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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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
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修改条文。
本条文确定规范制订的目的,较原条文增加了贯彻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内容,因为《铁路主要技术政策》明确了新形势下我国铁路技术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体现了快速扩充运输能力、快速提高技术准备水平的要求,是铁路技术发展的纲要文件。
所以贯彻《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0.2修改条文。
本规范主要针对标准轨距铁路的客运专线、货运专线及客货共线铁路110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制订的,其它铁路可按照本规范的原则执行。
本规范增加了有关66kV和110kV电压等级的条文,扩大了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铁路110kV及以下的电力工程设计”,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铁路特大型客站及枢纽随着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量越来越大,设35kV变电所或10kV配电所在技术经济上已不合理。
(2)有些地区的供电部门将110kV变电站交用户管理,要求铁路部门自建110kV铁路变电站,这样可以减少能源损耗,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3)在变压器装机容量超过5000kVA的地区,建立35kV、66kV或110kV铁路变电站,有利于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运营费用。
(4)铁路用电负荷的特点是分布于铁路沿线,小而分散,一般来说,修建110kV以上变电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5)到目前为止,铁路电力还没有110kV以上独立变电站。
1.0.3新增条文。
本条文明确了铁路电力供应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地位。
根据国家标准,铁路用电负荷可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三个不同等级,按照重要程度的不同,合理采用不同的供电标准。
1.0.4修改条文。
本条文是根据铁建设【2003】76号《新建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制定的。
在设计变、配电所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线路时按远期运输性质和远期用电量设计或预留远期发展条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发展时期新型用电设备会越来越多,用电量会越来越大,变、配电所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线路、如果不按运输性质和远期用电量设计或预留远期发展条件,势必会在10~20年左右的时间,甚至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出现变、配电所重建和整个系统改造的工程,不但会增加很多工程量,还会造成很大浪费。
(2)变、配电所重建、高压电力线路改造,影响面比较大,过渡工程复杂,采用的过渡方案往往可靠性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3)随着电气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使用寿命也越来越长,一般多在10年以上。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线路如果不按运输性质和远期用电量设计或预留远期发展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重建或改造,不利于充分发挥电气产品的作用,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经济上都是不合理的。
低压电力线路改造影响面也比较大,如果低压电力线路不按近期用电量设计也存在上述三方面问题。
除此之外,低压电力线路即使预留发展,投资幅度也增加不大,而损耗会大幅减少。
3.0.1修改条文。
根据铁路供电实际情况,供电对象补充了位于铁路区间的铁路用电设施。
3.0.2新增条文。
所谓集中供电方案就是在铁路沿线外部电源供电质量及可靠性较高的车站设置变、配电所,变、配电所间修建贯通线为铁路沿线用电负荷供电的供电方案。
所谓分散供电方案就是各个车站、区间的用电负荷就近接引外部电源,不修建贯通线的供电方案。
分散供电方案是铁路最原始的供电方案。
集中供电方案是20多年前,我国铁路电力技术人员根据中国的国情,面对铁路沿线电力网薄弱、电力供应匮乏,满足不了铁路电力供应的需要的状况,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智慧结晶,此项技术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进完善,日臻成熟。
