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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探究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在实际中能够起到的影响越来越大,虚拟网络的出现产生了相对应的虚拟财产,为了实现规范化管理,要认识到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实际中产生重要的影响。
文章重点探索在当前的网络发展中,相应的虚拟财产盗窃法律规范建设情况,从规范网络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现代社会发展环境。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法律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society,newmanagementmode,especiallytherapidpopularizationoftheInternet,moreandmoreinfluenceinpracticeto,virtualnetworkappearstoproducethecorrespondingvirtualproperty.Inordertorealizestandardizedmanagement,torealizethecorrespondinglawsandregulationscanhaveanimportantimpactontheactual.Thispaperfocusesontheexplorationincurrentnetworkdevelopment,correspondingvirtualpropertytheftlawsregulatetheconstructionsituation,fromthepointviewofstandardizingthenetworkdevelopmentofformulatedcorrespondinglegalsystem,tomaintainthesocialstability,inordertobuildagoodmodernsocialdevelopmentenvironment.
Keywords:
networkvirtualproperty;theft;law
目录
一、虚拟财产概述3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3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3
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定性难点5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5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是否有法律依据6
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6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种新生事物 6
(二)从网络发展环境来看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7
四、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建设对策7
(一)明确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7
(二)完善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8
(三)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9
(四)网络游戏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 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游戏产业作为数字化时代的先锋,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大作用,网络虚拟财产不仅有现实的需要,而且可以通过交易成为一种现实化的商品,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商品流动的特性,具备法律的财产属性,现实中犯罪作为现实世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虚拟世界也难以避免。
在网络游戏产业呈爆炸式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处于无序状态,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犯罪现象,尤其是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也呈现多发的事态。
一、虚拟财产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当中的具一定财产价值的游戏物品,它是一种以数字化符号的形式存贮在游戏服务器当中的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络游戏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的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操作行为,以各种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价值进行评价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
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具有一定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满足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是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能被持有人随时调用。
具体而言,它包括了具有经济价值的ID、QQ号码、虚拟货币、虚拟装备、收费电子邮箱、Q币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从狭义上来说,现阶段的虚拟财产就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以现实货币兑换,并能够被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
游戏账号等级、游戏金币、虚拟装备、游戏角色等。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和现实性相结合。
顾名思义,虚拟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虚拟性,它在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
但虚拟财产也没有完全脱离现实社会,当其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就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该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并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即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也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以此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无的。
网络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是种以电磁记录的某种物的属性,是服务使用者通过劳动或通过交易获得的,可视为动产。
服务商与服务使用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是产生于该服务合同关系的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
在整个虚拟网络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是种债权。
是根据各种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服务条款,服务商无一例外地明确了服务商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不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定性如何,都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随着网络游戏的崛起在迅速发展,它的交换价值已经在现实社会中得以体现。
(2)价值性。
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
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脑力和体力劳动,同时还伴随着金钱的投入。
因此,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劳动成果,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
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放松精神、愉悦身心的重要途径,虚拟财产给玩家带来参与游戏的愉悦感和占有、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使用价值。
正因为如此,虚拟财产的失窃才会让玩家痛苦、愤怒不已,我国第一起虚拟财产争议案—玩家因游戏中装备丢失怒而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就是最好的例证。
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也不容忽视,游戏玩家除了可以通过自己参与游戏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外,还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如向游戏运营商或其他玩家购买。
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首先是建立在价值性的基础上。
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了不少的精力和智力,在游戏中设置了攻关和解决游戏难题,不断升级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这种身份,并以此来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
这种财产必须能够被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受到时间的限制,这种可被使用的效力不能仅限于其在财产上的拥有权。
