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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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
论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周xx诉京冶工程公司民间借贷案为例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指导教师: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
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
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
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指导教师评阅书
指导教师评价:
一、撰写(设计)过程
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指导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评阅教师评阅书
评阅教师评价:
一、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建议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
评阅教师:
(签名)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
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
一、答辩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二、论文(设计)质量
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论文(设计)水平
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
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成绩: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意见:
系主任:
(签名)
年月日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任务书
学生姓名
专业
法学
学号
论文题目
论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周xx诉京冶工程公司民间借贷案为例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5月8日
论文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论文主要内容:
论文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点,结合理论界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主体、客体和标的物三方面来论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来判断案件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论文基本要求:
层次鲜明,重点突出,格式排版符合要求。
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Ø资料查阅、选题(10月13日至11月23日)
Ø调研、翻译外文资料(11月24日至12月7日)
Ø撰写开题报告(写作提纲)(12月8日至12月31日)
Ø实验研究及论文初稿(1月4日至3月6日)
Ø论文修改稿(3月7日至4月5日)
Ø论文定稿(4月6日至5月8日)
主要参考文献及参考资料
指导教师推荐:
[1]江丁库.民间借贷法商丛书·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与操作实物[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3.
[2]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官201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2012.
[4]程世祥.身边的法律顾问:
民间借贷纠纷[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学生自选:
[5]刘晓敏.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杭州师范大学,2013.
[6]李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研究[D].贵州大学,2007.
[7]吴中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D].湖南大学,2005.
[8]欧长江.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2.
指导教师
教学院长(主任)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评审书
院系:
法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二班
论文作者
学号
指导教师
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副教授
论文题目
论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周xx诉京冶工程公司民间借贷案为例
论文摘要
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或民间借贷合同等问题进行研究,但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研究很少。
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或民间借贷合同等问题的前提条件是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认定案件关系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基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内容是合同成立以后才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就不必研究了。
本文从主体、客体及标的物三方面来论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
年月日
答辩委员会评审意见:
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
毕业论文成绩:
备注:
【中文摘要】当前,在我国理论界有诸多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或民间借贷合同等问题进行研究,但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研究很少。
研究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或民间借贷合同等问题的前提条件是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认定案件关系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基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内容是合同成立以后才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就不必研究了。
本文从主体、客体及标的物三方面来论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行为法律关系标的物
【Abstract】Currently,manyscholarsinourcountryaredoingresearchonissueswhichisrelatedtolegalregulationorcontractsaboutprivatelending,butthereisfewresearchrelativetotheidentificationofprivatelending’legalrelation.Iamoftheviewthatthepriorityofstudyinglegalregulationorcontractsaboutprivatelendingistoclearanddefinitetheconceptofprivatelendingandunderstandwhetherthelegalrelationbelongstoprivatelending.Therearethreecomponentsofcivillegalrelationshipincludingsubject,objectandcontent.Sinceprivatelendingispracticalcontractandrelativeresearchneedstobedoneafterthecontractisestablished,sothereisnonecessarytostudythatinthisessay.Iamgoingtodiscusstheidentificationofprivatelending’slegalrelationshipfromthreeaspectsandtheyaresubject,objectandsubjectmatter.
【Keywords】privatelendingprivatelendingbehaviorlegalrelationshipsubjectmatter
目录
中文摘要I
引言1
一、案情介绍及案件争议焦点1
(一)案情介绍1
(二)案件争议焦点2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3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范围3
1.主体范围的理论观点3
2.法定范围4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4
1.自然人主体资格4
2.法人主体资格5
3.其他组织5
(三)本案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6
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体的认定7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民间借贷法律行为7
(二)民间借贷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7
1.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等民间借贷的建立形式7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8
3.主体双方履行先合同义务8
4.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行为9
(三)本案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体的认定9
四、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的认定10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的法定种类10
(二)本案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标的物的认定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后记14
引言
国内普遍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但建国以后非公有制经济的民间借贷被排斥,改革开放以后才再次兴起。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手中闲散资金增多,民间借贷的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等优点,且经常出现在熟人之间,借贷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借贷双方基于信用建立借贷关系,对合同生效要件的注意程度不够,且民间借贷合同建立的形式多种多样、无固定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容易引起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持续递增。
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到,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共计约522.8万件,而仅民间借贷案件就达到102.4万件,所占比例大约是所有审结一审民事案件的20%。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了诸多此类案件。
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案件之前不可避免的问题是确定案件案由。
要确定案由,就要确定案情中的法律关系。
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就要认定案件法律关系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建立条件的明确立法,多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
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民事诉讼中解决案件纠纷的前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标的物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所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范围、客体的构成要件、标的物的法定种类都是本文的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及案件争议焦点
