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保护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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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保护准则
张柏: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城市文化
各位代表,大家好!
城市文化的提法由来已久,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严肃的命题而进行深入探讨,却是近年来的事情。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经济发展可以随着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而实时转型,文化发展却由于其坚韧的历史根系而能够相对较好的保存其原有的精髓。
这也正是在世界范围内提倡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一个客观基础。
从某种角度上说,一个城市的形成本身便是一种区域文化的凝缩.体现了当地早期的人类群体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和利用的原则,在物质上反映在建筑、交通、饮食、服饰等方面,在精神上则反映在风俗、观念、语言、艺术等方面。
城市在诞生之初所具备的各种特征和总体风格,会在其日后的发展过程中世代传递,逐步演变,从而形成每个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的城市风貌。
所谓的城市文化,从广义上说,包含了城市从有形到无形的各个方面。
它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有机体,在成长代谢中吐旧纳新,既能吸收消化外来的影响,又能牢固维系其自身的根脉,即便受到战火的重创,仍然能够顽强的恢复生机,重现繁荣昌盛。
我们今天所推崇的城市文化发展便是要充分尊重城市的历史渊源,让现代文明和谐融入城市的历史文化,而绝不是粗暴的扰乱或冲毁。
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主要的物质载体之一便是幸存至今的各类文物古迹,这些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历史上城市的缔造者和传承者从不同角度对于城市发展的思考和决定,进而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人文景况和科学发展成果。
这些对于今人无疑是弥足珍贵的信息。
事实证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会带动世界各个角落的协同运作,如果不及时的,有意识的留住城市重要的历史标记,那么这些脆弱的文化遗产将很快消失殆尽,千城一面的状况会不可避免的呈现在世人眼前,那时我们再谈论城市文化必然会力不从心,并且也将最终失去意义。
城市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们如何看待自身所生活的这个城市的历史,是否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是否在追求现代化生活方式所带来的舒适和便利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的为文化遗产的继续存在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长期的人、财、物力的支持。
显然,这种意识在现代人群中并非是与生俱来的。
事实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漠视历史文化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众多的发展中城市。
这种城市文化的危机已经引起了国际广泛的关注。
在欧洲大范围内评选“文化之都”的做法,便是在大张旗鼓的向人们宣传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名城评定体系也向人们表明了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对于凸现城市的文化品位、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发展城市文化,充分重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仅仅依靠部分群体的努力和争取是不够的,需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有利的大环境,使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意识深入人心。
同时,在强调城市文化发展,维系城市历史文化脉络的同时,如何正确的对城市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措施也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一部全面指导文化遗产保护的《巴拉宪章》因其通俗易懂、详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得到了其民众的广泛支持,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间村民,都能够在生产生活中自觉引用《宪章》条款,身体力行的保护身边的文物古迹。
可以说,《巴拉宪章》已在澳大利亚的遗产保护实践中成为通用语言,在整个国家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带动了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完善,进而使得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城市文化发展得到切实的体现。
《巴拉宪章》的成功推行现已成为一个典范,产生了重大的国际影响,为其它国家所纷纷效仿。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一部适应中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行业文件,这就是已经问世七年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它由来自建筑、考古、遗产保护和遗址管理等领域的中国专家组编写,同时得到美国盖蒂保护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历时三年共同编纂而成。
它总结了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同时吸收了国际方面的成熟理念,在完全遵循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其主导思想同《威尼斯宪章》保持一致,并在内容和形式上借鉴了《巴拉宪章》,成为一部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行业规范。
作为新形势下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的操作指南,《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70多年前由梁思成所建立的“整旧如旧”的概念,但同时融入了象征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巨大进步的新理念和新方法。
最重要的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明确肯定古迹遗址的价值的评估是需要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并且认识到了遗产的有形价值与无形价值,同时强调了利益相关方共同协商的必要性。
这些都是是奠定城市文化发展理论的重要基石。
此外,《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还制订了明确的规划和决策程序,按照调查、评估、定级、规划、实施、检查等步骤循序推进,并将管理认定为保护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从而带动文物古迹保护的全面、均衡发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有意识的使用了汉、英两种语言,并力求两者之间得准确对应。
以上这些方面都说明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立足中国文化遗产现状,结合西方保护科学发展成果方面所做出的成功探索。
当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国际先进模式不仅仅是借用,同时也贡献出了自己成功的经验,使其更加全面和深入。
例如对遗产地建立“四有”档案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相对于《巴拉宪章》显示出独到的思考。
过去的七年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已逐渐为广大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所了解和接受,《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得到了中国的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积极倡导,并在其公布的相关法规条例中越来越多的得到了体现。
