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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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柜面业务印章管理,提高用印效率,规范管理印用印操作,严防印章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柜面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或表明业务得到合法或有效的处理,加盖或打印在票据、凭证、报表、申请书以及其他交易资料上的印记,主要包括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
第三条柜面业务印章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精简设置、分类使用”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是指统一制定柜面业务印章规章制度,统一确定业务印章种类、印章式样和业务用印方式等。
(二)精简设置是指柜面业务印章种类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设置,减少不必要的印章种类,规范印章使用。
(三)分类使用是指根据印章用途并充分考虑风险控制与客户体验,分别采取不同的用印方式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以登记柜面业务印章的领用、保管、使用、交接、停用、上缴与销毁等记录,实现业务印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管理部门印章保管人或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保管并登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及会计管理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会计管理部门职责
**银行会计部作为会计管理部门,是本行柜面业务印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柜面业务印章种类与业务用印方式;负责规范、指导、监督检查辖内营业机构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和使用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辖内柜面业务印章的审批、配备、收缴和销毁等工作;负责辖内营业机构柜面业务印章风险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印章管理工作。
第七条营业机构职责
(一)负责柜面业务印章的申请、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缴等工作;
(二)负责柜面业务印章的日常清点检查;
(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印章风险事件。
第三章柜面业务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柜面业务印章各类
按照设计单位不同分为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
1.内部印章是指由**银行设计的印章,包括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
2.外部印章是指由外部单位设计或核准的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
第九条柜面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核算事项证明章:
用于对公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等。
(二)业务核算专用章:
用于加盖在以下票据、凭证、函件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1.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理财产品凭证以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等。
2.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以及账户特殊处理、现金调拨、假币收缴、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等。
3.客户办理涉及柜台处理的个人客户核算业务的各类申请书及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对账单等。
(三)受理凭证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
(四)汇票专用章:
主要适用于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已完成电子权属登记的纸质商业汇票添加背书粘单等。
(五)本票专用章:
主要适用于本行开出的银行本票。
(六)结算专用章:
主要适用于签发的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相关的查询查复,以及商业汇票贴现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的背书等。
(七)发票专用章:
主要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
(八)假币章:
主要适用于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
(九)全额章:
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全额兑换的票币。
(十)半额章:
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半额兑换的票币。
第四章柜面业务印章式样
第十条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等式样设计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发票专用章式样设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式样由**银行统一设计。
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印章所刊机构名称
(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二)结算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由**银行确定并报人民银行核准,原则上营业部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其他营业机构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并去掉“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三)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所刊机构名称,原则上为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并分为上弦文和横向文两部分。
1.上弦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法人机构名称。
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则上弦文应为其归属法人机构的机构全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刻制印章时,上弦文也可采用法人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简称。
2.横向文为《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中营业机构名称,法人机构营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带有“营业部”字样。
例如,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则横向文为营业机构名称“XX支行”。
同时,横向文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横向文在法人机构范围内必须唯一。
(2)刻制印章时,因横向文字数过多导致刻制有困难的,可将营业机构名称的部分文字放置印章上弦文处。
3.无《金融许可证》的内设机构,其印章所刊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准的机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柜面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仿宋体等,或使用以上字体进行组合排列。
柜面业务印章样式标准详见《**银行柜面业务印章样式与规格尺寸》(附件上)
第五章柜面业务印章用印方式及印章配备
第十三条柜面业务印章的用印方式为手工用印,即在业务处理完成时由印章保管人在凭证上手工加盖印章的用印方式。
第十四条柜面业务印章
