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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学习计划
消防学习计划
篇一:
消防培训计划
东郭四中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为了做好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教职工、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特制定本学期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时间
第一阶段:
教师:
全体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安保人员;学生:
七年级全体学生
第二阶段:
教师:
其他教职工。
学生:
八、九年级全体学生二、培训方式
理论知识、现场示范演练。
三、参加培训人员:
全体师生四、培训内容
1、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师生员工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材料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3、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巡查,并建立月查记录。
4、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组织教职工、学生开展消防演练。
6、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养护,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7、使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奖惩、有预案,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五、培训目标
全体教职工都应做到“三懂”、“三会”:
懂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
会处理险兆事故、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火警电话119)。
XX年9月
东郭四中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二0一四年九月
篇二:
消防培训计划
君悦天下酒店消防培训计划
部门:
消防部
一、指导思想
要充分认识酒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政策,以酒店财产、客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认识,处理好酒店消防安全工作与提高酒店服务质量的关系。
把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酒店消防工作落到实处,为酒店客人和员工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
二、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划酒店的消防管理,使每名员工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及应急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
最终到达齐抓共管理之目的;
2、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逐项落实;
3、结合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及教育;
4、将培训结果转送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评估及其工作评级的标准;
5、培训实行签到制。
不准缺席,若有急事处理,必须报请部门经理审批后执行;
6、各部门每月应自行针对部门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培训内容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XX年10月28日批准的《新消防法》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内容大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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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篇三:
消防培训计划
消防培训计划
一、目的:
了解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1,熟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
2,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了解有关消防设施性能;掌握有关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4,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二、课时设置:
10课时
三、培训内容:
(一)体能培训
1.队列
2.35米综合练习;
3.百米独木桥;
4.引体向上;
5.百米负重;
(二)理论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度
消防法;
61号令;
山东省消防条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消防基础知识
燃烧的条件、过程、类型、产物。
3.防火技术
防火原理
防火措施
火灾原因
电气防火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防火管理
公共场所防火管理
4.消防器材装备
(1)常见的灭火药剂几灭火原理
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
(2)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
5.灭火基础知识
火灾的分类
火灾的发展阶段
报警:
对象;方法;内容。
灭火的组织程序:
(1)及时报警
(2)及时组织扑救和疏散
(3)即使组织安全警戒
(4)指挥权移交
初起火灾扑救原则:
(1)救人第一和集中兵力的原则;
(2)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
(3)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灭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却;
2
(2)隔离;
(3)窒息;
(4)抑制;卤代烷
6.几种常见火灾的扑救
仓库火灾的扑救
(1)仓库建筑的特点;
(2)仓库火灾的特点;
(3)仓库火灾的扑救。
化学危险品库火灾的扑救:
防毒
电气火灾的扑救;
有毒气体的扑救。
7.安全疏散和逃生
河南洛阳东都大火
8.消防在家庭、公共场所中的应用:
VCD
9.频教育:
DVDXX—XX全国特大火灾案例
(三)技能训练
1.安全标志识别;
2.报警;
3.灭火器的使用:
距着火点距离;风向;操作;灭火效果。
4.仓库火源、电源的检查。
3
电源:
(1)不得设施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乱拉乱按临时电线。
(2)不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家用电器。
(3)库区电源设置总闸,每库房单设分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防雨淋,人离开
拉闸断电。
水源:
(1)库区设醒目的禁烟标志
(2)进入甲乙库区,交出火种;进入甲乙液体储罐区还应交出手机等
(3)进入库区的车辆要加防火罩
(4)动用明火时,要经过审批,办理用火手续,取得用火证,严格防护措施。
(5)库区及周围50米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
(四)经验学习
1.与聊城消防支队进行共建学习,参观消防支队建设,请消防官兵讲课。
2.参观消防重点单位(如:
棉麻库)的消防建设,学习先进经验。
四、考核
1,体能考核;技能考核;理论考核
2,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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