在各地的遗产保护工作中《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在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影响。
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当前一些大的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中的应用,此外,我国具备资质的各个规划编制单位在为文物保护单位编写保护规划时,都能自觉贯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精神,力求体现准则的要求。
为了落实《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应用,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所合作,分别在敦煌莫高窟和承德避暑山庄开辟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应用试点项目,在遗产保护和管理中贯彻应用准则中的理念和方法,制订和执行保护规划以及某些具体的方针策略,例如游客管理与遗产展示、遗产地游客承载力研究、古建筑保存现状评估与保护措施等。
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示范并检验准则的各项条款,从而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经过几年来的密切配合和共同推进,现已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在保护技术和遗产管理方法等方面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产生源于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
由清华大学编写的《中国准则应用释例》采取了以实际工作中的工程案例逐条对照解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条文,生动而深入的示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实践中的灵活应用,帮助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更清楚、更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条文所表述的内容,从而在工作中更加准确的贯彻《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所提出的文物古迹保护原则。
准则案例部分编写工作的完成意味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即可从宏观上全面指引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也可从微观上指导一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具体的保护项目,同时,也适用于专业人士自学和运用。
中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时期,此时倡导发展城市文化是非常必要而及时的。
优秀的城市文化既是对其历史文化的有效传承,又应是对现代文明的合理接纳。
如何把握二者的关系,建立科学的平衡机制,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部重要文献,反映了中国在该领域内知识、理念、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最新的阶段性成果,它在广大群众和专业工作者中的进一步普及,无疑会对城市文化发展的实践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们希望借助城市文化理念的树立,让我国众多城市的决策者能够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城市发展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让广大的普通市民关注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去,让华夏悠久的历史文化在新时期的城市建设中焕发异彩,永不谢幕!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1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意义56
2 关于文物古迹57
3 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60
4 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1
5 关于保护工作程序63
6 关于记录档案65
7 关于管理机制68
8 关于评估70
9 关于保护规划71
10 关于日常管理、保养和展示陈列74
11 关于防护加固75
12 关于修整和修复76
13 关于迁建和重建78
14 关于环境治理79
15 关于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保护81
16 关于纪念地保护82
1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意义
1-1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编制的背景
1-1-1 中国近代的文物古迹保护的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专业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
50年代至90年代,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
目前通过总结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古迹保护理论,在大多数从业人员中取得共识的条件已经成熟。
1-1-2 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和地方还都颁布了一些有关文物古迹管理和保护工程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专业性阐释,以及相应的行业规则。
1-1-3 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
拓展保护观念,坚持保护原则,为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明确的保护工作准则已势在必行。
1-1-4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保护文物古迹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事业,众多专家组织了各类国际保护组织,很多国家签署了各类国际保护公约,不少国家也制订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保护规则。
中国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员国,应当为国际保护理论作出贡献。
1-2 《准则》的作用
1-2-1 《准则》是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行业规则。
凡是从事文物古迹保护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和管理、研究、勘测、设计、施工、教育、传媒的一切人员,必须在专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上受到《准则》的约束。
1-2-2 《准则》是评价保护工作的标准。
保护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规定,同时所有专业性方案的制订及其成果都应以《准则》为依据进行评估。
1-2-3 对于市政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防灾和环境保护、园林、宗教和民族等部门在处理涉及文物古迹的事务时,也可以《准则》作为专业依据。
1-3 《准则》的权威性
1-3-1 《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并通过。
1-3-2 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后,《准则》规定的保护程序,就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作程序。
1-3-3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检查保护规划及技术方案时,或在处理保护事务争议时,可以用《准则》作为论证的依据。
1-3-4 在动员全社会保护文物古迹的活动中,《准则》可以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并成为社会监督的专业标准。
2 关于文物古迹
2-1 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2-1-1 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
① 重要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
