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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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本
安顺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关于法律、法规、技术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要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安顺市都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我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畴
第五条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建设用地适建范畴按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凡需变化用地性质,必要经都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关于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都市设计拟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拟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如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对单个工业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告知》(国土资发[]24号)执行。
第十三条都市规划区内建制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二环线及与内环线之间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内环线以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或拆迁量较大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一》中内环线以内指标执行。
第十五条多层住宅建筑建设用地不大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建设用地不大于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不大于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的确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第十六条原有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七条勉励充分开发运用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参加项目容积率计算,但需核定地下室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若为商业用途应函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都市道路空中人行廊道,应报市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适当不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不大于5.5米;但穿越宽度不大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都市支路廊道净空高度可不不大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立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要满足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宅间距必要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拟定,同步满足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原则按附表三《住宅建筑日照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中高层如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
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原则拟定不同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承担拆迁量较大老城改造地区,住宅日照间距可恰当减少,但不得不大于0.8L。
(三)互相垂直布置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如下,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立阳台;进深不不大于12米山墙或山墙开窗,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立不得不不大于建筑面宽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不大于或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间距规定拟定,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
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不不大于15°不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不大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不不大于45°不大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不大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夹角等于或不不大于60°不大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不大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运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坡地高差时,视运用地形高差详细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间距不得不大于13m;30°以内北向坡,视地形高差详细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六)中高层如下住宅,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7米;山墙面容许设立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不不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不不大于或等于1.8米。
(七)中高层如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
1.0;中高层如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之间和与中高层如下住宅间距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之间平行布置时间距
1、面宽不大于或等于50米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间距,在满足日照原则基本上,南北向布置,与北侧住宅间距不不大于30米;东西向布置,与东西两侧住宅间距不不大于24米。
2、面宽不不大于50米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间距,在满足日照原则基本上,南北向布置,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5倍(老城区0.4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东西向,不不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4倍(老城区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与中高层如下住宅平行布置时间距
1、南北向,在满足日照原则基本上,与其北侧中高层如下住宅间距不不大于30米,南侧不不大于24米。
2、东西向,在满足日照原则基本上,与其东(西)侧中高层如下住宅间距不不大于24米。
(三)中高层以上住宅(含中高层)山墙与高层、中高层及中高层如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其间距应不不大于13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
1、南北向,不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不不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25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都市景观规定条件下,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规定拟定。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和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挡墙、护坡与建筑最小间距规定。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需要。
(二)高度不不大于2米不大于6米挡墙和护坡上缘与建筑净距离不得不大于5米,下缘与建筑净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
(三)高度不不大于6米挡墙应作退台解决,退台宽度不得不大于1.5米。
第二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采光槽,宽深比不不大于1:
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不大于2.7米;中高层如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不大于1:
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不大于2.4米;中高层如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不大于3.3米×3.3米。
第二十六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和其她非住宅建筑以及特殊地形、地段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都市景观规定条件下,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规定拟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畴内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要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建筑退用地边界控制指标表》规定建筑物高度倍数控制,但不得不大于最小距离;
(二)用地外是居住建筑,除须符合本条第
(一)项退让距离规定外,须同步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三)用地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本条第
(一)项非居住建筑退让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九条沿都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六《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三十条规划宽度24米以上都市道路交叉口范畴内建筑,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基本上再退5米。
第三十一条沿红线宽度不大于20米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退让,同步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不大于15m,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需要。
第三十三条除需要与都市管线接口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基本、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破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在都市规划区范畴内临公路或高级别公路两侧建筑退让,必要符合都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畴以外低层、多层3米、中高层5米、高层10米进行退让。
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畴规定如下:
(一)贯城河干流(合和桥-南门桥-供电局城南变-新七眼桥)、贯城河东支流(虹山水库-合和桥)、贯城河西支流(娄家坡水库-合和桥)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10米控制;
(二)贯城河南支流(娄家坡水库-供电局城南变、牛山-太平村)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5米控制;
(三)挑水河、小屯河杨家桥水库下游河渠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10米控制;
(四)小屯河杨家桥水库上游河渠、洞口河流、虹山轴承总公司排水渠、干河至挑水河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5米控制;
(五)都市规划区内其她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畴,由都市规划当前主管部门依照防洪、都市景观等因素详细拟定。
第三十六条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5米,围墙高度不不不大于2.5米。
铁路干线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拟定。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步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定。
第三十八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区供电、电讯、路灯等工程管线应地下敷设,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立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都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住宅不得设立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阳台及窗防护设施应内设;建筑物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立。