(一)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周xx是正泰通中心项目经理及实际施工人,沈x是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员工。
2011年,京冶公司承包了xx影剧院的改造工程,沈x作为公司员工参与其中。
同年9月,京冶公司与正泰通中心约定正泰通中心分包部分工程。
2011年,京冶公司因工程款不足向周xx借款,由周xx为其垫付部分工程款。
2011年11月18日,由沈X制作《xx影剧院改造工程周xx垫付金额汇总》(以下简称《垫付汇总》)并签字确认,表明截止2011年11月18日,周xx垫付金额合计221046元人民币。
此后,周xx再次垫付10万并记载于该表上,沈x经确认并签字。
至此,周xx垫付金额共计为321046元人民币,沈x在2013年11月11日一起庭审中对周xx身份及垫付金额进行了确认。
正泰通中心于分别出具《声明书》、《说明》,以证明周xx为xx影剧院改造工程项目垫付的321046元费用系周xx个人垫付,与其单位无关。
周xx数次催收该笔款项,京冶公司均不予回应,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京冶公司认为沈x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借贷合同,但是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京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xx借款本金三十二万一千零四十六元并支付利息。
[1]
(二)案件争议焦点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要判定案件是否是民间借贷纠纷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成立,首先就要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
如果案件当事人不具备该主体资格,当事人间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相应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理依据也会改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认定该案当事人是否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民间借贷的贷款人是周xx还是其所在的公司正泰通中心,借款人是沈x还是其所在的京冶公司。
第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认定。
根据法理研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间借贷行为。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适格的前提下,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履行缔约义务并进行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才能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行为。
第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的认定。
根据国内普遍的观点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货币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标的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私人持有的货币是其财产的一部分,民间借贷是一种贷款人转移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并非所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都是民间借贷行为,只有其转移的财产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标的物的要求,才能认定其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范围
1.主体范围的理论观点
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是一种双务合同行为,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借款人、贷款人分别承担各自的义务,这一点无可非议。
但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当前理论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持多种不同的观点,大致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仅包括公民。
持此种学说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之间;第二种观点是将第一种观点的主体扩大了,将法人和其他组织也纳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可以为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第三种观点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最大化,认为处正规金融机构外的所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任意组合并发生借贷行为。
第一种观点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局限于公民之间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手里的余钱逐渐增多,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将民间借贷主体局限于公民之间不但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且会使许多由借贷引起的纠纷游离在法律规制之外,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囊括的除金融机构借贷业务以外的所有借贷行为,但是由于法人之间的借贷和法人之间资金拆借行为在实践中不好区分,而企业之间的之间拆借行为风险太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和谐发展,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第二种观点恰好是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的折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企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任的贷款人角色时,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企业和自然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此时企业为贷款人,自然人为借款人,根据1999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该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第二种是不同企业分别担任贷款人、借款人而订立的借贷合同。
就目前在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来讲,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的源头在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规定的不统一,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法理知识有差别,自然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存在差异。
就当前立法而言,我国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做出直接规定的只有部分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
而仅有的这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都不承认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是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的防护,只有维持金融秩序的平稳才会维持国家经济安定发展。
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会弱化银行的中心作用和地位,给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家信贷杠杆的调控带来不利因素。
再者,由于企业间的借贷是一种体制外的融资行为,国家对此进行监控管理时会有很大的困难,且有很大的金融风险,难以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
尽管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都作出了否认企业借贷行为效力的规定,使得明面上的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行为很少发生,但是以签订其他合同为名而事实上签订的却为借贷合同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这些顶着其他合同的面具实质上是企业间借贷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合同的实质内容判断该合同的效力,而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所以,企业只能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即企业要么只作为贷款人,要么只作为借款人,不能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是企业。
2.法定范围
传统也许将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我国国情会亦随着发展而改变,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观点会改变。
但就目前我国的国情的来看,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的规定[1],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定位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系最顺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的观点。
虽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行是“公民”的概念,但因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为自然人,所以,笔者以为用自然人的概念更好些。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
因民事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条件,所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不但要求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而且要求其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建立必要主体,即借贷主体双方必须有一方是自然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具备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进行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
自然人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为基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类,他们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如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其身体、思想、智力等各方面都已成熟,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即可以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受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的限制,不能清楚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行为带来的后果,只能从事与他们自身状况相适应的民间借贷活动。
如果其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与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精神状况不相适应,必须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该民事借贷合同行为的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方可催告对方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1个月内未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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