该方案供电可靠性高,受到运营部门的欢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铁路采用集中供电方案。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电力网与欧洲、日本、韩国相比,无论在供电可靠性、供电质量及供电能力上,还是在电网的发达程度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体制上赶上发达国家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虽然我国电力行业20年来有了飞速发展,电力网已分布的相当广泛,但发展还很不均衡,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供电可靠性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山区供电匮乏。
而我国铁路遍布全国,既分布于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也穿越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所以铁路供电方案的确定,一定要因地制宜。
我国是一个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国家,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我国铁路无论在行车密度还是在运量上都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及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
如果供电不可靠,影响铁路运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是相当巨大的。
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供电方案,最终的目的是达到铁路供电安全可靠。
3.0.3新增条文。
目前我国铁路已出现了不同产权的铁路公司。
为节约投资,不同铁路公司的供电可由一个铁路电力系统提供。
为了方便管理,设计时要考虑分界点处电气设施的设置。
3.0.4新增条文。
铁路运输性质不同、铁路等级不同,采用的技术标准、装备水平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电力设施应从具体情况出发采用适宜的标准。
本条文规定,铁路电力装备水平要综合铁路需要、当时经济技术情况和未来的经济技术发展前景、投资状况及回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3.0.5新增条文。
目前我国的高原铁路还比较少,随着青藏铁路的建成,我国未来的高原铁路会越来越多。
本条规定了高原铁路采用电气产品的设计原则。
高原地区的电气设备选择与正常海拔地区的电气设备选择有许多不同之处。
不同的使用环境会对电气设备的性能产生不同影响,高原气候具有常年气温低、气压低、空气稀薄、干燥、日夜温差大的特点。
因此,对于电气设备的温升及绝缘两方面将会有显著影响。
高原气候对高压开关设备的影响首当其冲。
因为,当海拔升高时,气压随之降低,空气的绝缘强度减弱,使电器外绝缘降低(对内绝缘影响很小)。
由于设备的出厂试验是在正常海拔地点进行的,因此,对于使用地点海拔超过1000m以上时,应作适当的校正。
随着海拔的升高,空气密度降低,散热条件变差,会使高压电器在运行中温升增加,但空气温度随海拔高度的增加又相应递减,虽然其值基本可以补偿由海拔升高对电器温升的影响,但我国铁路分布广,海拔高度、环境迥异,选择高原电气设备时还是要通过计算、试验或实验。
对于低压电气设备,情况要稍好一些。
例如:
普通型低压电器在海拔2500m时仍有60%的耐压裕度,且通过对国产常用继电器与转换开关等的试验表明,在海拔4000m及以下地区,均可在其额定电压下正常运行。
现有一般低压电器产品,使用于高原地区时,其动、静触头和导电体以及线圈等部分的温度随海拔高度的增加而递增,而高原地区气温随海拔高度的增加而降低,气温降低足够补偿由海拔升高对电器温升的影响。
通过计算或试验得知,一般低压电器的额定电流值可以保持不变(连续工作的大发热量电器除外)。
但海拔升高时,双金属片热继电器和熔断器的动作特性有少许变化,因此在高原地区的使用熔断器作为配电线路的过载与短路保护时,其上下级之间的选择性应特别加以考虑。
对在高原地区利用空气燃烧的柴油发电机来说,其工作效率将大大下降。
因为高原地区气压低、空气稀薄,柴油发电机工作时,柴油燃烧很不充分,单位用量柴油的输出功率将大大下降,同时柴油发电机的维护工作量也大大增加。
通过调研得出,在海拔4000m处,柴油发电机的输出功率下降约30%。
另外,由于高原地区交通极为不便,而且施工期短,因此,电气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以及调试比平原地区有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所以,在电气设备选用方面,要对设备的通用性、互换性、经济适用性等各方面因素加以考虑。
3.0.6新增条文。
在改建铁路设计中,对既有设备的利用与否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本条规定了既有设备利旧的原则。
3.0.7新增条文。
3.0.8修改条文。
本条为原规范3.0.14条的修改条文。
3.0.9修改条文。
本条为原规范3.0.18条、3.0.19条的合并修改。
目前,全路水电段(供电段)绝大部分还保留着检修、制造功能,甚至有些水电段(供电段)还保留着大修队,固定资产大,劳动定员多,劳动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
本规范规定铁路电力运营管理机构只设置事故抢修、检验、试验、测试用设备及日常必要的维护设备,不配置大、中修设备,设备大、中修和工作量比较大的检修作业可委托社会上专业公司去做。
4.1.1修改条文。
本条是依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1条制订的。
4.1.2新增条文。
考虑工程设计使用方便,条文以表格的形式将铁路主要负荷分别列出。
铁路车站站别划分参照(80)铁人字2184号“关于公布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的通知”进行。
4.1.3修改条文。