第三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飞机场、气象监测设施、电台和其她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边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关于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四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需保护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都市规划和文物保护关于规定,并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办法,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应服从都市景观规划、都市设计、都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高度。
没有高度控制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单位m;
B——规划道路红线宽,单位m;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单位m。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就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二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住宅,必要设立电梯。
有下列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要设立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要设立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式住宅时,跃层某些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数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具备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三条临都市道路建设用地围墙高度不不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立,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立一定宽度绿化带。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都市各类管线应依照不同管线特性和设立规定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互相间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按《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控制。
第四十五条沿都市道路规划与建设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依照道路构造标高和管线安全规定拟定,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都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六条都市市政工程设施应按照《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都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都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028-93)、《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要作竣工测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都市道路应按照《都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如下规定执行:
(一)都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都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缓和段,都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畴内纵坡不应不不大于3%。
(三)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不大于梯道宽;人行通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四)建设都市高架路、轻轨道路、高速公路通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立声障设施。
(五)规划4车道如下都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立展宽段。
展宽段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端点起为50~80米。
展宽段宽度不应不大于3.5米。
(六)新建、改建都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立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主次干道公交车站按港湾式停靠站设立。
(七)特殊地形、地段都市道路建设,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关于规划拟定。
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都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规定并遵循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车行道宽不应不大于规划车行道宽。
(二)桥梁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适当运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五十条对居住用地内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都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都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按附表七《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依照就近位置、节约用地、运用地形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规定,并应右转弯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
(五)为满足此后停车位拓展需要,地下停车场(库)设一层净高不不大于4米;
(六)停车场(库)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字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不适当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都市景观、都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都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适当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畴内设立;
(四)必要符合《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凡在都市规划区内都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她公共场合建设都市雕塑,必要符合都市规划,并与都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都市绿地
第五十四条都市道路绿化用地规划与设计按《都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社区、居住组团绿地配备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备涉及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适当低于25%。
(四)公共绿地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组团绿地设立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之外规定,并便于设立小朋友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社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依照居住区规划组织构造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80%。
第五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绿化用地按相应规范执行,绿地率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0%;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第五十七条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涉及建筑用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用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不大于用地总面积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关于专业规定,在其她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组团以上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不大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畴之外。
沿都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化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畴内,不得作为社区集中绿地计算。
第五十八条居住区绿地应因地制宜,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各种植物配备形式,满足绿地中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不高于30%。
第五十九条建筑用地的确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可将建筑高度低于24米裙楼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不大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屋面绿地面积按浮土深度折算,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绿地面积按浮土深度(单位:
米)
有效系数(N)
不不大于3.0
1.0
不不大于1.5
0.5
不不大于、等于1.0、不大于1.5
0.3
不不大于、等于0.5、不大于1.0
0.2
不大于0.5
0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对违背本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顺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第六十一条5月1日至本规定实行之日期间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或在实行之日前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按《安顺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执行,别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安顺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12月1日施行。
4月26日发布施行《安顺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步废止。
附表一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类型
内环线以内地区
二环线与内环线地区
二环线以外地区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低层居住建筑(1-3层)
40
1.2
40
1.2
40
1.2
多层居住建筑(4-6层)
33
2.0
30
1.8
30
1.7
中高层居住建筑(7-9层)
30
2.7
28
2.5
25
2.2
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
25
4.0
25
3.5
20
3.0
普通办公建筑(高度24米如下)
45
4.0
40
3.0
40
2.5
高层办公建筑
45
8.0
40
7.0
40
6.0
普通商业建筑(高度24米如下)
60
4.0
55
3.0
50
2.5
高层商业建筑
60
8.0
55
7.0
50
6.0
备注:
1、内环线以内地区涉及西水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畴;二环线与内环线地区涉及二环线、黄果树大街所围合范畴。
2、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并需在满足各种退让规定下采用。
3、100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都市规划部门依照都市景观等规定详细拟定。
4、成片开发地区详细规划,应先拟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规定恰当调节。
5、商住综合楼、办公住宅综合楼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建筑密度指标按商业(办公)和居住分别计算,其商业(办公)某些按照附表一中商业、办公建筑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居住某些按居住建筑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
6、中高层以上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10%,不能同步满足规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7、商办综合楼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可按附表一中商业建筑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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