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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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制度
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二年
目录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3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
第二节盲巷管理
第三节测风管理
第二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1
第一节局部通风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局部通风机的搬运
第三节局部通风机的安装
第四节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节抽出式通风方式风筒的接设
第六节一氧化碳(CO)中毒症状、急救方法。
第三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永久风门
第三节永久调节风窗:
第四节临时设施:
第四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21
第五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24
第一节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节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三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四节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第六章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27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的标准
第三节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标准
第七章矿井瓦斯突出防治管理制度28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近距离岩巷掘进
第三节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规定
第八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1
第九章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37
第一节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第二节井下灭火
第三节火区管理
第四节火区启封
第五节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章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46
第十一章通防部领导组织机构49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
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15m/s。
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
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本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六米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
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
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
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挡风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通风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三节测风管理
1、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
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风部门。
旬报要在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前报出,月报要在当月二十八日前报出。
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一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局部通风的一般规定
1、局部通风机机体要完好,高压部位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高于轨面0.3米以上并安装牢固。
同时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局部扇风机的启动,停运除专人负责外,其它人员不准随意开停,否则追究责任。
3、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5、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6、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7、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
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9、高瓦斯采区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10、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11、所有安装的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起动。
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应定期作切换试验,最少每十天做一次切换试验。
12、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
13、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
14、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5、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6、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17、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8、机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
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
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第二节局部通风机的搬运
1、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过物资装备部进行试运转检查,合格后方向可入井。
2、局部通风机所有零部件,如防护罩、接线盒、配套开关、消音器与风机接口处的胶垫等必须齐全。
3、运送时,要专人负责,装卸车时要互相配合,稳起稳落,严禁野蛮装卸,以防损坏风机和碰伤人员。
4、用平板车装运时,一定要固定牢固,两侧不得超过车身0.1mm,与其他矿车编组运输时,根据风机装车情况做好风机叶轮保护工作。
5、人工搬运时,要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并注意来往车辆及巷道顶、帮、底板安全状况。
