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婚恋政策的演进与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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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生婚恋政策的演进与应对
我国大学生婚恋政策的演进与应对
摘要:
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经历了从“适度禁止”到“严格禁止”再到“完全容许”的变迁过程。
这一政策变迁蕴含了“公权与私权的归位、管理与服务的协同、他律与自律的合奏、理想与现实的共生”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高校、学生、家庭及政府都必须认真思考、理性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取得理想效果。
关键词:
大学生;婚恋政策;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1:
df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5981(2012)06—0059—04
在校大学生婚恋是一个十分敏感而棘手的问题。
鉴于该问题本身的私密性,以及其影响的深远性和关涉的广延性,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一贯保持谨慎、从严的态度,甚至不惜以牺牲大学生的婚恋权为代价来保障其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
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进行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呈现出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的动态过程。
但如何完整解读这一变化过程,尽量减少和有效化解学生婚恋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自主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论争的热点。
本文拟就此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在校大学生婚恋行为的教育管理有所助益。
一、大学生婚恋政策的历史回眸
大学生正步入成人期,且已进入适婚年龄。
因此,大学生恋爱、结婚的自由应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实际上,在大学生恋爱问题上,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规章从未明令禁止过。
但是作为教育规章的延伸——高校校规在不同时期则有过不同政策。
在恢复高考的头几年,由于学生来源和构成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高校大多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高等教育逐步步入正轨之后,随着教育规章对大学生结婚政策的逐步从严,许多高校不仅明令禁止大学生结婚,而且明令禁止大学生恋爱,有的甚至比教育部相关规定更为严厉。
这种状况直到1998年高校扩招后才逐步松动。
2005年9月,教育部取消大学生结婚禁令,这时各高校也才完全取消了对大学生婚恋的限制。
可见,我国大学生恋爱政策与大学生结婚政策一样经历了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动态过程,只是前者由各高校根据本校情况规定,后者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从1977年至1983年——适度禁止期。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由于因文革停止多年的高考招生制度刚刚恢复,许多“老三届”学生得以重返校园,在校大学生年龄跨度从十几岁到三、四十岁,不少高校出现了“父子同学”、“母子同学”现象。
有鉴于此,当时国家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实行“双轨制”,即对未婚年轻学生严格禁止,对大龄及已婚学生适度宽松。
例如,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我国首部大学生学籍管理文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提倡晚婚。
二十五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者,一律退学;二十六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能结婚”。
1979年8月,也就是上述规定实施半年后,教育部又出台了“补充通知”,进一步严格了大学生结婚政策。
1981年2月,教育部专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但年龄在三十岁以上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
”通观上述规章,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大学生婚恋问题上都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实行“双规制”,只是约束条件一个比一个苛刻。
2.从1983年至2005年——严格禁止期。
随着高等教育渐入正轨,老三届大龄学生及已婚学生已经淡出校园,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追求效率的理念和高校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日益倡行,学生权益更加被弱化甚至漠视,属于私权的学生结婚权受到严格限制。
其标志是1983年1月教育部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
该《办法》规定:
“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
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该《办法》与此前颁发的相关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取消了区别对待原则,所有学生在结婚上一视同仁,一律严格禁止。
如若结婚,必先退学,而且不得复学。
1990年,原国家教委再次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这条禁令比1983年的相关规定更为果断、决绝。
这一时期,各高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纷纷将以上禁令赫然印在校规中,严禁在校大学生结婚和恋爱。
3.从2005年至今——完全容许期。
本世纪初,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依法治教理念的确立以及高考条件的放宽,原有的禁止在校学生结婚的教育规章遭遇法律效力和学生权利诉求的双重拷问。
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2005年3月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内容。
2007年8月,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对容许大学生结婚的后续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彻底清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制度障碍,奠定了在校大学生婚姻教育管理的人本化、法制化基础。
随即,各高校也适时改变了以往对大学生恋爱、结婚、生育权的否定态度,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新的内部管理规定,取消了与法律相悖的条款,为在校大学生自主行使恋爱、结婚、生育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大学生婚恋政策的内涵解读
婚恋是人独特的情感表达方式,它一方面表现为人的两性关系的生物性,另一方面又受社会的控制和制约。
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
“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
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
”恢复高考制度30多年来,我国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由禁止变为容许,不仅是对大学生自然属性的尊重,同时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内涵。
1.公权与私权的归位。
婚恋家庭是学生作为公民充分行使私权的舞台。
在这个私密的舞台上,道德教化理应是首席导演。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才可以以公共秩序守护人的角色介入其中。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大学生婚恋这个私密领域却被纳入了教育规章的管制范围,教育主管部门希望通过规范化的治理谋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种初衷当然不错,但是用教育规章来约束在校大学生婚恋问题,其本身的合法性又从何而来?
