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单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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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单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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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单申请书
食品行政处罚单申请书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1.案件登记表2.立案审批表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7.询问调查笔录8.现场检查笔录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2.查封(扣押)决定书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8.案件合议记录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撤案审批表22.听证告知书
目录
23.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陈述申辩笔录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副页37.物品清单38.送达回执39.审批表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登记表
(××)食药监×案源〔年份〕×号
案件: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介绍:
(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附件:
(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
记录人:
×××
×年×月×日
处理意见:
负责
人:
×××
×年×月×日
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立案审批表
案由:
×××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案件:
×××
案情摘要:
(简要介绍案情,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建议本案由×××、×××承办。
承办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分管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表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移送书
(××)食药监×案移〔年份〕×号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概述)一案,经调查,×××(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违法事实及移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
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件。
(公章)
×年×月×日
注:
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
(1)。
表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由:
×××案件:
×××受移送机关:
×××主要案情及移送原因:
篇二: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
证
定性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
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简易程序就行)
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定性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定性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定性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定性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
篇三:
减免处罚申请书
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局在20XX年X月X日对我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XX车间存放有48袋XXX包装上无标识,认定为“三无产品”。
此XXX是生产部门为提高XX效果,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代理商送来进行试验用,实属公司管理疏漏。
对此,公司董事长高度重视,开专题会议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在产品使用者心中也有良好的口碑。
通过此事,公司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认真整改。
实验生产的XX未流入市场,全部送污水处理站作菌种培养基,设备设施也进行了清洗消毒。
我公司目前确实经营困难,多年亏损,举步维艰,在此诚恳为公司不当行为致歉,并恳请贵局领导切实了解和关切公司具体情况,酌情从轻处理,对我公司予以减免行政处罚。
再次致歉并致谢!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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