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交建313号附件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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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交建313号附件1
附件1: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规则
基础信用
信息(20分)
企业资质(5分)
1-1-1
甲级及以上
100
本评价标准包括持有勘察设计各专业资质(公路行业(公路)或水运(港口工程))的企业,并按企业资质中最高一项资质等级评分;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按丙级。
1-1-2
乙级
100
1-1-3
丙级
90
办公场所(5分)
1-2-1
符合标准,自有
80
办公场所必须是宁波地区非住宅类建筑,办公面积以房产证(自有)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为准。
建筑面积最低标准:
甲级及以上不少于3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0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100平方米。
1-2-2
符合标准,租赁
60
1-2-3
自有办公面积超出标准一倍及以上
100
1-2-4
租赁办公面积超出标准一倍及以上
80
1-2-5
自有办公面积不符合标准,按面积百分比折算
0-80
1-2-6
租赁办公面积不符合标准,按面积百分比折算
0-60
经营情况(5分)
1-3-1
达到标准
80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企业在宁波市签订交通(公路行业(公路)或水运(港口工程))的总金额(以本市各级交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数据为准)评分。
由工程所在地合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输入。
预设标准:
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合同总额1000万元;乙级资质企业:
合同总额500万元;丙级资质企业:
合同总额100万元。
1-3-2
合同总额超过标准,每5%加
2
1-3-3
合同总额未达标准,每5%扣
2
1-3-4
新成立企业
60
纳税情况(5分)
1-4-1
达到标准
80
企业在每年6月初前将上年度在宁波市的完税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核实、输入。
预设标准:
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纳税总额300万元;乙级资质企业:
纳税总额100万元;丙级资质企业:
纳税总额50万元。
1-4-2
纳税总额超过标准,每5%加
1
1-4-3
纳税总额未达标准,每5%扣
1
1-4-4
新成立企业
60
投标行为(20分)
严重失信行为
2-1-1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由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后输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2-1-2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3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4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5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直接定为D级
2-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7
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级
2-1-8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直接定为D级
其他失信行为(20分)
2-2-1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0
由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输入。
2-2-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
2-2-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0
2-2-4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10
2-2-5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10
2-2-6
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10
2-2-7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5
2-2-8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5
履约行为(80分)
严重失信行为
3-1-1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直接定为D级
由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后输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3-1-2
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项目
直接定为D级
人员到位(20分)
3-2-1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每人次扣
1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2-2
投标书承诺的其他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每人次扣
5
3-2-3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每人次扣
5
3-2-4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每人次扣
5
3-2-5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每人次扣
10
3-2-6
后续服务人员未按要求到位,出勤率与合同、投标承诺的约定不符,每人次扣
5
进度管理(12分)
3-3-1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每次扣
1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3-2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每次扣
10
3-3-3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每次扣
10
3-3-4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每次扣
10
3-3-5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每次扣
5
成果质量(24分)
3-4-1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每次扣
1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4-2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
5
3-4-3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每次扣
4
3-4-4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每项次扣
4
3-4-5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每项次扣
2
3-4-6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每项次扣
2
3-4-7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每项次扣
2
3-4-8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每项次扣
8
3-4-9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每项次扣
5
3-4-10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每次扣
10
3-4-11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每次扣
5
3-4-12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每项次扣
8
3-4-13
设计文件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
5
3-4-14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和设备未注明技术参数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次扣
5
3-4-15
设计文件中的图纸、工程数量表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但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每次扣
3
3-4-16
设计变更意见书、需由设计单位审查回复的意见出具不及时,每次扣
3
3-4-17
后续服务质量不佳,但尚未造成工期延误,每次扣
3
其他失信行为(24分)
3-5-1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直接定为D级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5-2
两个及以上单位以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的,中标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联合体协议内容或者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进行勘察设计的,每次扣