② 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③ 典章制度;④ 民族和宗教;
⑤ 家庭和社会;⑥ 文学和艺术;⑦ 民俗和时尚;⑧ 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2-1-2 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必须以当时的地面遗存、考古遗址,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
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2-1-3 文物古迹的年代指的是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
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
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
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2-1-4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
2-2 文物古迹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
2-2-1 现存的实物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完整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后的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
2-2-2 大型建筑组群或历史街区(村镇)应当在整体上保存着历史风貌,当代增减或改动的部分所占比重必须很小。
2-2-3 历史文化名城中标志性遗迹和历史景观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应该是该名城中价值最高的文物古迹,并足以体现该名城的文化特色。
2-2-4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其原来的场地也应视为文物古迹。
2-2-5 借用文物古迹或历史名称新建的仿古景观不属于文物古迹。
2-3 文物古迹的根本价值是其自身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
2-3-1 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 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而建造,并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
② 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
③ 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④ 可以证实、订正、补充文献记载的史实;
⑤ 在现有的历史遗存中,其年代和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类型中具有代表性;
⑥ 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
2-3-2 文物古迹的艺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 建筑艺术,包括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
② 景观艺术,包括风景名胜中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以及特殊风貌的遗址景观等;
③ 附属于文物古迹的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
④ 年代、类型、题材、形式、工艺独特的不可移动的造型艺术品;
⑤ 上述各种艺术的创意构思和表现手法。
2-3-3 文物古迹的科学价值专指科学史和技术史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 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
② 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③ 本身是某种科学实验及生产、交通等的设施或场所;
④ 在其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
2-4 对文物古迹必须进行有效的保护。
2-4-1 文物古迹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受法律保护。
保护单位的级别反映了公布当时对其文物价值的评价和管理权限的区别,对各级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没有区别。
2-4-2 文物古迹应予以登记。
对有保存价值但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应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加以保护。
在进行大规模建设和改造的地段,应当及时对已登记的对象进行评估,确定保护方案。
2-4-3 文物古迹的保护程序必须依法经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实施保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4-4 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预保护文物古迹。
鼓励、引导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制订保护本地文物古迹的乡规民约。
3 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
3-1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
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3-1-1 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
3-1-2 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
3-1-3 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3-1-4 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3-2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3-2-1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等,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3-2-2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决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3-2-3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
3-3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3-3-1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① 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② 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③ 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④ 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⑤ 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⑥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⑦ 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⑧ 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3-3-2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① 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② 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③ 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④ 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⑤ 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⑥ 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3-3-3 保存现状应主要使用日常保养和环境治理的手段,局部可使用防护加固和原状整修手段; 恢复原状可以使用重点修复的手段。