本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银行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刻制,其中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及时向公安部门留档备案;假币章、全额章、半额章由**银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刻制。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柜面业务印章的质料按照坚固耐用的原则确定。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核算事项证明章、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的章面质料为铜质;外部单位刻制的印章质料由制发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会计管理部门刻制柜面业务印章可采用防伪技术,增加防伪特征,并限制知悉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会计管理部门刻制印章时,应在指定的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刻制厂家刻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明确权责,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质料、价格、保密要求等,并与厂家明确运送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确保运送过程安全。
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营业机构服务功能、业务量、服务区域设置等因素,合理确定营业机构柜面业务印章配备数量,保证业务办理高效,风险可控。
1.核算事项证明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一枚。
2.业务核算专用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含内设机构)配备,每个机构可配备多枚。
3.受理凭证专用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可配备多枚。
4.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应根据业务需要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一枚。
5.发票专用章,纳税主体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开票机构(包括营业机构、财务会计部门),每个开票机构配备一枚。
6.假币章、全额章和半额章按照人民银行规定配备。
第十九条刻制业务核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时,应以顺序编列号码“(X)”进行区分,并从“1”开始顺序排列;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顺序编列号码,编号规则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因损坏、磨损而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使用原有编号;因遗失而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使用新编号,不得与遗失印章的编号相同。
第二十条会计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业务印章管理。
第六章印章领用
第二十一条印章颁发领用遵循逐级颁领、严密手续、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会计管理部门收到刻制完成的印章,应对印章刻制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无误后,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印章种类、印章名称、领用人等信息,并预留印模。
登记完成后及时通知申请机构领取。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向上级部门领取印章时,由会计主管办理。
领取时,颁领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当面检验印章无误后,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领回印章后,应及时启用,超过三个月未启用的,应及时交回上级印章管理部门。
未启用期间,会计主管应将印章入库(箱、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印章启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等。
第七章柜面业务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保管使用应遵循“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柜面业务印章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严禁错用、串用,严禁提前、过期、越权、超范围使用,严禁在无真实业务记录的凭证,或伪造、变造凭证上使用。
柜面业务印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空白协议、凭证、账簿、报表上预先加盖。
严禁在空白页、空白表格,以及关键信息缺失、字迹模糊的文件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印章启用前,需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交接清单等加盖印模的,应使用蓝色印油或印泥;印章启用后,因业务需要或印章交接等需加盖印章的,应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假币章使用蓝色印油或印泥)。
第二十九条印章应在有监控设施的办公场所使用,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非办公场所使用印章的,需经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采取严格的用印监控措施,外出期间应双人在场,管印用印分离。
第三十条加盖印章时应保证位置恰当、用印端正、清晰,印章应避免与重要内容重叠且不可加盖于空白处。
除另有规定外,会计凭证的各联次应加盖相同的章戳。
第三十一条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授予他人代盖,否则授予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对印章的保管、使用以及用印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营业期间,印章保管人临时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做到人离章收,入屉(箱、柜)加锁保管;非营业期间,设有库房且有人现场或远程值守的营业机构,印章可在营业终了入库保管,也可随箱包上解,其他营业机构的印章应随箱包上解。
第三十四条非营业期间,不同保管人保管的印章应分盒(袋)封装,严禁混装。
第三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因临时离岗、休班或短期离岗等需要对印章进行交接的,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无需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
印章保管人因人员调动、岗位变动及分工调整等变更保管使用人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柜面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等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八章柜面业务印章停用、上缴与销毁
第三十七条对于因损坏、磨损、机构更名、机构撤销等原因停用的印章,营业机构应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并自停用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上级会计管理部门。
属于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刻制的印章,**银行应自停用起两个月内逐级上缴制发单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印章上缴应由会计主管办理,上缴与接收双方当面检验印章无误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分别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十九条印章在停用待上缴、待销毁期间,应封存入库(箱、柜)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停用的印章,应定期组织清理销毁工作,两次销毁间隔时间不得长于1年,停用印章过多的,应适当增加销毁频率。
由**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刻制的印章,由本行组织销毁;监管部门等外部机构统一设计并刻制的印章,或统一设计但要求法人机构自行刻制的印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印章销毁工作由销毁单位会计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共同组织并监督销毁。
销毁前,应制定销毁方案,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印章销毁前必须造具印章销毁清册,在印章销毁清册中留存印章销毁前的印模。
销毁时,应对拟销毁印章进行清点整理,会计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工作要全程录像留档。
第四十二条印章销毁清册等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录像资料应以磁盘、光盘等介质形式妥善保管。
第九章柜面业务印章的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营业机构发现印章伪造、丢失、被盗等情形的应迅速查明原因,逐级上报会计管理部门。
