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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法
IntellectualPropertyLaw
电邮:
lmweng@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
参考资料:
【1】金春阳.知识产权法要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0.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高等教育非法学专业公共课教材)[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
【4】蒋坡.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8.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郭禾.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1.
【8】丁丽瑛.知识产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9】丁丽瑛,王灵石.知识产权法案例精解[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10】张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1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8.
第一章知识产权绪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概念(intellectualproperty)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
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
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表达方法:
a)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的普遍方法,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b)下定义:
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
c)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i.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ii.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iii.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iv.科学发现;
v.工业品外观设计;
vi.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vii.禁止不正当竞争;
viii.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ix.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x.商标权;
xi.地理标记权;
xii.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xiii.专利权;
xiv.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xv.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xvi.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a)专有性:
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指这些权利一经法律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其他人不经其权利人的同意均不能使用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例外,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
b)地域性:
是指知识产权只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有效。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的范围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知识产权对其他国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在外国就得不到保护。
即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c)时间性:
指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法律规定的期限一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而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例外,商标的续展制度。
五、知识产权的分类及范围
a)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划分标准
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赏心悦目、以满足人类审美需求为目的的知识类型。
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
是指工业、商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其保护对象是以满足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及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知识类型。
b)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按照权利来源不同
工商业标识权:
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
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
六、知识产权的性质
c)知识产权源于对创新知识和商业识别标志的法律安排。
d)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体财产权。
e)知识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f)知识产权体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1、广义:
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表现于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专门法规(单项法规),也表现于非专门法规,如:
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等。
2、狭义:
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基本法即知识产权法典,或是单行法。
二、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二)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
具有国际化的趋势,在程序上和实体法上寻求协调
(三)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
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立法
1474年:
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护发明创造的原则;专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原则。
1624年:
英国的《垄断法》(《专卖条例》)
全面的规定了专利保护主体、客体取得的条件,保护期限,宣告专利无效的条件,确立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内容。
1709年:
英国颁布了《安妮女王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1803年: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1890年:
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此后的一百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都相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
(二)旧中国的立法
第一部专利法:
1898年清朝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第一部商标法:
1902年清朝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第一部版权法:
1910年清朝的《大清著作权律》
(三)新中国的立法
1、建国初期;
1950年: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1950年: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
出版条例、书籍稿酬条例等
2、改革开放之后
第一阶段:
制度初建阶段
1983年3月1日:
《商标法》
1985年4月1日:
《专利法》
1991年6月1日:
《著作权法》
1993年12月1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阶段:
制度发展阶段(20世界90年代初-90年代末)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三阶段:
制度完善阶段
加入WTO前后,全面修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之与国国际规则相一致,并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利匹克标识保护条例》。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概表
法律名称
发布、施行日期及修正情况
《专利法》
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2000、2008年三次修正
《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
《著作权法》
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第一次修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1年发布了第一部;2002年施行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4年3月1日施行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日施行
《奥利匹克标识保护条例》
2002年4月1日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施行
(四)积极加入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
中国加入国际公约概表(以时间先后为序)
所加入公约名称
加入时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0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
《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2年
1993年
《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2001年
第二章著作权法
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概念
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狭义、广义之分。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狭义的著作权法指单行法,即专门的《著作权法》。
三、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2、著作财产权时期
英美法系代表该倾向1709年的《安妮女王法》,标志着著作权法的诞生,1790年,美国以《安妮女王法》为模式制定《联邦著作权法》。
3、作者权时期
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
4、国际条约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二)分类
1、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3、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
4、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三)原始主体——作者
1、含义:
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3、自然人为作者
4、单位视为作者——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5、作者身份的认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6、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2、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
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五)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
2、接受赠与;
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品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作者不能单独使用作品。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三)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金的工作人员。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2、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享有优先权)。
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注意:
职务作品与单位视为作者的含义不同,两者在构成要件和归属上都有不同。
(3)除构成职务作品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
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四)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
选择、汇集、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而形成的新作品。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
2、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典型的汇编作品有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对现有作品进行汇编,只要在所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有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也归为汇编作品。
(五)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受托人创作,委托人并不参与创作;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六)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剧本、音乐、摄影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
2、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1、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2、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计算机软件作品
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
登记:
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一)定义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条件
1、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注: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思想通过一定的方式、具体化形成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独立创作、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3、文学、艺术、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
4、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作品与其载体
1、作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作品是一种信息,需要载体
2、著作权并不保护载体
3、著作权的主体与针对载体的所有权的主体未必一致,著作权的变动未必导致针对载体的所有权的变动(美术作品中有例外),侵害对载体的所有权未必同时侵害著作权。
具体化存载
思想表达(作品)载体
(不保护)(保护)(不保护)
二、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1)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文字作品作为歌词时,属于音乐作品
2、戏剧作品
(1)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2)是供演出用的剧本而非“整台戏”
3、曲艺作品
(1)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2)是供表演用的脚本
4、舞蹈作品
(1)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2)是供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
5、杂技作品
(1)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2)是供表演的杂技动作设计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包括:
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五)摄影作品
(1)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2)创造性的体现:
光、影、时机等因素的选择与把握。
(六)电影等视听作品
(1)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2)保护的对象——是拍摄完成的整部影片或具有独立意义的片断而非电影剧本
(3)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做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
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模型作品
(1)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作为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保护
(八)计算机软件
(1)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作为文字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官方文件的私人译文可受到保护
3、时事新闻;
新闻综述、评论、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等可受保护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
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作者(NO11);
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基于创作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不同于民事权利的其他人身权(基于自然人的生命现象)
(一)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发表权行使一次就穷尽,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NO18)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1)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如肖像权)的制约。
(二)署名权
1、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血缘关系。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2、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条例19)
3、署名权的内容包括: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以及署名顺序等。
4、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5、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保护期限不限制。
(三)修改权
1、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原因:
作者思想情感、观点发生变化等
2、指对作品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而非文字性修改。
报刊、杂志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无须取得作者同意。
3、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通常而言,修改权难以对抗物权,如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1、歪曲:
指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篡改:
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
2、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形象和声誉在所不问
3、与修改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五)作品收回权或追悔权
由于思想观点的改变,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外界流传,可收回其作品。
注: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相关规定。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一)复制权
1、含义: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营利为目的,没有数量的限制,为教学科研使用少量复制除外。
(二)发行权
1、含义: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发行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
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3、复制与发行共同构成出版行为
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
出版,指以一定的方式复制某作品,并将复制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或以其他方式观赏之。
——《世界版权公约》
(三)出租权
1、含义: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权利对象: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内容:
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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