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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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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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系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工程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信息技术研究类项目、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科技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质量控制、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政策、技术基础管理及其他交通相关领域。
第四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省交通系统,全省交通系统内各单位均可申请立项。
为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申报单位可邀请各有关科研单位、经济技术单位、高等院校等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参加研究。
第五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
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用为主、择优立项的原则。
在项目安排上,突出交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的研究、通用性技术的研究和生产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以及成熟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申报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交通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科学合理的创新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紧密结合交通生产实际、研究实施方案可行,并为非重复性研究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精干、稳定的科研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保证。
四、申请交通工程建设方面的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课题要体现时代特征,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
特别重大项目不受本条款限制。
六、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七、申报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八条项目申报。
省交通厅每年第四季度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
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可根据省交通厅发布的《交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生产建设实际选择项目(课题),并经过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二)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其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对应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
第九条符合性审查。
省交通厅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原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步的筛选方案。
第十条专家咨询。
针对初选方案,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关系到交通事业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其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
根据初选方案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科技项目建议计划,提交厅领导研究并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下达计划。
年度科技计划确定后,省交通厅下达《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项目组织单位(省交通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持单位(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丙方)三方签订《山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实施合同书》(详见附件三),并附《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
计划任务书与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监督和项目完成后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依据。
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二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按取消立项处理。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和主持单位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单位职责:
1.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重大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
3.协调拨付项目补助经费;
4.组织或受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
二、承担单位职责:
1.对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进行全面落实,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2.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申请表、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做好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的具体准备工作;
4.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后,及时整理上报有关资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职责:
l.协助省交通厅对所辖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2.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3.定期对所辖项目进行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4.参与或受委托主持项目验收。
5.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
第十八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应填报一次《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十二),分别报省交通厅和项目主持单位。
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十九条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重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咨询或审查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对重大科研项目,必要时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以及需要中止项目的实施等,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持单位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科技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不管单位体制、人员条件发生什么变化,各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项目任务负责到底,按照前述规定完成或中止项目。
原项目承担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负责完成项目,主持单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省交通厅有权中止项目,并撤消资金补助;自做出处理结论起二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情况严重的,省交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科学的评价项目研究水平,检查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一般在合同按计划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由省交通厅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变更的项目,按重新批准确定的研究目标任务进行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省交通厅认为项目成果对交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推广价值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承担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省交通厅视具体情况确定。
被确定为鉴定(评审)的项目,其验收与鉴定(评审)一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鉴定(评审)分为会议鉴定(评审)和函审方式,采取的方式由省交通厅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或委托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进行。
经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也可由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后,按规定要求将所需的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及文件资料报项目主持单位,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持单位正式向省交通厅提交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通知,并主持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三十条参加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鉴定或评审)项目业务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鉴定或评审)专家组成按有关规定确定,并由主持验收(鉴定或评审)部门聘请。
项目鉴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得少于7人,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三十一条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担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中介组织,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与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特长和良好的资信及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申请验收(鉴定或评审)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提供《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详见附件四);申请鉴定提供《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五),申请评审提供《山东省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六),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十一);
三、项目合同书及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究技术报告(信息化项目应有关软件开发技术资料);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查新报告;
九、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运行、成果运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十、其它相关资料。
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以上资料中的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受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单位委托,参与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专家组、中介组织等,应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工作程序后,独立提出验收(鉴定或评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全面完成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三十五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处理: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的;
二、未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的;
四、依托工程建设进行的研究项目,其成果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或运行的;
五、擅自改变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的;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三十六条在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视项目需要,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较大问题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未获得参加验收(鉴定或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不予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三十八条未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经项目主持单位初审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
