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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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文件
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数据动态管理和定期公示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绩效考核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下(不含中层)教职员工。
中层正副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牵头制订和修订绩效考核制度的部门及制订共性指标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为“绩”、“德、能、勤、廉”民主测评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三方面。
各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二)各单位坚持绩效数据动态管理和定期公示制度。
(三)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考核组。
(四)考核对象进行工作总结,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
其业绩由考核单位提前进行公示。
(五)绩效考核组按照岗位职责并结合岗位性质形成绩效考核对象的量化分值。
(六)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评优总量由学校确定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专职教师与“双肩挑”教师的优秀比例,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确定考核等次,并进行公示。
(七)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六、考核方法
(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按自然年年度进行,教学科研岗人员第三年度绩效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进行。
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考核,中层正副职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
中层副职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按其业务关系归属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考核。
(二)教学科研岗人员,分别核算“绩”、“德、能、勤、廉”民主测评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三方面的绩效考核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
绩效考核总分=“绩”×7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30%
1.“绩”的绩效考核分=(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100
教学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科研处审核。
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含教研)工作量可以按规定相互冲抵(具体规定见本办法附件1:
新余学院教学科研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超出的教学工作量发放超课时津贴,超出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奖励。
2.“德、能、勤、廉”的民主评议分由民主评议得出。
民主评议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30%+学生评教分*3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测评的优秀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20%。
计算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时,参与测评多于20人(含20人)的,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
少于20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
10人及以下的,全部计算平均分。
(以下各类人员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均按此方法计算)
(三)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绩效考核。
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既要考核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又要考核管理岗位工作绩效。
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为同职称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的一半。
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8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师资紧张的专业,“双肩挑”人员每周上课确需超过8节的,应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
专职教师、“双肩挑”人员的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的课时在内。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以三年聘期为准,超出三年聘期,则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参照教学科研岗人员和管理岗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别得出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民主测评得分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
绩效考核总分=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35%+学生评教分×5%+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4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
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四)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纯管理岗人员(其中在财务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参照纯管理岗人员执行)和工勤技能岗人员,绩效考核分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荣誉加分、违纪扣分以及考勤扣分”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得出绩效考核总分。
绩效考核总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70%+【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30%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
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五)在图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报、卫生等岗位上的非教学人员,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工作要求参照双肩挑人员要求执行。
绩效考核总分=科研绩效考核分*35%+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45%+【民主测评得分×8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20%】×20%
科研绩效考核分=已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额定的年度工作量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行政坐班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绩效得分
民主测评得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六)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标准如下:
1.荣誉加分:
①个人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中央部门、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
②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0分;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加5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表彰的,每项加4分;
③个人获得学校党委行政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个人获得学校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
④个人荣誉加分分配,按照原创第一原则。
如果由两人及以上申报获得荣誉,按照科研处集体项目分配原则计分;
⑤个人对荣誉加分有争议,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
如果荣誉加分在个人工作实绩中已经加分,则该项不再计分;如果所获荣誉属于教师个人指导学生所获奖励,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果所获荣誉是个人社会兼职而得到相应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表彰,不计入荣誉加分项目;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2.违纪扣分:
(1)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
(2)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3)投诉扣分:
如果本人被投诉到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经有关部门或单位确立属实的话,每次扣1分,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2分;如果投诉到学校领导,并经学校确定属实的话,每次扣2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4分;如果投诉到学校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话,每次扣10分,且造成不良后果,则一次扣20分;如果对以上投诉有争议,被投诉人可以书面申述,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考勤扣分:
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请事假1天扣0.5分;旷工1天扣2分。
七、考核等次
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0%(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中层正副职,所在单位不可重复计算人数)。
所有专职老师要获得优秀资格,其全年评教必须达到所在业务单位前30%;或者科研业绩达到所在业务单位前30%。
绩效考核分在60-70(不含)分确定为“基本合格”,60(不含)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八、其他规定
(一)校内调动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时间满半年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由原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由现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
(二)校外调入学校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对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在学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三)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在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挂职锻炼和学习培训任务,可考核为合格。
(四)由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其养伤时间超过半年未上班的,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等次可视同合格。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暂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暂不写评语,暂不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根据处理决定再予确定。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4.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
5.出现严重违反师德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
6.违反综合治理等工作要求,造成一票否决者;
7.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七)无重大病、事假或其它特殊情况,教学科研岗人员未能完成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八)对受处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下同)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九)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必须对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教育,限期改正。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本年度如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的,本年度绩效考核只能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在绩效考核中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即为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个人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并获得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10%的奖励。
(如单位评为优秀班子,个人不重复奖励)。
(三)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人员:
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坐班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完成年度工作量情况发放。
发放标准如下: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12。