2
3-5-3
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或有虚假合同的,每次扣
2
3-5-4
企业在信息登记或项目备案时提供的人员信息、证件有造假事实的,每次扣
5
3-5-5
企业在信息登记或项目备案时提供的人员签名与设计图或勘察成果签名不符,属于代签等行为的,每人每次扣
3
3-5-6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的,每人每次扣(针对未交纳养老保险企业)
5
3-5-7
注册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每人每次扣
5
3-5-8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
5
3-5-9
对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扣
5
3-5-10
各项专项活动等不落实或配合不力,每次扣
5
3-5-11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参加人员不符合要求,每次扣
2
3-5-12
无故不参加行业(包括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参加人员不符要求,每人每次扣
2
3-5-13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统计报表,或上报资料出现较大差错,或资料、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5
3-5-14
综合检查时设计代表不到场,每次扣
2
3-5-15
在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回复单上签署虚假意见的,每次扣
5
3-5-16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或实施细则未落实,每项次扣
3
3-5-17
未按要求建立设计代表现场巡查制度,无台账记录,每次扣
3
3-5-18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每次扣
10
3-5-19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每次扣
5
3-5-20
因设计不合理引起施工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但未及时发出书面指令,每次扣
5
3-5-21
设计代表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制止的,每次扣
3
3-5-22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每次扣
5
3-5-23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每次扣
3
3-5-24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扣
3
3-5-25
设计分包未按规定报备,每次扣
10
其他信用信息(附加/减分)
处罚情况
4-1-1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直接定为D级
根据企业在宁波市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公示的情况评分,由惩处决定单位负责输入(非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的处罚由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输入)。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追溯期为一年,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公示追溯期为不良行为公示时间。
处罚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4-1-2
进行虚假投诉,每次扣
1.5
4-1-3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每次扣
1
4-1-4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每项次扣
1
4-1-5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每项次扣
0.5
4-1-6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1.5
4-1-7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每次扣
1
4-1-8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每次扣
0.5
4-1-9
被县(市、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每次扣
0.2
4-1-10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每次扣
0.2
4-1-11
被市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每次扣
0.1
4-1-12
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或约谈,每次扣
0.2
4-1-13
被主管部门约谈,每次扣
0.2
4-1-14
重点监管、不良行为,每次扣
0.2
4-1-15
设计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每次扣
0.5
获奖信息
4-3-1
省级以上通报表扬表彰,每次加
3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原则,起始日期为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输入时间,企业应及时将获奖证明材料报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输入工作。
工程获奖追溯期为两年,表扬表彰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
获奖情况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4-3-2
市级通报表扬表彰,每次加
1
4-3-3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分等级),每项加
1.5
4-3-4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钱江杯、甬江杯、三江杯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的,每项加
1
4-3-5
企业员工获宁波市优秀设计师等奖项的,每人次加
0.1
4-3-6
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文明单位,每次加
0.2
4-3-7
企业员工受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邀请,承担为本行业人员进行技能、素质等培训工作的,每人次加
0.1
4-3-8
企业员工以评委或专家身份积极参加本行业内的各项评比、评优、方案评审的,每人次加
0.02
社会责任
4-4-1
参与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或救灾并受表彰的,每次加
0.2
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的联合征信机制,由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输入。
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4-4-2
被授予县、市、区级、地市级毕业生实践基地称号的,加
0.1
备注:
1.一级指标分值和二级指标分值为总分分值,基础信用信息、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三级指标分值为权重分值,附加减分的三级指标分值为总分分值;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
3.根据各二级指标的历次检查进行算术平均(百分制),然后根据各二级指标权重进行加权,获得单一项目得分,最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得到企业履约行为得分。
附件2: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三级指标)
分值
评分说明
基础信用信息(20分)
企业资质(5分)
1-1-1
主项为交通资质
100
本评价标准包括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公路养护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计算。
1-1-2
主项非交通资质
80
办公场所(5分)
1-2-1
符合标准,自有
80
办公场所必须是宁波地区非住宅类建筑,办公面积以房产证(自有)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为准。
面积最低标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公路养护一类资质和二类甲级资质企业不少于500平方米,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公路养护二类乙级和三类资质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
1-2-2
符合标准,租赁
60
1-2-3
自有办公面积超出标准一倍及以上
100
1-2-4
租赁办公面积超出标准一倍及以上
80
1-2-5
自有办公面积不符合标准,按面积百分比折算
0-80
1-2-6
租赁办公面积不符合标准,按面积百分比折算
0-60
经营情况(5分)
1-3-1
达到标准
80
根据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企业在宁波市签订交通类施工合同的总金额(以输入系统的合同额数据为准)评分。
由工程所在地合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核实、输入。
预设标准:
特级、一级资质(公路养护一类)企业:
合同总额3亿元;二级资质(公路养护二类)企业:
合同总额5千万元;三级资质(公路养护三类)企业:
合同总额1千万元;专项资质企业:
合同总额1千万元。
