该3D数据文件没有通过3D打印机将专利产品打印出来之前,并不存任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有时候即使有人通过该数据文档打印出了作品,但是仅仅是为个人使用,则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人,将"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同时我们应当清楚,专利法中引入该规则与著作权中的目的不一样,专利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为了保护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权免受侵犯。
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拒绝删除专利产品的3D数据文件时,就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
注释:
⑴参见王忠宏、李扬帆、张曼茵:
《中国3D打印产业的现在及发展思路》,《经济纵横》2013年第1期,90页。
⑵2011年修订的《美国发明法案》中第271条(a)款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取得专利权的发明的,即为侵害专利权"其文字对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都给予了最宽泛的界定。
参见《美国专利法》,易继明译,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93-94。
⑶参见〔美〕MartinJ.Adelman,RandallR.Rader&GordonP.Klancnik:
《美国专利法》,郑胜利、刘江彬(主持编译),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页177。
⑷参见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25页。
⑸35U.S.C.273(C)。
⑹DonaldS.Chisum,ChisumonPatent.NewYork:
MatthewBender.2010,.03[1]。
⑺程永顺,《修改完善专利法,实现立法宗旨--以保护专利权的角度谈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年第1期。
⑻范长军著:
《德国专利法研究》,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⑼张今、卢亮《版权保护、数字权利管理与商业模式创新》,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8期。
⑽EdwardL.DigitalOriginality[J],VanderbiltJournalofEntertainmentandTechnologyLaw,2012,14:
923。
⑾参照案例:
Meshwerks工作室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关于Toyota汽车的3D数字模型纠纷,最后审判法院认为,Meshwerks工作室用线条设计而成的3D骨架数字模型,仅仅是对原汽车的复制,并无创造性可言,从而将其排除在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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