本条是依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2条制订的。
4.1.4修改条文。
本条是依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2.0.6条制订的。
根据铁路供电及负荷的特点,由贯通线供电或10(6)kV环网供电的负荷,可视为满足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
“二级负荷的消防设备、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非自动闭塞区段的中小站信号设备和通信设备、道口信号设备等宜由两回线路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装置处。
”通过铁路现状调查,以上几种负荷绝大部分都是采用上述供电方式,经综合比较分析,此供电方式增加投资不多,又能提高供电可靠性。
这部分内容是为统一设计标准制订的。
4.2.1修改条文。
在牵引变电所二次侧设动力变压器取电源,在我国多条电气化铁路上有过应用,实践证明该电源电压波动大、谐波含量高,使用该电源有时会使用电设备烧毁。
故本条规定,只有在外部电源难以取得时,才考虑使用此技术。
4.2.2新增条文。
目前铁路绝大部分外部电源采用的是10kV电源,电源线路长度超过10公里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但往往是供电能力小、供电质量及可靠性差。
如果选用35kV或以上电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及可靠性可大大提高。
由于35kV或以上电源供电能力大,电价较低,可节约运营成本,因此,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4.2.3新增条文。
铁路电力负荷小、分布广,一般采用10kV供电比较经济合理。
但对于外部电源比较匮乏的地区或几个比较大的负荷相距较远时,采用35kV供电会更加合理。
4.2.4修改条文。
本条文系对铁路变、配电所接引外部电源的规定。
对特大型客站供电需要设置第三路电源的要求主要考虑下面两个方面的情况:
(1)现有的特大型客站,如北京西客站和上海站已具备第三路电源。
(2)确实发生过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故障,造成了很大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专盘专线是指作为外部电源的发电厂或变电站向铁路供电的专用开关柜和向铁路供电的电源线路的统称。
即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开关柜起,到铁路变、配电所止,全部供电设备为铁路专用,不带其他任何负荷。
4.2.5对具有两路电源的变、配电所中每路电源容量的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供电条件不同,如有些地区获得两路电源(每路均能供给全部负荷用电)比较容易,而偏僻地区就很困难。
所以对电源的要求,应结合供电条件、负荷性质来综合考虑。
铁路是重要工业用户,生产用电比重大,但用电容量并不大。
综合上述情况,对具有两路电源的变、配电所,每路电源一般要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如供电条件确有困难,应做到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的规定是切合实际的。
4.2.6修改条文。
独立电源是指若干电源中,任一电源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完全不影响其他电源继续正常供电,即符合下述要求均属独立电源:
1当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时:
(1)取自两个发电厂或不同电源的两个变电所。
(2)取自同一发电厂的不同母线,不同母线应接引不同发电机。
2当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时:
取自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可为断路器分段的不同的110/35(10)kV变压器的二次侧母线)。
上述规定系指铁路变、配电所接取外部电源的原则要求。
4.2.7修改条文。
铁路枢纽、大型、特大型客站及机务段、车辆段、局机关等单位所在地一般负荷较大且集中,需要建立容量大、开关柜数量多的35kV及以上铁路变电所,这样可提高供电能力,保证供电质量及供电可靠性,节约运营成本。
4.2.8修改条文。
本条文明确了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电力贯通线路的性质及供电对象。
4.2.9修改条文。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自动闭塞铁路区段,一般都有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两条10kV电力线路,这两条线路一般由同一配电所供电,两相邻所间的距离应满足本条文要求。
在非自动闭塞铁路区段和200km/h及以上铁路区段,只给电力贯通线路供电的相邻两10kV配电所之间距离可参考本条文执行。
4.2.10新增条文。
4.2.11新增条文。
箱式配电所或箱式变配电所投资小、占地面积少、使用灵活、施工工艺简单、施工周期短且设备一体化程度高、具有坚硬的金属外壳、防盗,因此更适合无人值班时选用。
4.2.12新增条文。
由于区段站、编组站、客技站及规模较大的段、所、场二级负荷较多,采用环网供电既能满足供电要求,又能使供电灵活、节约投资。
4.2.13新增条文。
客运专线及Ⅰ、Ⅱ级铁路列车速度高、行车密度大,信号供电尤为重要,为信号供电的设备设置在室内或采用箱式变电所可改善供电设备的运行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
4.2.14新增条文。
车站变电所与综合站房合建除技术上可行外,还可节约土地、美化站区环境。
