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doc.docx
- 文档编号:27239412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47KB
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doc.docx
《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doc.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doc
同政规〔2018〕3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已经二〇一八年三月四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同江市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加快同江智慧城市和城乡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步伐,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规范健全,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经营过程全貌。
企业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二、对电商企业及电商平台扶持政策
1、自主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商企业建设的电商平台,以交易额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
平台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据,后同),给予5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自主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此条款扶持资金一家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并获得一次性扶持,已享受政府类似条款扶持,并得到扶持资金的不再享受此条款。
2、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含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商企业,网络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0万元对比1.5万元的比率进行奖励。
跨境电商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0万元对比1.5万元的比率进行奖励。
单个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开展销售同江市本地产品,按照销售本地产品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本地产品包括我市外贸企业进口产品、本地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农产品(即在同江市纳税的产品)。
线上销售同江本地商品额度超过100万元,给予按照销售额5%的扶持资金(销售额度以万元计算)。
销售方式方法由电商企业自行确定并到电商主管部门备案,包括开设网络平台节点、开设o2o体验店等。
4、对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电商企业补助方式:
企业应向电商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下行交易额计算,年下行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下行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电子商务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电子商务企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方面表彰的,并获得表彰证书,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6、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4〕3号)文件要求,经地税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扶持政策
1、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或专营店铺进行在线销售,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按照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产品网页挂靠、提供网络销售,网站代运营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2万元。
2、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本地产品的实体企业,线上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交易额每50万元补助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3、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自有商品的企业,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政策
同江市为入园企业提供基础入驻条件的办公场所。
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执行。
五、对同江市电商孵化器扶持政策
1、承办孵化器企业开始运营,并向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科技部门备案和认定,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
其中:
入孵企业,1家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
孵化企业,1家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按季度申报。
扶持和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如扶持和奖励资金使用完时,尚未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孵化器认定的,政府不再追加资金,各种费用由承办企业承担。
2、同江市的电商孵化器获得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承办企业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对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政策
1、招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电商人才的电商企业(含法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燃油费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国内硕士学位应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应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部门开具的认证书。
2、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市电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可免费使用产业园培训中心。
七、附则
1、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口岸办申报。
所有申报企业应向市口岸办备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市级同类扶持政策。
3、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由市口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二条第六款,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5、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同江市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解读
根据《同江市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重要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解读。
第一条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电子商务和实体企业申请扶持资金
1、在我市注册登记,注册地点在同江辖区,证照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扶持资金必需向财政部门出具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的增值税发票和各类凭证票据。
3、申报公司账目齐全,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需有注册公司同名的银行账户,销售资金或利润资金必需在公司往来票据及账目上体现,每笔资金交易方式必需为公对公票据或公对个人方式,杜绝以其他方式收款。
4、账目明析,原始凭证审核以银行业务红章为主,申报资金财务账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对电商企业及电商平台扶持政策
1、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达成交易额度,跨境交易额是指通过跨境平台交易或通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达成的额度。
交易额以企业账目和银行资金往来为依据,对照平台数据进行核定。
2、企业年平台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有资格申报奖励。
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商企业建设的电商平台,按照本地网络交易额度为准。
参照佳木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3、本条款扶持我市电商方式销售我市产品,企业应为我市注册纳税企业,平台数据、销售产品均属于同江市。
外地指同江市辖区外任何地点。
开设的平台节点及体验店相关信息应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不予扶持。
审核方式:
应提交同江市本地产品的购销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公对公、公对个人往来票据、销售收入应入本企业财务账目。
4、此条款解决我市乡村物流配送难题,申请企业年交易在100万元以上,自有物流配送的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不予扶持。
参考佳木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5、企业获得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的,表彰内容应为电子商务业绩、做法等方面。
表彰时限为颁布时间或表彰时间在2018年。
6、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减免。
参照佳木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扶持政策
1、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产生的基础服务费指网站挂靠、代运营、代销售,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第三方平台不限个数。
2、本地产品是指我市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线上销售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上,整5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
对付额度根据线上平台计算,单个平台额度不足,多个平台总额度满足,同样对付。
3、在线销售的品牌产品上线时间应早于获得品牌认定时间。
同一品牌只奖励一次,例如,同一品牌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奖励5万元,省级著名商标过期或是被去除后,再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时,不予奖励。
同一个企业有两个品牌获得认定,则两个品牌均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政策
1、指入驻企业在园期间,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同江市电商孵化器扶持政策
1、扶持资金根据入孵企业、孵化企业数量给予拨付,孵化器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如在一个孵化周期内有10家企业孵化不成功,则取消承办企业承办资格。
各种费用由承办企业承担,财政不再另行拨付。
2、政策时效内,承办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企业申报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对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政策
1、补助发放给企业,企业自行发放给个人。
招募人才应在劳资部门备案或认证,签订正式合同等。
2、培训场地使用应具有以下条件:
企业具备培训资质,培训前7个工作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会议日程,培训时间、地点、人员,培训内容,讲师资质或培训人员职位),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应递交会议签到簿,被培训人员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或号码),相关影音资料或图片资料,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时间及工作实际安排使用。
第七条附则说明
1、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口岸办申报。
政策公布之日起或营业执照颁布之日起,所有申报企业向电商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不予扶持。
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未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扶持。
2、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市级同类扶持政策。
3、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年申报资格,已经发放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由市口岸办、财政局负责解释,地税局负责解释第二条第六款,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五条。
5、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八条其它申报要件
申报所需基础材料:
1、严格按照本政策扶持范围和要求(本政策第二条款)。
同时,在企业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中,写清申请奖励项目、应得奖励等事项。
2、企业应提供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唯一性)、公司章程、情况简介等基本信息材料外,还应提交税务部门缴税证明、往来凭证原件(签订合同、发票等)、对公凭证、财务报表及资金流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自建平台企业应提供ICP许可或备案证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销售额或纳税额证明。
实体企业应补充材料:
与第三方平台协议,平台交易后台数据(平台签章)
发票(全国统一制式发票),企业应购买方要求提供发票,如无开具发票要求的,可保留交易凭证,月度或季度对公账户依法缴纳税点时,进行统一开具发票。
相关证书
孵化器承办企业应补充材料:
承办协议、入孵协议、出孵认定及科技部门相关证明
认定证书、认定文件
人才扶持、培训扶持应补充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缴纳保险证明
备案所需材料:
一、电商企业自有物流配送备案材料:
配送情况说明、配送制度,自有车辆证明、数量、运输能力、驾驶员材料、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等。
1、市区物流配送应配备电动车辆或机动车辆。
2、农村物流配送应配备机动车辆。
3、自有车辆或是定期租赁雇佣车辆运输能力应满足交易量承载要求。
并具有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金额、时间、配送数量和相应责任内容。
定期租赁雇佣车辆运输的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合同或协议、资金证明材料。
配送单据材料样本。
二、外地开展经营活动备案材料:
总公司简介、分公司或体验店、网络平台支点简介。
开设地点、时间、投入资金、建设规模以及相关影像材料。
分公司或体验店、网络平台支点资金流向证明材料。
因企业性质不同、申请条款不同,所需材料有一定差异,以上为基础材料,个别材料申报时按需要补充。
第九条同江市电商孵化器入孵及出孵条件
同江电商孵化器入驻(入孵)基础条件:
1、电商企业或是高新技术型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2、新企业注册地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企业必须是在同江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5、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
6、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出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经黑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且有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同江市 促进 电子商务 发展 扶持 政策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