而且,从效益对比的角度来看,在婚恋这种私权领域,道德教化的作用要远大于硬性管理,运用行政手段过多干涉只能事倍功半。
其实,从现实的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既管不过来,也管不好。
这一点,已经被诸多事实反复证明。
新《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婚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体现了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的充分信任,也说明我们的教育管理不再固守“要么是,要么否”的一边倒模式,在婚恋这种公权力不必插手的私密领域,给大学生留出自由选择的空间,让他们依法行使私权。
这样,公权与私权才得以各归其位,各尽其能。
2.管理与服务的协同。
众所周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多层法律关系:
从公法的角度,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高校依法对学生实施自主管理;从私法的角度,高校与学生之间又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过去,教育主管部门奉行管理本位主义。
强调自身的管理功能,习惯于将学生作为管理的对立面和简单的管理手段的承受者。
其制订在校大学生婚恋制度的出发点,不在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防止学生因行使婚恋权而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但从根本上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学习者和一般社会公民在学校教育生活中的正常需求;忽视了学校作为公共秩序守护人,除了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之外,还应该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来激发学生成才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规定》在充分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强化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取消大学生婚恋禁令,这是站在科学、宏观的层面,对高校与学生关系及高校职能的完整解读。
其意旨在于,高校不仅应该加强自主管理,还必须强化自身的服务职能,实现管理与服务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上的协同一致。
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依法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他律与自律的合奏。
根据运行过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
其中,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又属于应然的范畴。
对大学生婚恋权的解禁,只是赋予大学生法定的婚恋权,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现实婚恋权。
法定婚恋权要转化为现实婚恋权,还必须依赖某些法律事实。
换言之,已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大学生要依法结婚,必须考虑自己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必须斟酌自己是否能承受恋爱、事业和家庭带来的各种压力。
因此,我们说,赋予大学生婚恋权绝不是鼓励其婚恋,而是给予那些具备成熟条件的学生以婚恋的可能性。
因为,婚恋和学习客观上是存在矛盾冲突的,这种矛盾冲突在时间、经济、精力等诸多方面都可能存在,绝大多数大学生难以妥善解决。
也正因如此,以往教育规章才硬性规定大学生不得擅自婚恋,企图通过外界的强制力从源头上帮助大学生化解这种矛盾冲突。
新《规定》取消大学生婚恋限制,将婚恋的自主权还给了学生,虽说客观上杜绝了高校硬性干预大学生婚恋的可能性,同时也减轻了高校在大学生婚恋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
今后,高校在大学生婚恋问题上虽然难以完全脱离干系,但更多的是寄望于大学生自己对制度的遵从、他人的尊重和自身的珍爱。
只有自律与他律完美结合,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这是大学生婚恋禁令被取消的题中应有之义。
4.理想与现实的共生。
教育规章禁止大学生婚恋,其目的无非是希望大学生珍惜花样年华,努力向学,以便今后更好地成就事业、造福社会。
无论从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大学机会的稀缺性还是青春年华的短暂性考虑,我们都不怀疑其出发点的正确性。
但制度是现实的衍生物,制度的设计既要反映客观现实,更要超越客观现实、促进未来发展。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治理理想,必须根源于大学生婚恋的客观现实,又要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过去,这一规定之所以未引起社会广泛的质疑,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人们权利意识的欠缺;二是绝大多数大学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
但当教育部取消了高考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后,到达甚至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已经占到了一定比例。
同时,因家庭经济资助或自身勤工俭学、自主创业等渠道,涌现出了具备结婚经济条件的学生。
而且随着法治的倡行,人们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
也就是说,原先限制大学生婚姻权实现的条件,已经被一些学生逐一打破。
加之婚恋并不与学习构成必然的对立关系,只要处理得当还可以激荡事业辉煌,历史上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
因此,新《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婚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既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和谐统一。
三、大学生婚恋政策的理性应对
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由禁止到容许,无疑是社会法治日臻完善的表征。
但这一政策变迁,确实给高校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给大学生正确处理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带来了全新挑战。
如果这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大学生因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荒废学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显然有悖于修订这一政策的初衷。
因此,如何理性面对、科学回应这一政策变迁,使其取得预期的效果,是学生、学校、家庭及政府都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1.学生的应对。
由于容许婚恋这个政策的人本性特征和婚恋行为的私密性特质,大学生自身的态度和行为是这一政策得以良性运行的决定因素。
大学生作为这一政策的调整对象,一是要准确解读政策。
教育部把婚恋的决定权还给大学生,遵从的是法治精神和立法原则,并非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婚恋。
而且,婚恋限制被取消后,高校这道监管门槛也随之取消,高校在大学生婚恋上可实施的作为大大减少,婚恋与否取决于大学生自己。