(四)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人员: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70%。
(五)由于受党纪政纪处分,参加了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人员,其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基本合格人员”待遇执行。
(六)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人员:
扣发当年度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聘、解聘或辞退。
(七)全年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待遇按《新余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八)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下一聘期具备竞聘更高岗位的资格;聘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不能竞聘更高岗位;聘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只能参加下一级岗位的竞聘。
十、考核工作要求
(一)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防止因个人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影响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业绩材料。
(三)对违反绩效考核工作纪律者,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影响到绩效考核结果的,取消原绩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受理教职员工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教职员工如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办反映情况,学校考核办负责进行核实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发改办负责解释。
十二、各单位在学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新余学院教学科研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2.新余学院科级管理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3.新余学院科级以下管理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4.新余学院工勤技能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5.新余学院“双肩挑”人员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评分表
6.新余学院纯管理(含工勤技能)人员绩效考核民主评议评分表
7.新余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1:
新余学院教学科研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一、适用对象
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以科研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详见表1)
表1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表(单位:
课时)
岗位级别
年度额定
教学工作量
年度最低
教学工作量
年度额定教研科研工作量
年度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
年度额定
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级
(正高二级)
360
180
40
20
400
三级
(正高三级)
365
183
35
18
400
四级
(正高四级)
370
185
30
15
400
五级
(副高一级)
372
186
28
14
400
六级
(副高二级)
375
188
25
13
400
七级
(副高三级)
380
190
20
10
400
八级
(中级一级)
382
191
18
9
400
九级
(中级二级)
385
193
15
8
400
十级
(中级三级)
390
195
10
5
400
十一级
(初级一级)
395
198
5
0
400
十二级
(初级二级)
395
198
5
0
400
十三级
(未定职级)
395
198
5
0
400
说明:
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课时工作量。
(二)以科研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详见表2)
表2以科研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表(单位:
课时)
岗位级别
年度额定
教学工作量
年度最低
教学工作量
年度额定教研科研工作量
年度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
年度额定
教学科研工作量
二级
(正高二级)
120
60
280
140
400
三级
(正高三级)
140
70
260
130
400
四级
(正高四级)
160
80
240
120
400
五级
(副高一级)
180
90
220
110
400
六级
(副高二级)
200
100
200
100
400
七级
(副高三级)
220
110
180
90
400
八级
(中级一级)
240
120
160
80
400
九级
(中级二级)
260
130
140
70
400
十级
(中级三级)
280
140
120
60
400
说明:
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课时工作量。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应由教师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降低其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四)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超出最高年度教学工作量限额(每周不超过18课时),应由教师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超出部分计入其年度教学工作量。
(五)教学和教研、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教研和科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超出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发放超课时津贴,超出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奖励。
(六)本校教师承担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任务,不计入教学工作量进行考核。
三、“德、能、勤、廉”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一)“德”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政治立场和政治表现: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大局意识和敬业精神:
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积极进取和精益求精。
(3)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各项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诚信。
(二)“能”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学习能力与学习效果:
善于学习与岗位相关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努力掌握理论知识,自觉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工作实践。
(2)业务能力与政策水平:
熟悉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能够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
(3)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或参与起草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文件。
(4)沟通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他人沟通顺畅,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积极配合与支持上级、同级和下级工作。
(5)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能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对于工作任务理解准确,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没有出现差错。
(三)“勤”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进取心强,具有发展事业的紧迫感和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敢于承担并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投入的精力和工作饱满程度:
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工作上,注意力集中,不拈轻怕重,不避实就虚,工作量饱满。
(3)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
工作情绪饱满,热情高,态度好,自觉、主动为师生服务,设身处地为师生着想。
(4)遵守考勤制度和集体活动制度:
能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会议、党支部活动。
(5)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工作目标、要求和计划,主动思考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四)廉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
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吃苦耐劳,成本意识强烈,不铺张浪费。
(2)照章依法办事和不以权谋私:
坚决按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学校和集体的利益,不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3)廉洁自律: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无贪污受贿和损公肥私行为。
四、其它规定
1、在完成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和年度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年度教学工作量与年度教研、科研工作量之间可以相互冲抵。
2、在同一聘期内,超出的年度教研、科研工作量可用于冲抵其他年度的教研、科研工作量。
如教研、科研工作量在聘期内第一年不满100%,但又完成了当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和最低教研、科研工作量,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可暂定为合格,待在聘期内剩余年度补足教研、科研工作量后,该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
若在聘期结束前,仍不能完成聘期教研、科研工作量要求,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确定,从下一聘期开始扣除预发的绩效工资。
3、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以教学为主和以科研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度必须全额完成年度额定的教学和教研、科研工作量。
附件2:
新余学院科级管理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试行)
一、适用对象
科级管理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二、“德、能、勤、绩、廉”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一)“德”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政治立场和政治表现: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大局意识和敬业精神:
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积极进取和精益求精。
3、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为学校、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和师生做好服务的意识强,甘于将时间、精力、智慧奉献给集体和他人,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
4、公道正派与实事求是:
坚持公平正义,心胸宽广,光明磊落,不徇私舞弊,以及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
5、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各项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诚信。
6、民主作风和群众观念:
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真心为群众办事。
(二)“能”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学习能力与学习效果:
善于学习与岗位相关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努力掌握理论知识,自觉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工作实践。
2、业务能力与政策水平:
熟悉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能够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
3、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或参与起草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文件。
4、沟通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他人沟通顺畅,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积极配合与支持上级、同级和下级工作。
5、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能独立完成日常工作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分清轻重缓急,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6、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能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对于工作任务理解准确,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没有出现差错。
(三)“勤”的绩效考核主要观测点
1、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进取心强烈,具有发展事业的紧迫感和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敢于承担并能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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