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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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附: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警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规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管理。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服务成本和道路占用费构成。
具体地段的收费标准,通过物价部门成本审核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住宅小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1、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露天停车场。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含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及新闻单位等场所)的内设停车场。
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5、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价格:
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第七条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
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停放时间连续计算,超出整数时间15分钟的,按整数计(不足15分钟的,不予计算)。
同一车辆在规定的计费单位内多次在同一停车场停放的,停车场不得重复收费,但是车辆停放者应当主动出示已交费凭证。
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应设置次和月两种计费单位供车辆停放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夜间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三)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相关凭证:
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四)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一小时的车辆;
(五)即停即走(以15分钟为限)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通讯、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车、殡葬车;
(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停车场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一条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构成。
物业服务企业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
对已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
第十三条机场、车站,码头、高架桥下、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公共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道路停车泊位的标准。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均不得高于同地段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及公安交警、市政管理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
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
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二十条对机动车停车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附件中的收费标准自2012年2月1日起,在湘潭市城区内执行,试行期一年。
城区内原已审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报市物价局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按照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当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湘潭市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
1、道路自动收费停车位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每车位
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15分钟内不收费)
说明:
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2、道路人工收费停车位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每车位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
(15分钟内不收费)
说明:
大型车辆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附表二:
湘潭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标准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电动车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
每
月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
每
月
每
小
时
每
次
按时收费24小时限价
每
月
每
次
每
月
2
5
15
150
3
10
20
260
4
12
30
350
1
40
说明:
1、采用计时收费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超出整数时间15分钟的,按整数计(不足15分钟的,不予计算)。
2、按次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计算,12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不另收费。
3、小车:
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大车:
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机动车,超大型车:
载重10吨以上的机动车。
4、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附表三
湘潭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车型
小车
大车
超大型车
摩托车
类型
每
次
每
月
每
次
每
月
每
次
每
月
每
次
每
月
室内
5
300
10
500
15
700
2
60
露天
3
90
6
180
10
270
1
30
说明:
1、汽车、摩托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停留未超过1小时不得收费。
2、按次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计算,12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不另收费。
3、已购车库(位)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每月为30元/辆。
附表四:
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停放保管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天·辆
车 型 分 类
收费标准
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10
小车:
载重2吨以下(含2吨)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
20
大车:
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0座以上
30
超大型车:
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0
说明:
1.车辆停放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2.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停放减半收费。
3.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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