4.3.1新增条文。
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据调查了解,目前从牵引供电系统取得10kV及以下电源的铁路,如大秦线、北同蒲线、朔黄线等,电源电压波动大、谐波含量高、供电质量差。
有条件的地区,为保证供电质量,有些用电单位自筹资金更换了电源。
(2)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交流稳压技术日趋成熟。
目前已有个别企业开始专为铁路生产从牵引供电系统取得满足要求的10kV及以下电源的产品。
综上所述,从牵引供电系统取得的10kV及以下电源,电源电压允许偏差不得大于额定电压的±5%,不但技术上可行,而且可以保证供电质量。
5.1.1修改条文。
本条中所说的变配电所不含变电台、10/0.4kV变电所。
其中第6、7、9、10款为新增条款,其余与《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第2.0.1条一致。
现将其中的几款说明如下:
1接近负荷中心,这是所址选择中的基本要求。
这一要求既符合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又可避免由于所址远离负荷中心而带来的一些问题。
6由于新建变配电所基本采用微机保护装置,借鉴日本、韩国高速铁路变配电所的运行经验,列车运行一般不会产生强烈震动,不会造成保护误动,故取消了原条文要求地区变配电所离正线股道30m的限制。
8变电所尽量不与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相毗邻,如必须毗邻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处理。
9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
10随着铁路系统的改革和发展,车站各类房屋逐渐采用集成式综合建筑,因此,铁路10kV变配电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与其它用途的房屋设于一栋建筑内。
5.1.2修改条文。
1有人值班的控制室与高压室毗邻建设,是为了便于值班人员巡视检查室内配电装置,并可在室内通过玻璃窗,随时观察室外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以便及时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与扩大。
2所区内建筑物布置,应力求紧凑合理,在满足电气设备架构等安全净距及运行操作要求条件下,为了节约用地尽量少占土地面积;在山区地势狭窄,若强求布置在同一水平,需要增加大量土石方工程,当坡度超过5%~8%时可采用阶梯形布置。
考虑发展,变、配电所房屋及室内、外电气设备,应适当预留远期扩建位置。
5.1.3修改条文。
因人的举手高度一般为2.3m以下,2.2m高已能阻止人翻越围墙,没有要求一定要采用实体围墙。
根据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故改为3.5m。
变电所内不需进消防车的道路宽度则可适当减小。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一般指主变压器运输道路),按主变运输和大修时用平板车或利用汽车吊作业的要求确定。
5.1.4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安全。
铁路站房等多层及高层建筑人员多,造价高,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严重。
根据运行事故统计,油断路器造成爆炸或火灾事故都有记录,同时,考虑免维护的因素,因此主体建筑内的变压器和高压断路器应采用具有非燃性能的,如干式或六氟化硫变压器、真空或六氟化硫断路器。
相应的防火措施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5.1.5修改条文。
与《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一致,本条文系根据过去工程实践经验确定。
场地的局部坡度过大,将使场地形成冲沟。
道路局部坡度过大,将不利于行车、停车及日常运行。
明沟和电缆沟的沟底坡度太小时将引起淤积和排水不畅。
当采用连续的进、出线门型架时,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如有坡度,将造成该连续架构各梁的对地距离不等,并给电气与结构的设计带来困难,故与母线平行方向的场地应尽量平整,需要坡度时,不宜太大。
5.1.6为使建筑物不被积水淹浸及避免场地雨水倒灌电缆沟内,故规定了建筑物内外地面标高及屋外电缆沟壁与地面的高差。
5.1.7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及与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与国标GB50059-92基本一致,如在实际工程中确有困难,经过论证,在满足安全、检修和安装的前提下,个别净距可以酌减。
5.2.1修改条文。
本条基本上引用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第3.1.2条。
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负荷等级和电源等情况,采用简单可靠的接线,并应满足运行可靠、操作方便、节约投资的要求。
凡有两路电源的1OkV变、配电所,一般都有一级负荷,为了供电可靠,采用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
一路电源故障时不影响另一段母线,分段断路器可在一路电源消失后自动投入,由另一路电源带全所一、二级负荷。
有两路进线的35~110kV变电所,基于主接线简短并满足运行及继电保护要求。
自动闭塞和电力贯通线路出线经有载调压隔离变压器供电,这样在线路故障时对供电部门的影响小,且可以限制贯通线路的短路电流;减少电力线路故障对邻近信号、通信线路的电磁干扰影响,特别是高等级铁路电缆线路比例较大,长距离与信号、通信电缆邻近敷设,因此必须限制短路电流值。
