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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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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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节矿井瓦斯检查管理
一、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核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及检查地点,由通风区(科)、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二、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规定为:
(一)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排放瓦斯专用尾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
(二)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三)密闭处、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机电峒室、煤仓、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域等地点的瓦斯检查及检查次数由各矿总工程师在本矿“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至少应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上隅角、割煤机附近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至少应检查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处的瓦斯。
三、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机械化采掘工作面每次开机前,司机必须检查采煤机、掘进机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情况。
四、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通过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各矿负责瓦斯管理的责任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六、所有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牌板上标明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做到瓦斯检查牌板与检查记录本内容一致。
检查地点变化时瓦斯检查员负责瓦斯检查牌板的及时移动。
七、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对其检查的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规定。
检查结果由瓦斯检查员填写,其它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八、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携带瓦斯检查手杖及长度不少于1.5m长的胶管。
九、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每次巡回检查结束,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检查时间与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十、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再向通风调度汇报。
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瓦斯超限作业。
十一、安装瓦斯监测装置的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瓦斯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对照和记录。
十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完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十三、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等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十四、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矿灯熄灭等)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部汇报,通风科值班干部安排好该区域的瓦斯检查工作后,方可同意该瓦斯检查员升井。
十五、通风部门应有相关责任人上岗后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相关负责人,每班班后必须审查巡回检查图表。
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相关负责人在图表上签字后交通风调度,值班调度员必须核对台帐、图表。
十六、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通风干部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十七、通风科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科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当班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十八、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通风科长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每旬至少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九、矿总工程师每季组织通风、人事部门对瓦斯检查员的定员情况进行核定,人员不够的由矿长负责配备。
瓦斯检查人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两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新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跟有经验的瓦斯检查员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二十、要加强瓦斯检查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斯检查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
二十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凡出现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
第二节“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管理
一、“一炮三检”指:
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由瓦检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无局部瓦斯积聚(局部瓦斯积聚是指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瓦检员在“一炮三检”图表上签字认可,才能装药爆破。
二、“一炮三检”检查地点: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二)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三)其它地点放炮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距离及范围进行检查。
三、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可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四、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在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五、装药前瓦检员要详细检查工作面放炮喷雾、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及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爆破地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只有以上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同意装药。
六、爆破前,爆破员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七、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按规定进行撤人警戒,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并布置好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由瓦检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至少20m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只有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方可通知爆破员联线放炮,否则采取处理措施。
爆破员最后撤出爆破点。
八、爆破完毕后,由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一道检查放炮后爆破点气体浓度及支护情况、有无瞎炮,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撤除警戒。
九、“三人联锁”制度爆破制度是指:
每次爆破,都必须由爆破员、班组长和瓦检员三人进行连锁爆破。
三人联锁爆破执行换牌制度,即爆破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命令牌,瓦斯员持爆破牌。
十、放炮前,爆破工将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警戒、检查放炮前的安全情况,无问题时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对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经现场安全员核实后,由爆破工发出放炮口哨(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至少等5s后进行放炮。
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人联锁”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时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十一、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作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采掘工作面全部实行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十二、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十三、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同时通知通风调度做好记录。
十四、爆破员在每次放炮前必须向相关调度汇报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断电、验电、撤人情况,经调度安排手控再次断电后方可连线放炮。
十五、无论当班爆破与否,爆破员都必须携带“一炮三检”图表,每次放炮前都必须认真填写,若当班未进行爆破作业,图表中说明“本班未爆破”的字样。
十六、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十七、严格执行验炮制度。
炮后30分钟,且炮烟被吹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可由爆破员、瓦检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验炮后,爆破员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汇报,未经调度所同意,不得恢复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十八、对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循环,分组装药,分组爆破措施。
对新揭露煤层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必须提前打探眼探测瓦斯赋存情况,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三)在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接头断开。
(六)综合防尘设施不全或有设施但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不使用水泡泥或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八)无专职爆破员或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及裸露爆破。
(九)工作面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未采取措施的。
(十)爆破前工作面及回风线路没有执行断电制度。
二十、扩帮、拉底、挑顶、过地质构造及其他特殊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由专业的放炮队(组),负责全矿范围内的特殊爆破作业工作。
专职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知“一通三防”基本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爆破作业的规章制度。
