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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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
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
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七)驾驶员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八)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四天的岗前教育培训,经笔试、口试和路试合格后,办理建档登记,经建档登记、办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上岗。
岗前教育培训时间:
每月10日至13日。
第十条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公司还应组织和督促驾驶员参加运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培训及安全学习会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应急处置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教育与培训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
教育与培训时间:
安全学习会议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即:
每月17日、27日下午15:
00~16:
20(第一批)、16:
30~17:
50(第二批);定期培训,每年2次(即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组织纪律:
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需事前向公司写出书面请假条,临时载客外出的,必须用电话告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公司进行补课,否则视为缺席。
迟到:
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内。
早退:
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会场。
缺席:
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以上。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非本公司建档登记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十四条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每季度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一次,每年定期参加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等级评定一次,每年按时对车辆进行年审,不得无故拖延或超期。
按时参加公司每月11日组织的车辆检查,车辆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必须在有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此项工作,建立台账并登记。
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月检”由驾驶员负责,二级维护保养、综合性能检测及年审由营运经济责任人和驾驶员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灯光、雨刮器等安全部位良好有效(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车辆外观整洁,无泥土灰尘、无锈蚀破损。
车内无灰尘、无异味,白座套干净整齐。
第十六条车载GPS终端、计价器等设备必须保持齐全完整有效,不得人为故意损坏。
第十七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资质的驾驶人驾驶。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车内车外张贴非法广告。
第十九条收车后应妥善保管好车辆,自行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防止被盗或人为损坏。
第二十条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保险,统一索赔,保险资料公司存查备案。
(一)投保项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
4、司乘责任险;
5、承运人责任险。
(二)保险费核算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执行。
(三)保险费优惠部分统一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伤残事故后无力赔偿,年终安全考评奖励,安监局对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等,在安全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运营中,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性文件精神等。
第二十二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教育其使用的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文明驾驶,防止事故、违章、投诉行为发生;不得强迫其驾驶员违章驾驶;要确保车况良好,不得要求其驾驶员开带病车上路营运;要经常利用对话交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
第二十三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行车责任,认真做好安全行车工作,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坚决杜绝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尽力减少轻微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遵章守纪,做到不发生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越线行驶、随意调头、野蛮超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收到违法处理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回执单交回公司备案。
公司专人负责GPS监管工作,重点监控出租车在运行中的超速行驶情况,每天抽查10辆车,发现超速或超速自动报警,立即以GPS短信或电话等形式警示驾驶员减速,并按规定时速行驶,同时作好记录。
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车速为110公里/小时,在普通道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按规定的车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在运营中,驾驶员要认真做好优质文明服务工作,遵守行业规定,做到不发生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与乘客争吵辱骂、不说粗话脏话,不发生服务态度恶劣的违规行为,做到不发生乘客投诉案件。
随车携带好各种有效齐全证件,在车内仪表台右侧上面明显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并面向乘客(明示服务监督卡)。
第二十六条不得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污染违禁品等“三危品”。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工作,保持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灯光、雨刮器等安全部位良好有效,不得驾驶“带病车”上路营运。
第二十八条出租车每班驾驶员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主班驾驶员每周强制休息1天。
第二十九条营运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驾驶脏车上路营运。
即:
车辆外观整洁,无灰尘泥土、无锈蚀破损,车内无灰尘、无异味,白色座套干净整齐,无污渍、无破烂。
雨后路干2小时后,必须清洗车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无论大小或无责),营运经济责任人及其驾驶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如实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破坏,积极协助配合交警人员勘查现场。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制度。
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违章违规记满20分或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交通违法记分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司一律给予解聘辞退,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二条有身体不适、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肢体残疾、有思想情绪或思想包袱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包括现金、手机、衣物等),必须及时主动交回公司,不准私自侵吞。
第三十四条使用代班(机动)驾驶员临时代班,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事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签字,当班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接车营运前到公司在代班登记本上签字。
营运经济责任人因事在外地不能到公司签字,可拨打公司座机(46782411)电话告之,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代班驾驶员开车营运。
主班驾驶员不得擅自找驾驶员代班,确因事需要休息,必须事前向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报告,由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做到不聚众闹事,不唆使指挥他人闹事,不擅自摆运停运,不违法上访集访,自觉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做到遵纪守法,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换证必须按时进行,不得无故超期。
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保持有效,不得超期。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故缺席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及无故迟到早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无故缺席,每次处罚50元;
(二)驾驶员缺席2次以上,公司给予解聘,取消驾驶本公司出租车的资格;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缺席2次以上,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3天;
(四)驾驶员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二次以上的每次处罚30元,三次的强制禁驾整顿学习1天,经整顿学习后仍不改正的,公司给予解聘辞退;
