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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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
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
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
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劳动者的缔约自由
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结社权:
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
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
倾斜保护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
举证责任倒置
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
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为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域地位看,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理由在于:
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
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
换言之,它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
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判断):
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征:
人身性与财产
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平
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
即个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
动法律关系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即集体性(团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
意志性。
劳动法律规范中蕴含着国家意志,劳动合同关系中体现当事人的个体意志性
二:
兼容性。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特点一脉相承。
主要表现为1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2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
不过应注意的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在上述两个特点方面与个别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稍有不同:
首先,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相互独立的。
其次建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设置“底线”,弥补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局限性,故其在财产性和人身性方面均显出“团体化”的特征
三:
职业性。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职业劳动。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者一定行业(产业)、区域(地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集体化职业劳动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延续、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
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判断】
劳动就业的概念:
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名词解释】
劳动合同的分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判断、简答】
【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须在合同生效之后全部履行之前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简答】
1(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提前3日解除通知、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简答】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
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解除的三种情形【简答】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
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1裁员规模要求上,如果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
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裁员
2在裁员程序上:
一,说明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或工会说明裁员原因、方案
等。
二,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
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
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被
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在实体要件上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医疗期:
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劳务派遣【简答】
概念: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
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特征: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一个
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判断】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审查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工作时间概念:
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通常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
工作时间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我国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特殊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长度少于标准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
目前我国适用缩短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主要有一下几类:
A从事特定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C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不定时工作时间: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判断】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以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附: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都应与相应的法定标准日、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超过部分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相应延长时间的劳动报酬。
)
【四】计件工作时间:
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时制度
【五】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时间。
最低工资制度【简答】
概念: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
规定:
下列项目不能成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
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附)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入
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的范围内
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
1)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十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违反2的规定的,可被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工资扣除数额限制【判断】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
个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
二:
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调一裁二审)1234
1、协商和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非必经程序)
2、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非必经程序)
3、劳动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
(1)对于47条的情形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案件: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B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一种情形是一些小额的劳动债务纠纷,第二种情形是有关劳动基准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2)对于47条以外的情形,裁决作出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均可起诉,期限内无人起诉的,裁决始生效。
4、诉讼: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对47条以外的情形所作的裁决,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下编
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
社会福利:
是指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旨在为社会大众谋利益的各种福利性事业以及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概念: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工作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的特点;除了具有社会性、保险性以及强制性的特点外还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
养老保险应对的社会风险具有确定性。
老年是一种可以预测的、必经的生命现象,因老年退休而面临的经济不安全也成为可预测现象。
二: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具有持续性。
其给付应该自被保险人退休始直至其死亡。
养老保险的意义:
一:
养老保险分担家庭养老保障的负担,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障
二:
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安定。
为年轻的参保人稳定工作心态,免于“老无所养”的畏惧;为年老的参保人提供生活保障,维持社会安稳。
三:
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发展。
通过更替,为新劳动力提供工作机会;可以鼓励被保险人努力工作
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
男满60周岁
女工人满50周岁
女干部满55周岁
从事高温、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满55周岁
女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满50周岁
女满45周岁
其中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提前退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医疗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工伤保险:
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工伤认定范围:
(一):
典型工伤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2:
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伤害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很据法定的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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