会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并根据相关要求对外公示作废。
第十章个人名章与业务戳记管理
第四十四条个人名章是指在办理各项柜面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员工姓名的印记。
本办法所指个人名章是指营业机构柜员、会计主管等各类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
不含用于预留银行印鉴的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营业机构负责人和各级会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名章。
第四十五条个人名章主要适用于**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现金的腰条、封签以及需要手工签章的凭证、账簿、报表等。
凭证、账簿、报表上由系统打印的柜员姓名或柜员号,视同个人签章,不再另行加盖。
第四十六条个人名章应由使用人妥善保管。
使用人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做到人离章收,印章入屉(箱)加锁保管或由使用人随身携带。
第四十七条营业机构向上级部门领取个人名章时,由会计管理部门登记《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并预留印模。
营业机构领用、使用或上缴个人名章无需登记本机构的《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四十八条会计人员在**银行内部跨机构调动的,其个人名章可继续使用,由使用人自行携带至调入机构。
会计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名章应由使用人或会计主管按规定上缴,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销毁,销毁方式、流程等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业务戳记是指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加盖在票据、凭证等资料上,用于标记资料状态或表明业务状态的印记。
本办法所指业务戳记主要指附件章、作废章等。
(一)附件章适用于各种需要作附件的凭证;
(二)作废章适用于各类作废的重要单证。
第五十条营业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业务戳记,用戳应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不得错用、串用、滥用戳记。
第五十一条个人名章、附件章、作废章的样式由**银行会计管理部门设计,会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增加业务戳记种类。
第十一章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对柜面业务印章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第五十三条在柜面业务印章配备、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印章保管人未尽职履行印章保管、审查义务,未及时制止、反映违规用印的;
(二)印章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风险事件的;
(三)违反规定私自刻制、保存印章的,违反规定使用已停用的印章、保留应销毁的印章或私自制作、扫描印模的;
(四)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印章失窃、盗用、遗失等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私自携带印章外出、未经批准在办公场所外使用印章,造成风险事件的;
(六)内部员工涉嫌伪造印章及发生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
(七)违反本办法或监管部门关于印章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银行柜面业务印章样式与规格尺寸
印章名称
样式与规格尺寸
核算事项证明章
印章形状:
圆形
印章尺寸:
直径3.8厘米
字体:
宋体
上弦文:
内容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1: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
横向文2:
日期框
横向文3:
内容为“核算事项证明章”
业务核算专用章
印章形状:
椭圆形
印章尺寸:
短径3.6厘米×长径4.8厘米(含外延),边宽0.1厘米
字体:
宋体
上弦文:
内容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1: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
横向文2:
日期框
横向文3:
内容为“业务核算专用章”
横向文4:
内容为序号“(X)”,序号自1开始,如
(1)、(10)
受理凭证专用章
印章形状:
圆形
印章尺寸:
直径3.8厘米
字体:
宋体
上弦文:
内容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1: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
横向文2:
日期框
横向文3:
内容为“受理凭证专用章”
横向文4:
内容为“收妥抵用”加序号“(X)”,序号自1开始,如收妥抵用
(1)
汇票专用章
印章形状:
圆形
汇票专印章尺寸:
直径3厘米
字体:
宋体(横向文为黑体),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弦文: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营业部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
内容为营业机构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
下弦文:
内容为“汇票专用章”
本票专用章
印章形状:
圆形
印章尺寸:
直径3厘米
字体:
宋体(横向文2为黑体),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弦文: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营业部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1:
内容为地市名称
横向文2:
内容为“本票专用章”
横向文3:
内容为12位银行机构代码,第一行8位,第二行4位
结算专用章
印章形状:
椭圆形
印章尺寸:
短径3.2厘米×长径4.5厘米(含外延),边宽0.1厘米
字体:
宋体,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弦文:
内容为营业机构名称(营业部为法人机构名称)
横向文1:
营业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
横向文2:
日期框
横向文3:
内容为“结算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印章形状:
椭圆形
印章尺寸:
短径3厘米×长径4厘米,边宽0.1厘米
上弦文:
内容为纳税主体机构名称
横向文1:
内容为纳税主体机构的18位纳税识别号
横向文2:
内容为“发票专用章”
横向文3:
内容为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X)”,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具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假币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长7.5厘米×宽3厘米
内容:
应有“假币”字样、山东省简称“鲁”字样及金融机构编号
全额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长6厘米×宽3厘米
内容:
应有“全额”字样、山东省简称“鲁”字样及金融机构编号
半额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长6厘米×宽3厘米
内容:
应有“半额”字样、山东省简称“鲁”字样及金融机构编号
个人名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长1.2厘米×宽0.5厘米(各类会计人员)
字体: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
内容:
个人姓名
(带行号或行名的个人名章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刻制)
印章形状:
正方形
印章尺寸:
长1.7厘米×宽1.7厘米(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营业机构负责人)
长1.5厘米×宽1.5厘米(会计部门负责人)
字体: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
内容:
个人姓名
附件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长2-2.5厘米,宽1-1.5厘米)
字体: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
内容:
附件
作废章
印章形状:
长方形
印章尺寸: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长2-2.5厘米,宽1-1.5厘米)
字体:
由会计管理部门确定
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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