(五)营运经济责任人迟到、早退,一次给予警告,二次以上每次处罚30元,三次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1天,经整顿学习后仍不改正的,强制车辆停业3天,公司再次组织学习。
(六)车辆停业整顿期间,将车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使用驾驶员开车的处罚: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驾驶本公司出租车的,每次处罚600元,三次以上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3天;
使用公司备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代班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签字的,每次处罚200元;
使用无资质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出租车的,每次处罚1000元,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3天。
因擅自使用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
营运经济责任人累计有上述1~3款违规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解除协议关系,公司收回营运使用权。
(二)主班驾驶员擅自找驾驶员代班的,每次处罚200元。
累计有该行为2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禁止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三)代班(机动)驾驶员代班时未及时到公司签字的,第一次给予警告,3次以上解聘辞退。
第四十条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司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200元,并禁驾整顿学习1天,累计3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对超速50%以上的、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50%以下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二)公司查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对公司利用GPS抽查的出租车超速或自动报警超速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50元处罚,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罚3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到交警部门或公司接受处理的,强制禁驾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止。
如不能确认该车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公司将强制该车停业至违法行为消除止。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政部门查处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要对其违章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一)对驾驶员拒载、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投诉,每次处罚200元,同时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并在全司安全学习会上作发言;
(二)对其他违章违规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2次以上的每次处罚100元;
(三)对累计发生违规投诉2次、违章行为3次的或违章违规记满20分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四)对驾驶员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投诉,一律立即解聘辞退。
第四十二条使用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肢体残疾的驾驶员驾驶出租车,每次处罚1000元。
第四十三条驾驶车辆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出租车上路营运,每次处罚100元。
驾驶白座套不干净整齐的出租车上路营运,每次处罚50元。
累计3次的,强制禁驾整顿学习2天。
第四十四条未按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综合性能检测及等级评定、年审及车辆“月检”,每次处罚100元,同时责令立即完成该项工作,累计2次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2天。
第四十五条运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污染违禁品等“三危品”,每次处罚500元,累计2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利用出租车非法运载赃物、毒品的,每次处罚1000元,累计2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七条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营运经济责任人及驾驶员未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司如实报告的,每次处罚1000元,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3天。
第四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及其肇事驾驶员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驾驶员必须在全司安全学习会上作发言。
(二)对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及其驾驶员的经济处罚,按保险公司赔款总额的5%~10%的比例处罚,即:
同等5%、主责8%、全责10%。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或轻伤2人以下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1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3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下或轻伤2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下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2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2次,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驾驶员发生此类责任事故1次,公司立即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终生不得在本公司驾驶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负次责的,责令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书,同时按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2%给予经济处罚。
累计发生此类事故4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十条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不及时上交并私自侵吞的,每次处罚500元,责令如数退还物品或贵重东西。
第五十一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参与聚众闹事或唆使指挥他人闹事、进行摆运停运、集访上访等行为,每次处罚1000元,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
因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关系,收回车辆及营运经营使用权。
驾驶员有以上行为,公司一律立即解聘辞退。
第五十二条营运时,驾驶员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五十三条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等超期的,一律禁止驾驶本公司出租车至证照有效止。
第七章劳动保障
第五十四条凡属本公司聘用的出租车驾驶员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基本保险,即: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
第五十五条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六条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基本保险的驾驶员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纳入当年年终评选先进范畴。
(一)服从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认真履行了监管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全年无交通责任事故,无车辆违章违规行为发生;
(四)车容车貌经常保持整洁;
(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
(六)按时缴纳规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驾驶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纳入当年年终评选先进范畴。
(一)服从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
(二)全年无安全行车事故、无违章投诉、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违法犯罪行为;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
(四)经常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常年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白座套干净整齐,不开带病车上路营运;
(五)行车中,安全文明驾驶、衣着整洁、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六)拾金不昧,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评选先进的名额及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奖励资金来源:
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的保险优惠款及公司利润。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是指在本公司建档登记的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营运经济责任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从业人员。
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出租车管理及驾驶员管理的处罚权。
第六十三条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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