4 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1 通过合理的利用充分保护和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1-1 利用主要是指服务于当前的实用功能,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
利用的功能应当尽量与文物古迹的价值相容。
4-1-2 文物古迹除只供科学研究和出于保护要求不宜开放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是开放的和公益型的。
其利用的功能和开放的程度,要以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公众安全不受危害为前提。
4-1-3 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首先要通过有效的保护手段,真实地展示其自身的历史形象; 同时可以恰当地使用多种艺术与技术手段,准确地向公众解释其价值。
4-1-4 要充分认识文物古迹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最根本的条件之一,对文物古迹保护的数量和质量,是决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水平的最主要的标准之一。
4-1-5 要充分发挥文物古迹在城市、乡镇、社区中特殊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某一地区中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或该地区的形象标志。
4-2 文物古迹通过以下功能发挥社会效益。
4-2-1 科学研究的功能。
包括为人文学科和自然学科提供实证材料,或由文物古迹中提出新的人文学科或自然学科课题。
4-2-2 社会实用的功能。
文物古迹可以成为:
①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所;②历史、艺术、科学等知识的教育场所;③以历史文化为主题的观光场所;④为身心健康活动的休闲场所;
⑤传统的民俗和延续的宗教场所。
4-2-3 审美的功能。
主要包括以下效益:
① 通过文物古迹特有的艺术环境的熏陶,培育公众高尚的情感和兴致;
② 通过对文物古迹的欣赏、分析,提高公众的艺术鉴赏水平;
③ 通过对文物古迹的观摹、领悟,丰富艺术家创作的题材和技法。
4-3 对利用文物古迹创造经济效益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并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
4-3-1 经济效益应当主要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① 由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形成的地区知名度,给当地带来的经济繁荣和相邻地段的地价增值;
② 以文物古迹为主要对象的旅游收益以及由此带动的商业、服务业和其它产业效益;
③ 与文物古迹相连系的文化市场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依托文物古迹的文艺作品创造的经济效益。
4-3-2 建立必要的制度,在依托文物古迹创造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4-3-3 不允许以下列方式取得经济效益:
① 将文物建筑和遗址、庭院、绿地等作为一般房产或商业场地出租;
② 在文物古迹中添设不健康的观光项目,以招徕游人;
③ 歪曲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用低级趣味和封建迷信的宣传手段招徕游人;
④ 将文物古迹作为资产进入纯商业领域,承担经济风险。
4-4 为了公开开放和合理利用而增改的设施,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遵守以下原则。
4-4-1 只实施在次要的建筑中,或建筑的次要部位;在没有地面遗存的场地添建必要的设施时,应保护地下遗址及文物古迹的环境不受损害。
4-4-2 绝不允许损伤原有结构和艺术构件。
4-4-3 所有工程都应当是非永久性构造,是可逆性的,必要时能全部恢复至原来的状态。
5 关于保护工作程序
5-1 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它干预的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
前一步工作失误,必然给后一步造成损害,直至危害全部保护工作,因此必须分步骤按程序进行工作,使前一步正确的工作结果成为后一步工作的基础。
5-1-1 应当按照不同的保护对象规定不同的工作程序,但最必要的和最基本的程序不能省略。
5-1-2 在编制各步程序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前期工作,设定基本框架,大体上掌握主要程序的内
容和预期结果。
没有完成前一步程序以前,不应当进行后一步程序。
5-1-3 规模巨大的保护工程,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专项工作程序。
5-2 保护工作程序是文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威性。
5-2-1 程序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协调控制,程序业务由相关的机构承担。
5-2-2 程序业务的承担者,包括承担机构和项目主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已具备一般性专业资质的人员,必须经过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才可以承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5-2-3 实施程序应当由与文物保护单位同级别的主管部门与程序业务的承担者签订合同。
合同中必须写明项目主持人及其资质。
5-2-4 保护程序应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程序要以各个专业现行的规范标准为依据;没有适用于特殊项目的规范时,应先制订针对本项目的专项规范,经批准后实施。
5-2-5 每一程序完成以后,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5-3 对保护工作的每一步程序,都应规定明确的要求。
5-3-1 文物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
调查分为普查、复查、详细调查和专项专题调查等。
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订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测绘地形图和平面图。
调查时应尽量使用先进的工具。
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实物遗存,同时要注意不要忽略以下内容:
① 环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现状及其变迁历史;
②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遗留的痕迹;
③ 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业主的事迹;
④ 文物古迹修缮及改建的历史;
⑤ 在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⑥ 附属文物和题记。
5-3-2 评估是所有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现存文物古迹的价值、现在保存的状态和现有的管理条件。
价值评估的对象应以现存的实物遗存为主,历史考证应紧密结合现存实物。
评估必须经过严密的研究过程,从研究成果中总结评估结论。
5-3-3 提请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行政管理的一项职责,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实行。
有保存价值但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作为一般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登记加以保护。
进行“四有”工作是这一程序的主要内容,除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外,地下遗址比较集中的地段还要划出地下文物埋藏保护区。
5-3-4 编制保护规划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都必须完成的程序,并纳入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
规划首先要明确规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各分项的目标。
依法经过批准的规划,即成为行政管理和实施的依据。
不允许无规划或违背规划内容实施工程,尤其不允许增大工程规模,变更使用功能。
规划必须包括的项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都应当规范化。
5-3-5 实施保护规划是保护全过程中对文物古迹最直接的干预,因此也是最重要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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