并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放炮资格证。
(二)凡井下进行的扩帮、拉底、挑顶、处理煤仓堵塞、过无炭柱、断层等地质构造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统一由专业放炮队(组)完成。
严禁其他人员从事特殊爆破作业。
(三)每次特殊爆破作业都必须制定具体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共性措施或者常规措施代替针对性措施。
(四)特殊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15-346条有关规定,炮眼深度、封泥长度、最小抵抗线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二十一、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二十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爆破内容,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346条中有关爆破管理的规定。
第三节矿井瓦斯排放管理
一、启封密闭,恢复因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区域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管理: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措施,通风部门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
瓦斯浓度达到3%或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的正常工作,排放前由通风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由通风部门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部门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安措施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排放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
掘进巷道或盲巷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排放前由通风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并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三、排放废旧巷道、采空区、火区、角联等复杂系统的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由矿总工程负责贯彻措施,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四、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电、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前,通风科必须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部门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
(二)矿井无计划停电、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总指挥,通风部门一把手、调度主任、安监部门一把手任副总指挥,指导瓦斯排放工作。
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事先应将防爆门或行人、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风流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确保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2%,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的情况下,可逐渐关闭防爆门或行人、观察小风门。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检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矿井总回巷瓦斯浓度降低到0.70%以下,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三)井下中央配电室、采区配电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四)利用全风压排放已经形成风路的封闭巷道内瓦斯时,必须坚持先破回风侧密闭,后破入风侧密闭的原则,根据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逐渐调大回风侧调节口进行排放瓦斯。
(五)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的巷道瓦斯时,矿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报请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五、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一)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瓦斯积存浓度分级如下:
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风机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时,由现场瓦检员按照常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要求,控制风流进行瓦斯排放,安全员、电工协助进行。
3.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部门(或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部门现场监督。
4.排放废旧巷道、采空区、火区、密闭区、角联等复杂系统及瓦斯积聚等地点的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二)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应由通风部门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审签,矿总工程师批准。
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具体地点与时间安排、排放顺序、断电撤人范围、警戒位置、通信位置、预计瓦斯量、排放时间、送电情况、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顺序、参加人员及分工等情况。
(三)矿井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先靠近进风井底的采区开始,先进风后回风,依次开展,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排放。
(四)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也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五)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和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六)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顺序,严禁同时排放。
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排放瓦斯结束后,方准进行下一个工作面的排放瓦斯。
(七)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严禁循环风;排放瓦斯需启动风机时,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八)排放废旧巷道、采空区、火区、密闭处等原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瓦斯浓度,增加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九)只有在整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采区回风系统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供电。
(十)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区内、连接采空区等巷道内的瓦斯时,必须测定氧气浓度,只有氧气浓度符合要求才可进行其它工作。
(十一)瓦斯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落实,并签字备案。
(十二)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瓦斯排放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四节瓦斯超限管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电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作业地点
瓦斯最高允许浓度(%)
规定依据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
0.5
《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
0.75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
0.8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专用排瓦斯巷
2.3
《煤矿安全规程》第137条
采、掘面
1.3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
1.3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
1.3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局部积聚
1.8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电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
0.8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井下煤仓口及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
1.3
公司规定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矿总工程师、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部门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采、掘作业范围内及其它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在1~3﹪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采、掘作业范围内及其它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并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6、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
1)一级事故:
无计划原因造成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2)二级事故:
瓦斯浓度在1.5%—3.0%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小时内上报至公司调度部门及通风瓦斯处。
3)三级事故:
瓦斯浓度在0.8%—1.5%(含1.5%)以下的由矿安监部门最高领导亲自组织追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汇报瓦斯超限情况。
5)每月由公司通风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6)由于监控系统故障、操作不规范及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探头误报警一律视为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通安副总牵头,组织通风处、信息中心、调度室进行追查处理。
7、瓦斯超限统计分析管理
(1)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由通风处负责。
(2)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负责将瓦斯超限报警信息及时告知各级管理人员。
通风处根据每日瓦斯超限情况,做好瓦斯超限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并做好周、月超限分析。
(3)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负责将每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统计,并将断电试验、误报警、瓦斯真实超限进行分类说明,填写至通风信息日报,并由值班领导在早调会上通报。
(4)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立即查明现场超限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合理处置,并及时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
矿井对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必须追查、登记备案并迅速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调度信息中心必须反映在当日通风瓦斯日报上。
8、瓦斯超限的处罚
(1)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
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
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
并要求超限矿在24小时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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