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佳矿物资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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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佳矿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金佳矿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到货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入库物资数量准确和质量合格,满足安全生产需求,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发〔2017〕59号)、《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公司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金佳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是指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含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燃料等。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验收组织机构
(一)金佳矿成立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
经营副矿长
成员:
机电运输科科长、经营办主任。
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资到货验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
第三章验收作业规定
第五条验收流程
分为验收准备、核对资料和检验实物。
(一)验收准备
1.提前准备好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熟知物资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用途等相关知识。
2.准备好工卡量具、衡器等检测工具,见到实物后立即开展验收。
(二)核对资料
根据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的规定,对到货物资的规格型号、资质证件、产品说明进行核对,要求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地点、到货日期等必须符合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的规定。
(三)检验实物
分为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
第六条检验实物
(一)数量验收
1.数量大、件数多、包装完好无损的,各单位可采取随机抽样查验。
2.易损坏物资或包装破坏后不易恢复原状的物资,在抽样时,按总件数的3%-5%随机抽样检查,以鉴别质量性能是否合格、数量是否准确,如有不符,提高抽样比率或全部进行查验。
3.重量检斤:
合同约定需检斤的物资用轨道衡、地中衡、大中小型磅称、天平进行称重验收。
4.检尺验收:
合同约定需检尺的物资按照质量标准检尺验收。
5.点数计量:
同一重量的包装物资,可点数计量验收。
6.求积验收:
砂石等大宗材料到货时按体积验收(按几何形状求体积),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如需按重计量,计量单位为吨。
(二)质量验收
1.非取样物资质量验收
(1)首先对物资实体进行外观目测,要求外观无缺陷、破损变形、锈蚀、霉烂、过期等,包装符合要求。
(2)查验物资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合同或订货通知单规定,需用测量的必须用工卡量具进行测量,需取样化验的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取样化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入库。
(3)测量物资的几何尺寸、长度、宽度、厚度等必须符合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的规定。
(4)用衡器称重物资的重量,必须符合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约定。
(5)合同、订货通知单和技术协议对物资的性能、用途等另有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验收。
2.取样物资质量验收
(1)公司规定必须取样检测的物资含井下用各种电缆、橡套软线、阻燃运输带、钢丝绳、高强度圆环链、连接环、回转链、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矿车插销等,要按照公司规定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盘江矿机公司检测部门负责对高强度圆环链、连接环、回转链、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矿车插销等进行检测。
(3)建设工程公司检测部门负责对矿用电缆、橡套软线、阻燃运输带、钢丝绳等进行检测。
第七条到达各单位的成套设备或特殊物资,各单位无法完成独立验收的,可提出申请,由物资分公司牵头公司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第八条进口物资的验收
(一)验收部门成立专门接运验收小组。
要熟悉合同内容、技术标准、物资知识等,制定接运验收计划、检验方式,并按照计划实施。
(二)验收小组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保证进口物资接运工作的安全、可靠及开箱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口物资到货后,验收小组应根据工作计划,立即组织开箱检验。
检验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与装箱单是否相符,配套是否齐全,物资外观是否有残损、锈蚀、变形,并请现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口设备开箱检验单上进行会签确认。
(四)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采购部和物资分公司,具体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有卖方代表在场时,应当场验明损坏内容,经卖方代表会签并确认赔偿,同时将详情书面内容报商检机构。
2.有特殊情况,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或者合同规定由买方自行检查验收等,应及时请商检机构复验出证。
3.进口物资按合同规定不能拆验的项目或部位,以及卖方签封的技术专利,不得拆验。
(五)进口物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由使用单位负责整理归档,集中保管。
第九条捐赠物资验收。
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部门填写验收记录,贵重及大宗物资必须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备案。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条验收员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物资验收“严肃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把好物资质量入库关,杜绝不合格物资流入生产。
第十一条物资验收入库必须查验随机资料、质量合格证,入井物资需有隔爆或阻燃合格证、煤矿安全标识,“双抗指标”符合要求,特种设备要有生产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凡资质不符、证件不全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资禁止验收入库。
第十三条一般材料应当天验收,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大宗材料和大型设备及附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大型成套设备可适当延长验收时间)验收。
第十四条物资到货验收时必须采集影像资料,包含到货物资的原始状态、合格证等随机资料。
第十五条《物资到货验收入库记录表》、《物资到货验收质量问题报告单》要做到表达准确、用词精炼、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机电运输科要建立健全物资质量管理台账,不得缺项漏项。
第五章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到货物资验收质量问题处理
(一)到货物资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部门出具书面报告,描述清楚质量问题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采购部和物资分公司,由公司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处理。
(二)需要退换货的物资,由公司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限期退换货。
(三)因延期交货影响生产的,各单位提出申请交公司采购部负责索赔;运输途中物资损坏、丢失的,由验收部门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索赔。
第十八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物资质量问题,各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描述清楚质量问题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采购部和物资分公司,由公司采购部联系供应商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事宜。
需向供应商索赔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与供应商索赔,必须经公司采购部、物资分公司、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协商解决,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不按照规定程序对到货物资组织验收,不采集影像资料的,每发现一笔,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不按照合同或订货通知单的要求对物资严格验收把关的,每发现一笔,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规定必须取样检验而不取样检验的,每发现一笔,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质量问题不及时汇报,导致拖延处理质量问题时间超过索赔期而给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建立的物资质量管理台账不规范,有缺项漏项的,每笔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未建立物资质量管理台账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库房保管员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以虚抵实造成账物不符的,由公司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物资到货验收流程图
附件2:
物资到货验收质量问题报告单
报告日期:
编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订货单号
供货单位
质量问题
处理流程
处理结果
备注
附件3:
物资到货验收入库记录表
供货单位:
验收单编号: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订货单号
应到
日期
实到日期
质量判定
备注
订货数量
实收数量
备注
(2):
验收员:
保管员:
附件4:
物资质量管理台帐
日期
订单号
供货商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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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物 验收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