仍未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或未按要求再次申请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省交通厅将视情节暂停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1-3年,并追回省交通厅为本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全部材料装订成册,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十条专家组等应对验收(鉴定或评审)意见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加验收(鉴定或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项目关键技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毁损、灭失。
第四十三条科技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有关文件资料,分别由省交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过鉴定、评审后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五条经过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鉴定、评审后1个月内填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详见附件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详见附件八)或《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详见附件九)并向省交通厅或上级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验收项目填报《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详见附件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取得科技成果的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
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评审后,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四十七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交通科技计划资金和专项经费完成的科研项目,其成果所有权属于省交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科技成果的转让须经省交通厅同意后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省交通厅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申请各级科技进步奖等奖励;凡符合专利条件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省交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经省交通厅同意,也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省交通厅继续对科技发展给予倾斜,执行好国家、省、交通部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有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交通科技项目的补助资金逐步增长。
第五十条各级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筹措资金,与省交通厅共同配套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并管好用好补助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科研经费,使用于科技项目的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五十一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及省有关部门的交通科研补助资金;
二、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补助资金;
三、重点工程的研究试验费;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研究前期调研费;
二、研究所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研究用资料费;
四、按相关规定提取的劳务费;
五、项目技术论证费及必要的实验验证费;
六、组织验收(鉴定或评审)所需费用;
七、项目研究的其它相关费用等。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定额补助、一次审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补助经费总数的50%,剩余部分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鉴定或评审)通过后拨付。
第五十四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将通过项目主持单位向承担单位拨转(厅直管单位除外),项目主持单位必须及时将经费拨转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省交通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拨经费和单位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六条项目经批准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列入省、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自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申报说明
一、在网上申报时,依据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交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认真填报,申报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明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二、封面上的项目编号,申请单位只填项目类别代号。
项目类别代号为:
工程技术应用研究类—Y,信息技术应用研究类—X,新产品开发类—K,软科学研究类--R,新技术推广类--T。
编号由省交通厅确定。
三、项目主持单位是指项目申请单位所隶属的省交通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地级市交通局,省交通厅直管单位其项目主持单位为省交通厅。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交通厅。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交通厅直管单位(部门)、各市交通局作为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在网上申报。
(二)厅属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在网上申报。
(三)各市交通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在网上申报。
五、申报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论证和技术方案深度,可附必要文件资料。
附件二
项目编号: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
计划任务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协作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
(盖章)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交通厅
一、说明:
(一)本计划任务书由省交通厅下达,作为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的依据。
(二)计划任务书填写注意事项
1、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语言表达要明确、严谨,要求A4纸打印(字体:
封面标题小一宋粗,落款二号宋,其它小三宋粗,内容标题三号黑体,内容三号仿宋)。
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明全称,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2、项目名称,按照厅年度交通科技计划确定的名称填写。
3、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并写明地址、邮政编码,加盖印章。
4、本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经省交通厅审核并加盖计划专用印章后返呈报单位、主持单位各一份。
二、填写内容
(一)应用技术、信息技术、新产品、软科学类项目
1、项目概要、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发展概况
2、研究工作基础、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拟解决的问题
3、项目创新点
4、考核目标(作为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时的主要考依据)
5、预期效益分析及应用前景
6、进度安排
7、依托工程概况
8、项目研究经费(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严禁虚报)
(1)项目研究费用预算(总额与申报书项目预算一致)
(2)厅补助经费(按下达计划填写)
(3)配套资金及来源
9、项目研究组织体系
(1)负责本项目研究的行政领导(姓名、职务、本人签字)、
如不参加项目的具体研究实施,一般不作为项目组成员)。
(2)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签字)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3)主要研究人员概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部门)、职称、职务等,指参与项目研究实施的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责任和技术贡献大小排序。
(二)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类项目
1、技术来源、技术内容及技术水平
2、应用的范围或数量及考核目标
3、效益分析
4、实施进度安排
5、经费预算及来源
6、项目实施的组织保证体系:
(1)负责本项目的行政领导:
(姓名、职务、本人签字)
(2)本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3)课题组人员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及职称、职务)
附件三
项目编号:
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合同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组织单位(甲方):
山东省交通厅
承担单位(乙方):
(全称、地址、邮政编码)
协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名、联系电话)
主持单位(丙方):
山东省交通厅
合同条款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项目的有关研究内容及考核目标、实施进度等均以《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准。
三、本项目省交通厅给予资金补助万元,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万元。
四、本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五、本合同由项目组织单位(省交通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持单位(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六、甲方负责监督乙方项目的执行、拨付项目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丙方为本合同的保证方,协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任务。
七、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变更项目内容,应通过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内容和理由,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实施,变更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妥善保存。
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完成合同的,对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八、合同签约各方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有争议和纠纷时,按国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九、本合同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合同正式文本统一采用A4型纸张,计算机打印。
十、合同签约各方
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盖章)
年月日
主持单位﹃丙方﹄
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单位﹃甲方﹄
省交通厅: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详细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申请验收时间:
联系人
电话
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起:
年月止:
年月
项目完成时间
年月
计划执行情况(打√)
1.按期完成2.拖延3.撤消4.提前完成
参加人员
总计(人),其中高级职称(人)
经费实际支出(万元)
拖延或撤消原因
(打√)
1、计划性调整2.设备材料推迟交付3.协作关系影响4.技术骨干调动影响5.经费未到位6.技术性障碍7.其他(市场变化、不可抗拒因素)
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情况(/台、套)
共计
(台、套)
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共计投资万元
示范、应用点
(个)
经济效益(万元)
提供验收技术资料清单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申请验收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成果名称:
(限35汉字)
完成单位:
协作单位:
申请鉴定单位:
申请鉴定日期:
申请鉴定形式: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制
任务来源
()
1-国家计划,2-省部计划,3-市地、厅局,4-自选
计划名称与编号
研究起止时间
成果密级
()
0-无密,1-秘密,2-机密,3-绝密
申请
鉴定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内容简介
(内容包括:
1、任务来源;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3、性能指标;4、与国内同类技术比较;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6、作用意义;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
技术资料目录
(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2、技术研究报告;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4、设计与工艺图表;5、质量标准;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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