大学生要透过政策的字面内容,领会其深刻内涵,学会利弊自度、进退自裁。
如果享受权利,必须仔细权衡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将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误人误己。
二是要理性审视自身。
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主体具备行使这一权利的成熟条件时,才能转化为事实权利。
对于绝大多数大学生而言,虽然婚恋政策发生了变化,但自身条件并未发生变化,并不具备婚恋的客观条件。
在婚恋自由的政策背景下,更应该冷静自处,切不可一时冲动,更不可盲目从众,造成终生遗憾。
三是要科学规划人生。
权利是可以处分的,行使和放弃都是处分权利的方式。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由于使命所在、青春难再,大学阶段应该放弃行使婚恋权,牢固树立“学业在先,恋爱在后,婚姻在远”的思想观念。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婚育现象虽然不多见,但恋爱、同居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在学生中流行着大学不恋爱就不完整的错误思想,显然是对婚恋自由的曲解和误读。
四是要举止文明适度。
我们说,婚恋是个人的私事,其含义不仅在于婚恋不应受制于他人,更在于婚恋不该影响他人。
特别是高校这样的公共场所,大学生不论婚恋与否都应该自觉维护校园文明,切不可举止失度、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
目前,高校校园中随处可见恋爱中的“动物美”,这无疑是对爱情的亵渎和校园文明的污染。
2.学校的应对。
“不提倡也不反对”,是目前高校回应在校学生婚恋问题的典型态度。
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表明高校在学生婚恋问题上的困惑与无奈,但与其身份是极不相称的,于学生而言则容易产生误导和暗示。
作为教育管理者,高校在学生婚恋问题上理当态度鲜明、恪尽职守,切不可消极回避。
首先要转变观念。
婚恋权象受教育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
高校理应怀抱平和、信任的态度,既要相信法律的科学性,更要相信学生的理智感,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过多的担心害怕。
其次要调整角色。
大学生大都超过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高校必须从大包大揽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方式中解放出来,主动为自己减负,将应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还给社会,应该由学生承担的责任还给学生。
否则,既难取得理想的教育管理效果,也容易招致非议,甚至触犯法律。
其三要完善管理。
教育部取消大学生婚恋禁令,并未约束高校依法行驶职权。
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是高校神圣的职责。
如若学生违反,无论婚恋与否,高校都有责任和义务严肃处理。
尤其是非婚同居、不文明恋爱问题,理当纳入校园文明的管理范畴,按照相关规章从严处理,绝不能听之任之。
其四要优化服务。
容许在校大学生婚恋后,不可避免地派生出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问题、孩子户籍问题、婚产假问题、住房问题等,高校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自身实际,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思想引导,拓展服务职能,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在校大学生婚恋合法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3.家庭的应对。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孩子终生的导师。
婚恋禁令取消后,大学生情感取舍的机会和困惑明显增多,更需要家长的教育引导。
一是要以身作则。
家长是孩子的榜样,家长的行为对孩子婚恋观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大量事实证明,来自开明、和睦、沟通顺畅家庭的大学生,其婚恋心理和婚恋行为往往更健康、理智。
如果家长生活不检点,夫妻感情不和睦,其孩子极易在婚恋上出现问题。
因此,家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爱情观、家庭观,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夫妻间的感情,积极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让孩子感受到人生的美好、爱情的甜蜜、家庭的幸福。
二是要态度正确。
大学阶段是孩子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一定要教育孩子将精力放在学习上。
少数家长生怕孩子毕业后找不到理想对象,鼓励孩子在大学期间抓紧恋爱,甚至专门拨给孩子恋爱资金,这是本末倒置的短视行为,必须加以纠正。
三是要加强引导。
孩子终将成家立业。
必备的婚恋知识、良好的婚恋心理和道德,是他们获得幸福生活、拥有美好人生的敲门砖。
家长要适时、妥善地对孩子进行婚恋教育,降低他们的婚恋神秘感,提高他们驾驭婚恋情感的能力。
四是要悉心关爱。
大学阶段关涉人生的大事很多,一定程度上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父母的指导。
父母切不可认为孩子上了大学,就船到码头车到站,放任不管,而应该更加及时地了解孩子的近况,掌握孩子的心路历程,当好孩子的人生导师。
4.政府的应对。
大学生兼具学生和公民双重身份,他们终将通过婚恋组建家庭,成为社会的细胞。
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理当承担好自身的责任,积极作为。
一是加强婚恋道德教育。
婚恋情感大多属于道德的范畴,只有教育才能发挥深入、持久的作用。
宣传舆论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把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婚恋观融入文化娱乐节目和广告中,发挥其对大众的正面引领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婚恋情感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课程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实施,促进学生婚恋情感教育与研究的系统化、常态化、生活化。
二是加强婚恋环境治理。
禁欲主义、性禁锢固然是封建枷锁,但“性解放”、“性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目前各种涉黄、泛黄事件充斥着我国大大小小的社会空间,是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直接结果,公检法部门应加强综合治理,以正视听。
特别要加大网络干预力度,规范、净化网络环境。
比如,积极研发过滤软件,严格控制和堵塞黄色信息和垃圾网站,严厉制裁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
三是完善婚恋文化服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学生婚恋教育的经费投入,充分保障学生婚恋教育所需的设备、设施;要加大学生婚恋文化教育产品研发与供给的力度,积极拓展学生婚恋情感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婚恋权法律制度,加强学生婚恋权的司法救济,以正义与高效的法律理念将大学生婚恋权推向法律实践的强力保障系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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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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