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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fgdv东莞入户积分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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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fgdv东莞入户积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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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
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
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
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原则上申请人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积分制入户计划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积分制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在积分轮候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每年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及时申报。
第七条申请人所得积分由受理其申报的镇街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内的,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在积分相同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八条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对达到入户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本市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并在其《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各镇街参照粤府办〔2010〕32号文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有效期最长为3年。
取得入户本市资格,当年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次年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入户,不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
本市制定的其他现行入户政策将用2年时间逐步统一整合为积分制入户管理。
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
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东府〔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
附件: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
指标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①
三级指标
指导分值
方向
具体操作
省
统
一
指
标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②
初中
5分
正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大专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高中或中技、中职
20分
正
大专
60分
正
本科及以上
80分
正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职业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和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上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在我市登记的市外、省外职称证书,须通过市人力资源部门对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档案情况登记验证。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正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
正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60分
正
参保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分。
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正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其他城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及复印件(参保证明样式可登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详细地址:
—办事指南—业务表格下载—保险关系类—参保证明)
社会贡献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省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捐献证明
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县级或以上志愿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表彰奖励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不符合政策生育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违法犯罪(近5年内)
曾受过劳动教养
扣50分
负
由公安部门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
曾受过刑事处罚
扣100分
负
市自定指标
就业情况
工作时间
在莞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
居住情况
连续居住时间
在莞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正
提供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连续居住证明。
居所
情况
在本市拥有自主房地产权房屋,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本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3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投资纳税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2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个人纳税
个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5千元积2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缴税凭证
激励条件
科技
方面
拥有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技能竞赛方面
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多项不累加)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职业资格条件
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
80分
正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计划
生育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正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处理完结的,不得加分
申请入户时的年龄
持以下证书且年龄30周岁以下:
中级工资格等级证书、初级技术职称证书或大专学历证书
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书
持以下证书且年龄40周岁以下:
高级工以上资格等级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证书
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书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夫妻双方均在莞工作,且以上积分项目累计均满60分以上,由夫妻其中一方申请积分入户,另一方作为随迁家属申请入户
申请人积5分
正
由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书。
对口
帮扶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30分
正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
注:
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②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③申请人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各镇街入户指标数额。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献血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评分。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审查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申请人材料,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逐步建立积分制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分阶段实现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自动积分管理等功能,推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具体实施规划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五条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接受积分制入户申请报名时间为每年2月至5月。
第六条申请人原则上向自有房产居住地所在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所在地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积分制入户。
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及相关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历年流动人员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若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设定的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资料(以下为加分项目,不能提供相应资料的不得分)。
(一)文化程度。
提供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提供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查验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参加献血。
提供省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捐献证明及复印件。
(五)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提供县级或以上志愿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六)慈善捐赠。
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及复印件。
(七)表彰奖励。
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科技方面。
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技能竞赛方面。
提供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与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作年限。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经人力资源部门(劳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在莞连续居住时限。
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居所情况。
提供自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投资。
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
(十四)个人纳税。
提供个人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十五)纳入本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提供办理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第七条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资料审核
第八条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照所涉及的部门分类整理,按月将资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安排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
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要将各类资料交还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
第四章积分及公示
第十一条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将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最终积分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
第十二条进行申请人资料审核及评分时,以申请人截止至当年1月31日的资料为准。
申请人当年未获得入户资格的,须由申请人于下一年的申请受理期间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凭二代身份证或广东省居住证对轮候状态进行激活后,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
连续两年不激活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居住证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延期的,由居住证功能中止之日起自动中止积分。
第十三条申请人积分实行分镇街按分数高低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额内,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及排名情况。
具体查询时间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镇街计生办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本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积分高低在入户候选人员名单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八条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
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计分标准扣减其分值,并按扣分后的排名核定其入户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
第五章入户管理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
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持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请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父母符合投靠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入户3年后可向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任何组织、机构及新型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通过积分制迁入本市户籍后,其享受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从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积分制入户的申请人,如发现其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
第二十三条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市电子纪检监察体系,由市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镇街实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监察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监察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查存在错误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行政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入户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
监察部门将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镇街及部门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处理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细则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形势变化、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
附件: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
2、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图
附件1:
编号: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要按本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填表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或纯蓝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填写阿拉伯数字;需要文字表述的,必须使用汉字,不能使用英文或其他文字。
三、填表人要认真填写本表,并按如下格式填写相应内容:
(一)姓名:
(包括少数民族译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名字,用字要固定。
(二)民族:
要写全称。
如“汉族”、“苗族”,不能简称“汉”、“苗”。
(三)照片:
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四)政治面貌:
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或“其他”。
(五)文化程度:
填写“研究生”、“本科”、“大专(包括高职院校)”、“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初中”、“初中以下”。
(六)职称:
填写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一致。
(七)婚姻:
填写“未婚”、“已婚”、“丧偶”或“离异”。
(八)联系方式:
填写本人常用的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九)随迁人员:
填写有随迁意愿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息。
(十)本人情况:
用文字表述本人实际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片
出生
日期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职称
(技术等级)
籍贯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别
○本市农业户口
○外市农业户口
○外市非农业户口
联系方式
工作所在地
镇(区)
居住地
镇(区)
是否具有自有房产
○是○否(如是,请确认在自有房产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现户籍所在地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派出所
参保情况
○本市参保○省内其他市参保
在莞工作年限核定方式
○选择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为核定标准
○选择以劳动合同为核定标准(提供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配偶情况
(未婚的不需填写)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类型
○本市农业户口
○外市农业户口
○外市非农业户口
是否在本市居住
○是○否
随迁人员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
本人已阅读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
年月日
指标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①
三级指标
指导分值
方向
本人情况
是否已提交资料
说明
省
统
一
指
标
省
统
一
指
标
省
统
一
指
标
个
人
素
质
文化
程度②
初中
5分
正
○是○否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学历验证证明。
不得累加计分
高中或中技、中职
20分
正
大专
60分
正
本科及以上
80分
正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是○否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正
○是○否
高级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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