而且在其缺席时也必须受到尊重,游戏玩家通过与运营商或其他人的交易,将现实的财产转入虚拟游戏中购买游戏工具,所以虚拟物品是有价值的。
(3)合法性。
只有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使用外挂以及其他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而得到的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因为它们的取得方式是不合法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例如2009年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曾受理过一个虚拟财产的诈骗案,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某著名网络游戏的服务器,并修改了该游戏程序,非法制作了大量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并出售,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虚拟财产也不被法律所保护。
(4)受限性。
虚拟财产无法脱离网络平台而独立存在,各种角色和装备等都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组合,当这些数据消失后,虚拟财产也将归于消灭。
因此虚拟财产受到网络及游戏软件技术、游戏运营期间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服务商对网络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所以任何一款游戏都不可能永远运营下去。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游戏的运营阶段,如果该项游戏运营商终止经营,那么玩家也就将无法再继续游戏,虚拟财产便自然消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与思考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上应当进一步完善虚拟财产交易的规范,让虚拟财产的获得、占有、使用、处分等行为都有法可依。
现阶段大量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将其比照一般的盗窃行为来进行惩处,比如行政拘留等。
在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模式上,既要保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应当适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定性难点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的难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其是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
另一方面其具有有用性可以进行交换,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同时,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财产的属性,能为人们控制和占有,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和现实中的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财产的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
随着经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信息产权的出现以及无形财产的兴起,传统物权、债权二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物分为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和无体物(或称无形物),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是一种将具体权利进行物的主观拟制的结果。
以有形无形的标准去划分财产并重新构建财产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
梁慧星教授认为: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和。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金钱购买,不仅在网络游戏中能够被使用,而且由于现实的需求,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在网友之间或网友与网游经营商之间通过金钱进行交换,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
说它无形,一方面体现为它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另一方面体现为它的虚拟性。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是否有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私人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而这些需要靠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来弥补。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出现的新型财产,在立法的时候不可能把所有的财产都列举出来,因而需要兜底条款来应对新的财产形式。
因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以盗窃罪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打击,已经成为大多数司法机关的选择,这种处理方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以及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因此,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中有关网络财产方面的案例是比较多的,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增多,这类诉讼案件不断,但我国法律甚至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都相当滞后。
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确待以解决。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种新生事物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一项文化产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应和个人精神效益也不可忽视。
我们应当在娱乐、社会文化、盈利的条件下寻找平衡点,对于此新兴事物的发展重在合理引导,加快对它的立法研究,抑弊扬利,方为上策,所以我们对新兴的网络虚拟财产产业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二)从网络发展环境来看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目前科技的飞速发展为网络的发展创造了更便捷的环境,使得网络游戏不断发展、壮大、更新,然而这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
而对于这种现状迫切需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网络游戏业迅速发展就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且与电影业、电视剧、音乐等娱乐业不分上下。
网络游戏目前在中国的年收入已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可见其已成为一项庞大的产业,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受到保护。
四、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的法律建设对策
(一)明确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具有法律意义,我国的学术界仍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对此都持肯定的观点,如杨立新等人肯定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其内在承载着能够引起现实社会关系变动的实质。
同时,从虚拟财产的特征也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凝结了社会劳动,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其不仅具有满足人的情感需要的使用价值,也能通过交易而进行流通,具有交换价值,一旦遭到侵犯,就会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用户所看到“宝剑”、“盔甲”或是电子邮箱、虚拟货币,法律上都把它们定位为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
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对其进行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
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我国的司法实践也频频涉及虚拟财产的领域,对侵犯虚拟财产作出了有罪判决。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利用计算机盗窃或诈骗网络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都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将这类行为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罪来定罪处罚,并不违背立法旨意。
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比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称《刑法》第264条中的“盗窃罪”所指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这里以“等”表示未列举出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无形物。