水运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合同总额50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合同总额10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合同总额300万元。
1-3-2
合同总额超过标准,每5%加
2
1-3-3
合同总额未达标准,每5%扣
2
1-3-4
新成立企业
60
纳税情况(5分)
1-4-1
达到标准
80
企业在每年6月初前将上年度在宁波市的完税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核实、输入。
预设标准:
特级、一级资质(公路养护一类)企业:
纳税总额1500万元;二级资质(公路养护二类)企业:
纳税总额300万元;三级资质(公路养护三类)企业:
纳税总额200万元;专项资质企业:
纳税总额200万元。
水运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纳税总额25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纳税总额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纳税总额15万元。
1-4-2
纳税总额超过标准,每5%加
1
1-4-3
纳税总额未达标准,每5%扣
1
1-4-4
新成立企业
60
投标行为(20分)
严重失信行为
2-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由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后输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2-1-2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3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4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2-1-5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直接定为D级
2-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直接定为D级
2-1-7
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
直接定为D级
其他失信行为(20分)
2-2-1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每次扣
20
由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输入。
2-2-2
虚假投诉举报,每次扣
10
2-2-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每次扣
10
2-2-4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每次扣
5
2-2-5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每次扣
5
2-2-6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每次扣
1
2-2-7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每次扣
1
2-2-8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每次扣
2
2-2-9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每次扣
5
2-2-10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每次扣
10
履约行为(80分)
严重失信行为
3-1-1
将中标合同转让
直接定为D级
由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后输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3-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直接定为D级
3-1-3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企业管理(5分)
3-2-1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师室(或工程部)、质检部、安全管理部等关键职能部门,或人员未到位或未履职,每次扣
2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2-2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
20
3-2-3
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每次扣
20
3-2-4
企业未履行对项目部的监管职责,每次扣
10
3-2-5
上报的资料、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10
3-2-6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节能减排目标,对项目部节能减排情况检查、指导、督促不力,每次扣
10
3-2-7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每次扣
5
3-2-8
未按规定签订各级各类责任书,每项扣
3
3-2-9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参加人员不符要求,每次扣
10
人员管理(10分)
3-3-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每次扣
5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3-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每人次扣
2
3-3-3
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4
3-3-4
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2
3-3-5
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
1.5
3-3-6
在施工期间所更换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
3
3-3-7
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1.5
3-3-8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含安全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0.5
3-3-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
1
3-3-10
未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进行审查,人员不符要求的,每次扣
2
3-3-11
未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管,每次扣
2
3-3-12
项目部投标承诺管理人员同承包企业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每人扣
2
3-3-13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培训、安全三类人员培训考核,每人扣
2
3-3-14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文件(合同、质量、安全管理,现场环保文明施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及工程相关资料,扣
2
3-3-15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履职,或存在资料代签现象的,每次扣
2
设备管理(5分)
3-4-1
未按投标承诺到位,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每次扣
1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4-2
不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每次扣
30
财务管理(5分)
3-5-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每次扣
5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5-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每次扣
5
3-5-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每次扣
6
3-5-4
虚假计量,每次扣
5
3-5-5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每次扣
10
3-5-6
流动资金不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每次扣
30
3-5-7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价款,每次扣
10
3-5-8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商设备供应商货款,每滞后一个月扣
5
进度管理(5分)
3-6-1
因施工企业原因,与计划进度相比,每延误1%,扣
5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6-2
未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每次扣
15
3-6-3
不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影响工程正常实施进程的,每次扣
20
3-6-4
施工期间无故中止施工,被建设单位有效投诉,每次扣
50
文明施工(10分)
3-7-1
项目部未按要求建设标化工地,每次扣
10
系统当前时间向前追溯一年范围内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对单一工程项目历次检查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对所有工程项目按算术平均进行汇总评分。
3-7-2
工程现场扬尘治理不满足要求,每次扣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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