5.2.2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3.2条而定。
5.2.3新增条文。
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3.1条一致。
变压器的台数一般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5.2.4修改条文。
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7条写入本规范,并进行了适当修改,取消了原规范中关于Y,ynO使用条件。
5.2.5修改条文。
所用变压器是供给变配电所的操作、照明及其他动力用电的电源,应保证可靠供电。
因此,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的所用变压器,以保证相互切换和轮换检修。
若所内设有综合变压器时,可由其低压侧引一路所用低压电源,也可只设一台所用变压器,以节省投资。
在只有一路电源进线的35kV变电所中,为了使主变压器停电后能够取得所用电源,所以规定所用变压器应接在断路器的电源侧。
5.2.7新增条文。
基本与《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第3.3.3条一致。
重要变电所设有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提供不间断供电的直流电源,铅酸蓄电池组与硅整流装置组成的电源装置可满足以上要求。
蓄电池组的容量是按照事故持续放电容量或最大冲击负荷选择。
平时蓄电池组处于浮充电状态,当直流负荷突然增大(断路器合闸或交流电停电)时,蓄电池组放电,以满足直流负荷的需要。
由此可见,铅酸蓄电池组与硅整流组成的电源装置是一种独立的电源型式,它不受电力网的影响。
在变电所内发生任何事故时,甚至在交流电全部停电的情况下,它也能保证直流系统中的用电设备可靠而连续地工作。
因而它是一种可靠的电源型式,可作为重要变电所中的操作电源。
考虑了无人值班检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约1~2小时,事故恢复需一定时间,所以事故停电时间考虑4小时。
5.2.8新增条文。
与《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第3.2.7条一致。
5.2.9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高压用户设专用计费柜。
5.2.10新增条文。
本条主要依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中第5.2.1条,本条明确了选择配电装置型式的指导思想,确定了选择时应满足的要求,同时也强调了节约土地的重要意义。
35kV屋内配电装置具有节约土地,便于运行维护,防污性能好等优点,且投资也不高于屋外型,故在城市可优先考虑采用屋内配电装置。
110kV配电装置的常用型式有屋外普通中型、屋外高型、屋外半高型及屋内型等。
其中以半高型较为先进,因半高型占地面积为普通中型的47%,而总投资亦为普通中型的98.2%。
同时,该型布置在运行检修方面除设备上方有带电母线外,其布置情形与中型布置相似,能适应运行检修人员习惯与需要,在南方及农业高产区,已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污秽地区、市区及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等地区)宜优先选用半高型配电装置。
对污秽地区配电装置的选型,鉴于我国目前尚未能完整供应全部系列的防污型电气设备,且价格也偏高,而屋内配电装置防污效果较好,同时又能节约用地,故采用屋内配电装置是一个有效的防污措施。
根据有关设计单位的综合分析,在中等污秽地区110kV屋外配电装置采用防污型产品,与采用正常绝缘的屋内配电装置相比,其造价基本相近(屋内型约贵2%~8%),若在重污区,则属于内型肯定较屋外型造价低,故从技术经济全面衡量,污秽地区35~1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配电装置。
由于目前城市地区内的土地费用昂贵,征地又很困难,且线路走廊又受到限制,故采用屋内配电装置就显得比较有利。
据调查,一般大、中城市中110kV采用屋内型的较为普遍。
SF6全封闭组合电器是目前比较先进的电气设备,它具有安全可靠,检修周期长,可以简化土建设计,特别是可以大量节约土地等优点,故我国在各大城市中都有陆续投运。
但目前的问题是GIS价格仍太贵,故根据我国国情,将SF6全封闭电器限制用在大城市中心地区或环境特别恶劣地区的63~110kV配电装置。
63~110kV屋外中型布置,在我国建设数量最多,具有丰富的施工、运行及检修经验,但由于屋外中型布置占地面积较大,在华东、中南、西南等农业地区,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建议不推广采用本型装置。
至于东北、西北的大部地区,由于人均耕地较多,土地又较贫脊,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屋外中型。
根据《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八度以上地震区的配电装置,不宜采用高型、半高型及双层屋内配电装置,亦不宜采用支柱式管型母线,推荐采用屋外中型布置,因从抗震性能来说,中型优于上述其它布置型式。
5.2.11新增条文。
本条根据运营单位要求增加。
增加隔离电器有利于检修时的安全。
5.2.12与《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第2.0.5条一致。
充油电气设备运行时需经常观察油位及油温时,设计时应注意油浸变压器的布置方位,以便于安全观察。
为便于抽取油样,从地面或地坪至油浸变压器阀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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