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招标采购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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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招标采购指南
世界银行招标采购指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95年1月第一次印刷
1996年1月第二次印刷
1996年8月第三次印刷
1997年9月第四次印刷
ISBN0-8213-3218-X
一、概述
1.1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项目实施人员了解有关货物和土建工程(包括相关服务)(注1)采购所应做的安排,这些安排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注2)提供全部或部分融资。
贷款协定确定了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项目中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借款人与项目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注3),以及借款人与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
除贷款协定的签字方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1.2一般考虑因素
借款人(注4)负责项目实施,因此也负有授予和管理项目下合同的责任。
“银行章程”要求银行方面“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该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注意资金的节约与效益,而不应涉及政治上的或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注5)。
银行为此制定了详细的程序。
尽管实际上项目实施所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银行对采购的要求一般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a)项目实施需要有经济性和效率性,包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b)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给予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注6)的合格投标人一个为提供银行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工程而进行竞争的机会;
(c)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在得当管理下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实现这些需要和意愿的最佳方式,这种招标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国内土建工程承包人(注7)以优惠。
因此,在这类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对合格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和土建工程(注8)。
本指南第二节阐述了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另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应采用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本指南第三节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更为合适。
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所应采用的特定采购方式,在该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规定。
1.5指南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项目的部分费用。
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土建工程合同。
对于不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使项目得以勤奋而有效地实施,并保证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
(a)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能及时交货或完工;以及
(c)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1.6合格性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并在银行会员国生产的或从银行会员国供应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费用(注9)。
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投标人,将无资格参加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合同的投标。
1.7对于任何将全部或部分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其成功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某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如要求的话),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1.8对上述例外的有:
(a)一个会员国的公司或在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外:
(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的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该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时的有效竞争;(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b)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货物或土建工程(该公司先期咨询服务的延续除外)。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人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人或供货人)(注10)。
(c)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
(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独立的,(ii)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
一个银行贷款项目的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该项目货物采购或土建工程的投标或为此提交建议书(注11)。
(d)根据本指南1.15(d)段被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公司,在银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予银行资助的合同。
1.9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在某些情况下,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银行贷款协定签订前就进行初期采购活动。
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合同适于银行资助,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
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对有关项目提供一笔贷款。
如果合同已签订,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协定签字前发生的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称之为追溯贷款,并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1.10联营体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展。
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以本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强制性联营体投标或其它形式的强制性联合作为招标条件。
1.11银行审查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授标建议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双方同意的的程序进行。
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
贷款协定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1.12保留采购
当公开竞争是项目中某些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适宜的采购方式,而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采购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时,只有在下述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此项采购不适于从银行贷款中得到资助;
(b)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成时间方面不会对项目令人满意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1.13错误采购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并且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那部分贷款。
此外,银行可能采取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1.14对银行的提法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使用以下语言:
“(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__________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
只有_________(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付款。
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如果就银行所知该付款或进口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
除_____(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注12)
1.15欺诈和腐败
银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银行贷款的收益人),以及银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人/供货人/承包人在采购和执行这些合同时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
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银行将:
(a)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腐败活动”意指以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活动”意指通过歪曲事实来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使之有损于借款人,并且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共谋串通(在递交投标之前或之后)以谋划使投标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性的水平上并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和公开的竞争中可获取的利益。