6、在斜巷搬运时,人员要行动一致,上方侧要用保险绳系牢,下方侧人员要处于安全位置,严禁用滚动方法搬运。
第三节局部通风机的安装
1、采用压入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掘进道口10m以外的进风侧。
2、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离掘进道口10m以外的回风侧。
3、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见图。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能力应量大于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能力,增加巷道通风质量。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设计规定的地点,一般由通风部门及作业规程中规定,并安装在顶板支护完好好、无滴水的地点。
5、局巷部通风机前后均应装消音器(85dB以下的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外)。
6、局部通风机吊挂必须牢固(不少于两个固定吊挂点),高于轨面0.3米以上,便于行人及运输。
6、局部通风机入口消音器要安装安全网罩(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在风机入口处),风机与消音器接口处、电机接线盒与风机接口处必须严密不漏风。
第四节风筒使用管理制度
1、对风筒及其附件的购置。
必须根据掘进需要,写出计划,并标明型号、数量、质量等,对入库的风筒,指定专人把关验收并造册登记。
2、风筒的使用必须合乎规定要求,不得挪作它用或滥用,更不得外借和私用。
3、井下正在使用的风筒,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平直可靠,各队负责风筒维护工作,不得有漏风现象。
初期吊挂风筒时应做到布置、敷设合理,尽可能地避开转动机械,或行人、运料频繁的巷帮,以降低损坏率,延长使用寿命。
4、做好风筒的回收工作,发现残、漏风筒应及时修复,并整齐叠放在固定地点。
5、因建立风障、风门等通风设施所需要的风筒、风布,需经通风副总审批,选择损坏、无法修补的风筒使用,并建立台帐,说明地点、数量、残次程度等,报物资部存档。
6、正在使用的和库存的风筒,都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台帐,通防部必须有库容说明及风筒使用说明,每月的27日,由通防部、生产调度室对井下所有风筒进行种类和数量核查。
7、风筒的运送,必须有专人负责,以免造成遗失或损坏。
8、定期对库存的风筒进行整理,各型号的风筒、弯头、三叉风、风头等必须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9、回收入库的风筒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铁丝,铁钉等尖硬物和油污及其它腐蚀性物品混入,以免损坏风筒。
10、禁止以任何理由用风筒作铺垫、制背包、手袋等行为。
彻底做到专物专用。
11、对新风筒的领用,必须由通防部审批,否则不得出库。
12、风筒的损坏不得超过10%的规定,否则,超出部分由队赔偿。
第五节抽出式通风方式风筒的接设
1、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时,风筒采用刚性风筒或带钢丝骨架的橡胶或塑料及玻璃钢可伸缩风筒。
但塑料或橡胶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和阻燃的安全性能。
2、在安装钢丝骨架风筒时,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严禁径向挤压和被锋利杂物碰撞,以防变形损坏。
4、在风筒末端(入风口)延接风筒时,必须先将加接的风筒吊挂在钢丝线上,再对正接头接好,避免风筒弯曲、折叠、堵塞风道。
风筒急拐弯处必须用硬质弧形弯头连接。
5、特别是在处理风筒内的积水时,可根据风筒长度、积水处距风筒接头的距离而采取切实可行放水措施。
用风筒固定积水器放水后,要及时关闭放水器以防漏风。
6、采用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方式时,风筒出口或入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风筒与抽出式风筒间重叠段长度,应符合以上规定。
第六节一氧化碳(CO)中毒症状、急救方法。
CO主要的人为来源有:
采掘爆破、高压风、机动车尾气等。
CO为无色无味气体,不易为人们察觉,它比空气稍轻,不溶于水。
空气中浓度达到12.5%时具有爆炸性。
CO主要通过呼吸道吸入中毒,中毒程度与空气中的浓度成正比。
《规程》规定:
井下空气中CO浓度不得超过0.0024%(24ppm)
中毒症状:
主要症状是呼吸困难。
1.轻度中毒:
空气中CO浓度达到0.016%(160ppm)时,几小时后眼球转动不灵、视力下降、头痛、头晕、耳鸣、恶心呕吐、心悸、四肢无力。
2.中度中毒:
空气中CO浓度达到0.128%(1280ppm)时,上述症状加重,经0.5~1小时后,口唇、指甲、皮肤呈樱桃红色,虚脱、震颤、昏迷,此时及时抢救可使患者苏醒。
3.重度中毒:
空气中CO浓度达到0.4%(4000ppm)时,以上症状加重外,短时间即出现昏迷、惊厥,并发肺水肿、呼吸困难、心律失常等。
一氧化碳(CO)救治要点:
1.尽快离开中毒现场到有新鲜空气处;
2立即给予纯氧吸入;
3.将患者平卧、解开领口、安静休息,保持体温。
4.判断中毒程度,对于中度、重度患者在吸氧和保持呼吸、心跳的前提下立即送医院抢救。
第三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1、通风设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永久性设施和临时性设施2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性设施,如使用临时设施,期限不准超过6个月。
2、入排间风门(行人、通车)必须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同时设置两道反向风门。
风筒通过密闭或风门墙时要使用硬质风筒,周边封堵严密。
采区区段车场设计施工时必须满足通风设施设置所需长度要求。
3、通风设施设置的地点必须合理可靠,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质量标准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在围岩完好地段,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平均不小于0.5m。
2)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和电器设备。
3)密闭前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4)密闭前周边要掏槽,岩巷深度不小于100mm,煤巷不少于200mm,(砌碹巷道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
5)密闭要留有观测孔,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密闭前要设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
(设施质量检查箱,瓦斯检查箱)。
第二节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12m,并满足通过最长物件或一列车长度。
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并满足通过该区域最长件要求。
2、风门能自动关闭且应实现联锁。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角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平均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墙垛周边要掏槽,岩巷深度不小于100mm,煤巷不少于200mm,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7、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风门之间不准存有器材。
第三节永久调节风窗:
1、用不燃性材料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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