因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将虚拟财产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将虚拟财产通过司法解释将其纳入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并没有超出其可能的含义范围,也完全符合公民的预测,所以这样的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对于这一盗窃特殊形态的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盗窃价值的认定问题、量刑幅度也应做出相关规定。
对于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等犯罪可以适用盗窃罪、诈骗罪等传统类型的犯罪进行规制,然而,面对大量增长的各种侵犯虚拟财产的新型犯罪,一味依靠现行立法一劳永逸地进行规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明智的。
如果牵强地通过司法解释将各种新型的虚拟财产犯罪纳入现行刑法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导致扩大解释,违背法律的宗旨。
(二)完善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
盗窃虚拟财产要认定为盗窃罪,除了盗窃对象符合刑法规定外,还需要达到情节上的标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被盗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小就成为衡量该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的标准,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之后的定罪量刑均有着重要意义。
在现有理论中,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存在不同的学说。
有的观点认为可以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有的观点认为应由游戏运营公司进行定价;有的观点认为应让玩家举证,按其投入的成本来计算;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
对于以上几种观点,笔者都不能认同。
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不能完整遵循价值规律,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和时限性,要计算虚拟财产所蕴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若是让游戏运营商来定价,则如同让运动员同时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荒谬可笑。
这样的定价还必定包含了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此外,对于相同的虚拟财产,例如同种“武器装备”,不同的玩家所投入的成本也不可能相同,甚至数额差距较大,这违背了刑法的公正原则
对于有确定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来说,其与现实世界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其价格是客观可信的,因此盗窃的数额无疑可以按照交易价格来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必定会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秘密窃取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的,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就是其盗窃的金额。
例如:
游戏玩家通过购买点卡为自己的游戏角色增加武器装备的,QQ玩家通过现金购买Q币的,在计算盗窃金额时就以被害人购买游戏点卡和Q币的实际支付价格为标准,较为合理。
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也广泛存在,例如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并完成一定的任务而“练”出来的等级、装备等。
这些虚拟财产没有确定的交易价格,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一旦被出售牟利了,就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来认定。
例如对于一些数年前免费申请的五位或六位的QQ号码,如今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靓号”,也成为了网络黑客的目标,他们盗窃并进行贩卖,有些号码的成交价格达到上千甚至上万元,对此,笔者认为应以盗窃罪来评价更为合理,并且盗窃的数额也应以被告人盗卖QQ号实际牟得的利益来计算。
对于那些还未来得及出售牟利的虚拟财产,可以由省级以上互联网主管部门连同物价部门对此进行鉴定和估价,应当适当听取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意见,着重对任务难易程度引发的所投入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因素进行调查。
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真实性认定还未曾得到认可,处于法律规范的空白地带。
自2003年我国首宗虚拟财产纠纷案的出现,就告诉了我们虚拟财产产生发展的必然性。
如果虚拟财产得不到保护,将会阻碍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同时也不利于网络文明氛围的营造。
为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以下建议:
(三)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通过《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使得虚拟财产得到有效地保护。
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是不够的。
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才是治本之策。
对其盗窃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
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及在网络游戏中的欺诈行为,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增长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网络游戏更好的发展,有必要采取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的特点,我们知道在游戏中玩家的身份基本都是不真实的,这就给网络虚拟游戏的交易带来了较高的风险,同时也给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漏洞,以此给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带来了很多不便。
因此,建议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时,应该规定在网络游戏中推行网络实名制。
(四)网络游戏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与责任
在网络游戏的相关立法中要做到明确规定游戏运营商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
我们知道在游戏领域,对于游戏商来说,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资金方面与玩家相比较都处于优势地位。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认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适当的加重游戏运营商的义务,倾向于重点保护游戏玩家多的利益。
网络运营商的权利具体有如下几点:
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运营商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售卖游戏点卡和游戏道具的方法获得。
规范其所经营的网络游戏秩序的权利。
对游戏经营与否的决定权,如一款网络游戏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运营商盈利过少甚至亏损,经营商和开发商为保障自身财产权利会考虑是否终止这一游戏的继续运营。
安全保障的义务。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运营商应当对玩家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玩家虚拟装备的丢失或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对玩家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
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在游戏中对玩家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玩家的许可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及用于各种商业性目的不得随意更改和删除游戏资料。
现实中玩家往往会遇到无故遭受游戏运营商封号或者删号的危险,而运营商往往借玩家违反游戏规则进行辩解,从而导致玩家的利益受到损害。
结论
随着社会生活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一种无形的财产在虚拟环境中表现出来,能够使得游戏玩家在虚拟的世界里获得精神的愉悦,并花费了玩家的时间金钱智力和精力,它是有价值的。
由此而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面对这种现状,在处理时若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供使用,权利人的合法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等等。
这便要求我们的法律研究与立法进程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以求与实际生活相协调。
新生事物的出现,必定会伴随着新的问题的产生。
那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最重要的是虚拟财产应该归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并对其制定有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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