(b)拒绝授标建议,如果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c)取消已分配给某个货物或土建合同的贷款,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的某个收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银行满意的行动来进行补救的话;
(d)宣布某公司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银行资助的合同,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该公司在竞争以获得,或执行某项银行资助的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e)有权要求在银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供货人和承包人允许银行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簿和记录,并将这些帐簿和记录交由银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1.16取得世界银行的特别同意,借款人可以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合同的招标文件投标函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和竞争及实施该合同时遵从国家反腐败反欺诈(包括行贿受贿)的法律(注13)。
世行将应借款国的要求,接受在招标文件中引入这样的规定,但是,世行必须对以下2方面感到满意:
(a)这种要求是借款国发起的反腐败计划的一部分,和(b)根据世界银行与借款国同意的时间表,这一要求将逐步适用于全部类似的公共采购。
注释:
1.本指南中提及的“货物”及“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和初期的维修。
“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厂。
本指南的规定还适用于根据可测量的有形产品的完成情况而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服务,如钻孔、制图和类似的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使用现行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用咨询者指南”(下称《咨询者指南》)。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的采购要求是一样的,本指南中提及的银行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也包括国际开发协会,提及的贷款也包括信贷和项目准备基金。
贷款协定也包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3.本指南中所使用的“Bid”和“Tender”含义相同。
4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只作为一个中介,项目是由另一个机构或实体负责执行的。
本指南中的借款人也包括这些机构和实体,以及转贷安排项下的子借款人。
5.《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章程》,第三条第五节(b)款。
6.见第1.6段。
7.为本指南的目的,“承包商”仅指那些提供施工服务的公司。
8.见第1.6段。
9.见《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1985年1月1日,第5.01节。
世行保持一份不合格国家的名单。
来自这些国家的投标商,货物,和服务没有资格参与世行资助的采购。
该名单定期更新,并可从世行公共信息中心获得。
10.见第2.5段。
11.第3.8段允许的自营工程单位除外。
12.根据适当情况,用“信贷”、“国际开发协会”和“信贷协定”代替“贷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贷款协定”。
13.例如:
可以作如下的规定:
我们在为本合同投标竞争时,及中标后实施该合同时将严格遵从(买方/雇主国)国家现行的反腐败反欺诈的法律,正如买方/雇主在本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法律规定。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2.1概述
正如本指南中所述,“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其目的是将借款人的要求及时充分地通知给所有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注1),并为其提供对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进行投标的平等机会。
2.2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并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建议合同条款。
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以一次总付、单价、可报销成本加酬金为基础,或这些方式的结合。
可报销成本合同只在特例情况下才能被银行接受,例如高风险条件或成本无法事先准确确定的情况下。
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激励条款以限制成本。
2.3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
对于需要多种不同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项目,通常是对不同的设备和工厂(注2)项的供货和/或安装以及对土建工程分别授予合同。
2.4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工程,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几种合同方案选择,以引起大、小公司的投标兴趣。
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对单个的合同(品目)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
所有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在同一投标截止期前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提供最低评估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
(注3)
2.5在某些情况下,如特殊制作工艺、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或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银行可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的工厂或土建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
另一种选择是,借款人可仍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负责,并且对包括项目组成部分所需的全部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供应和安装的单一责任制合同邀请投标。
设计和施工合同及管理承包合同(注4)在适当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2.6两步法招标
大额合同一般在发布招标通告之前,就应将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详细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包括技术规格和其它招标文件准备就绪。
但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工厂或特殊性质的土建土建工程而言,事先准备好完整的的技术规格是不合需要的或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即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第二步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
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升级换代很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
(注5)
2.7通告和广告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
对于那些包含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
业报(注6)上,公告应包括如下信息:
借款人(或预期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如果已知,还应指明可得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
借款人应保持一份对总公告作出反应情况的一览表。
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日后的八周对外发布。
每年应对采购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尚未采购的内容。
2.8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
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或招标通告(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内全国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刊登在官方杂志上)。
该类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表示愿意参加投标的厂商。
也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
还鼓励借款人将该类通告发给潜在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国家的使馆和贸易代表处。
此外,对于大额的、专业化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着名的技术性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
(注7)
2.9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土建工程,或在准备详细投标文件的高成本可能会妨碍竞争的任何其它情况下,诸如为用户专门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造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资格预审通常是必要的。
这也保证了招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和资源的厂商。
在允许有国内优惠(注8)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惠。
资格预审应完全以预期的投标人令人满意地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它们的:
(i)经历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ii)人员、设备、施工或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iii)财务状况。
(注9)
2.10邀请对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的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应该按照上述第2.7和2.8段的规定刊登通告和进行通知。
合同的范围和对资格要求的明确声明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商。
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
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
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预期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对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的几组合同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标人的资源情况对授予任一投标人的合同数量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
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
资格预审时对所提供信息的核实应在授予合同时加以确认,并且,如判定某一投标人不再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源,可拒绝对其授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2.11概述
