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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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四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四篇
篇一: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我院社团更健康、更有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宗旨、原则
1、性质:
金陵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经学校批准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2、宗旨: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在校团委和院大学生科协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原则:
社团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二、组织管理
1、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大学生科协配合团委对各社团进行具体管理。
2、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会员。
3、申请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2)明确社团活动的内容和开展活动的方式,以及接纳社团成员的办法。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
(4)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4、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社团组织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
(4)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5)指导教师或有关指导部门。
5、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组织的名称;
(2)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三、经费管理
1、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
社团活动基金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帐目要清晰。
院团委定期检查监督。
2、团委根据社团的需要提供一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奖励。
3、需利用学校资源获得外单位赞助,应由大学生科协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并归口管理赞助经费。
四、活动管理
1、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老乡会等。
2、学生社团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提交工作计划。
学期结束前要以书面形式将社团学期总结报大学生科协。
4、学生社团组织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活动必须提前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各社团应积极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并填写活动记录表。
大学生科协配合院团委进行考核,院团委每年表彰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
6、对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二: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我院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受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宣传部、学(保)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院学生社团的管理。
系(分院)团总支负责系(分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我院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经费中划拨,实行统一管理。
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学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学院党委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系(分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系(分院)团总支审查,报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我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下设的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的院和系(分院)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分别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学院、系(分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注册。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跨校进行交流活动。
特殊情况需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学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校园十佳社团”。
第四十一条学院“十佳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
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十佳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三条学院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十佳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外制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篇三: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中学生社团是指在XX中党总支领导下,XX中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本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XX中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和共青团XX中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有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德育、艺体工作副校长和各处室负责人,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核批准、社团开展活动的协调与监管、社团的考评等;XX中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XX中团委、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XX中学生社团成立,须先报经学生会、团委初步审查后,报经学校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团委学生会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XX中学生社团申请登记时,须按照学习研究类、实践创新类、文学艺术类、体育类四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XX中在校学生,一名学生只能申请加入一个学生社团。
一个社团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八条成立XX中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时成员超过10人。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时间。
4、至少有一名实际操作上的指导教师。
第九条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地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XX中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社团申请表。
2、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和现有成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3、规范的社团章程。
包含以下内容: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
(2)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职责;
(3)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4)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5)社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
(6)社团的活动管理、成员的管理和考评等制度;(7)社团经费的来源、管理办法。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及其签字。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团委学生会判定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筹备人数共计未超过10人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的登记和备案;2、对学生社团实施每学期检查注册;
3、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4、为必要的社团活动提供场地、人员等相关软硬件设施,及各社团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它形式获得经费,由专人进行管理,必须用于该社团的活动。
社团成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学生社团经费须严格遵守社团章程的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团委学生会的监督检查。
学期末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汇总表经全体成员签字认可,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具体注册办法为每学期开学之后的第1个月内到团委学生会注册。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安排于每周五下午4:
50起开展活动。
每次活动结束由社团负责人如实填写《XX中学生社团活动记录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交团委学生会。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大型开放性活动,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报批。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规定。
团委学生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3、累计有2门及以上的课程参加四川省学业水平测试(不含补考)不及格的;4、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向团委学生会申请登记,不得擅自变更。
社团更换负责人由社团内部推举并报团委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对社团的内部管理、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等给以引导和指导,把好质量关。
学校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另行核定。
第四章社团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具有丰富XX中校园文化,倡导优良行为习惯,抵制不良内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大型活动,需要调度社团时,社团须积极配合、积极参与,并保证贡献成果的水平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规章秩序。
学生社团活动有与教学活动相冲突的情形时,团委学生会有对活动进行调整或取消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只能开展针对本社团成员的活动,没有权力号召非本社团成员参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只能在XX中校园内进行。
若涉及外出活动事务的,须报团委学生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XX中学生有权自由加入或退出任何社团。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组成机构和财务状况,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登记管理机构查明属实的,有权建议该社团更换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因故未到要提前向负责人请假,无故三次未参加活动的,负责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包含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合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团内部制定的不与本办法冲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相互关系以及其它
第三十二条XX中学生社团之间应遵守地位平等,互不侵犯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XX中学生社团之间允许出现合作关系,出现合作情形的,应当互帮互助;在社团合作开展活动期间,其他社团不应有任何情形的暗中干涉以及破坏社团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之间应通过正确途径来进行社团运作上的合理竞争,不得运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同社团之间不得对其他社团进行攻击,或者实质上的伤害,也不能恶意损坏其他社团的财物或劳动成果,以及不得蓄意破坏其他社团的活动,一经举报查实,将予以该违规社团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XX中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与校外团体或组织联合开展活动。
如确有需要,须报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团委学生会有权将其解散。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独立或者联合开展活动,不得有涉及对学生、学校有负面影响的活动或内容,一经界定,团委学生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第三十七条XX中学生社团有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团委学生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不遵守登记管理机构对其工作、活动的安排,擅自主张开展社团活动的;
2、对登记管理机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合理决定不服从、无理取闹、影响社团正常活动和登记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
3、社团或社团之间如有欺骗、误导团委学生会工作,导致团委学生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八条不同社团之间若活动等有冲突,应向团委学生会提交申请,解决矛盾,不得私下采用极端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社团应尊重本社团成员参加不同的社团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干涉成员参加其他社团,不得挑拨成员与其他社团的关系。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XX中团委学生会每学期从制度建设、活动管理、成绩成效等方面,对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学年末评选"XX中优秀学生社团",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学生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接受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和团委学生会指导的;3、经费管理混乱的;
4、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5、社团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非职权范围内活动的;7、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学生会有权将其解散:
1、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2、连续三个月内无指导老师参与其活动并进行有关指导的;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连续两学期社团成员不足8人的;5、社团一个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于2017年11月29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在本办法执行日前已事实存在的学生社团也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或产生争议的内容,最终以XX中团委、学生会解释为准。
共青团XX中委员会XX中学生会2017年11月29日
学期考评标准(满分100分):
(一)制度建设占20%,其中资料准备齐全则可获得基础分15分,主管教师在此基础上根据资料的规范性酌情加分;
(二)日常活动占40%:
1、社团会议缺席一次扣3分,迟到一次扣2分;2、活动记录缺填一次扣5分,不规范填写一次扣3分;
3、主管教师抽查日常社团活动时发现以下情况可酌情扣分:
活动安排不符合该社团建社宗旨、活动过程中纪律涣散、社员做与社团活动无关的事等。
(三)配合学校开展活动占30%;(四)指导老师评价占10%。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
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
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应当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学生发展指导中心检查。
第二十四条活动经费必须按照提交的活动方中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二十五条各学生社团财物负责人每月向学生发展指导中心财务部一份社团财务记录单,有精确的日期、准确的收支记录和正规的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是指以学生社团经费购买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固定财产为学生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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