招标文件应为预期投标人提供为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
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招标包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招标文件应包括:
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种保证金的格式。
评标和挑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概述。
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应只反应其印刷和递交给预期投标人的成本,并且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
招标文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将在下面几段作指导性说明。
2.12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适当的标准招标文件,为解决属于各国和各项目特殊情况的问题,必要时,银行可接受的最小改动。
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而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
银行没有发布相关标准招标文件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它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2.13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如果贷款协定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2.14为针对不负责任的投标给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
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投标人的选择,选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
应允许投标人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四周内保持有效,以便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
一旦确定不能对其授予合同,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落标的投标人。
2.15语言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编写,并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的合同文件版本起主导作用。
但是,与国内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国内和国外企业组成的联营体除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应作为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2.16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招标文件的表述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并且应清楚准确地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工作的地点、需供应的货物、供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最低性能要求、质量保证和维修的要求,以及其它任何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用于判定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土建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规格和方法。
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2.17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时将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任何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估。
如果允许采用替代的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等来进行投标,应对接受它们的条件和对它们的评价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2.18应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并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及时获得额外的信息。
借款人应为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地进入项目现场参观提供方便。
对于土建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同,尤其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会上潜在的投标人可会见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
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并抄送银行一份。
任何额外的信息、澄清、差误的纠正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送给每一个原招标文件的收到者,以使投标人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如有必要,投标截止期应延长。
2.19标准
虽然要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或)土建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它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应促使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
借款人应尽最大可能规定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符合这些标准。
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的话,可以规定用本国标准。
在所有情况下,招标文件应该说明符合其它标准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2.20商标的使用
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特性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的分类。
如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产品目录号以澄清在其它方面不完整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在该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技术规格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的和提供的性能至少与规定的性能指标实质相等的货物。
2.21报价
货物招标应对所有境外货物邀请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注10),而对国内的现货或国内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邀请报出厂价(EXW)(注11)(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
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来源(注12)安排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相关的保险。
如果要求投标人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如在“供货和安装”合同情况下,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在交钥匙合同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人报现场安装完毕的工厂价格,它包括设备供应、海上和内陆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土建工程和合同范围内包括的所有其它服务,比如设计、维修、运营等的全部成本。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征收的其它税费(注13)。
2.23应邀请土建工程合同的投标人报完成土建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且该价格中应包括全所有关税、税收和其它税费。
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得所有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外),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竞争力的投标。
2.24价格调整
招标文件应说明(i)投标价是固定的;或者(ii)将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合同主要成本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化(向上或向下),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
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十八个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没有必要,但在超过十八个月的合同中,应包含价格调整条款。
不过,按照正常商业惯例,对某些种类的设备可获得固定价格而不管交货期的长短,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
2.25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就是把总价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分规定的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整;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据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
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
将采用的调价方法、公式(如果适用的话)和调价的基准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如果付款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应指数的来源,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2.26运输和保险
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人和承包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安排运输和保险。
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要提供的保险种类和条件。
运输保险的赔偿率应该至少为合同金额的110%,以合同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以便即时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
就土建工程来说,通常应规定承包人投一切险的保单格式。
对于多个承包人在同一现场的大型项目,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最终保险或全项目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竞争取得该保险。
2.27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本国公司或其它指定来源,应要求投标人除根据第2.21段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以外,还要报离岸价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注14)CFR。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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