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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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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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Q/TYKS-JL-B02-14-103
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报告填制说明
一、本报告仅对受测对象取样时的设备、环境等状态参数负责、有效。
二、本报告若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发人签字及检测单位公章、骑缝章均无效。
三、本报告未经检测单位批准,不得复制。
四、本报告不得增删、涂改,否则无效。
检测与评价单位:
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
地址:
太原市菜园街26号
电话:
0351-7329732
邮编:
030012
声明
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检测机构名称:
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冯聚龙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报告书签发人:
附件:
1、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2、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
3、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图: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地理位置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1、总论
1.1用人单位情况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阳曲县泥屯镇杨家井村,成立于2005年3月10日。
主要采用煅烧窑炉煅烧活性石灰,进行白石灰生产、加工、销售,年生产能力为4万吨。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77014796-5,有限期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月1日,由山西省阳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本次检测与评价场所为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生产场所,该企业现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工人5人,实施8小时工作制。
1.2检测与评价目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工作场所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3、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1.3检测与评价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监发[2002]63号);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
1.3.2技术规范和标准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
9、《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10、《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7);
12、《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8-2004);
1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160.33-2004);
1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
1.3.3任务依据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
1.3.4基础技术资料
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4检测与评价范围
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范围为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石灰窑成品库、窑进料口、操作室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由于该厂目前处于半停产状态,检测时该厂未进行装窑、出窑作业。
所以本次检测范围不包括装窑、出窑作业,建议该厂在装窑、出窑作业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装窑、出窑作业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1.5检测与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及职业病危害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
2、用人单位生产及工艺情况
2.1工艺流程
2.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料
序号
类别
名称
年用量(万吨)
年产量(万吨)
备注
1
原料
石料
5
/
2
原料
煤
1
/
3
主要产品
石灰石
/
4
2.3工作场所的现场描述
针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于2014年11月7日对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检测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测。
检测当日,委托单位各厂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具备检测条件。
2.4工作场所环境与气象条件
工作场所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气压)与环境状况
序号
工作场所
气象条件
工作环境状况有无交叉污染
温度(℃)
湿度(%)
气压(Kpa)
风速(m/s)
风向
1
进料口
3.2
31.8
92.75
/
/
无
2
石灰窑
11.8
27.5
92.75
/
/
无
3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检测、分析
3.1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3.1.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布
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山西京磊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石灰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型。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分析,委托单位作业场所的主要物理有害因素为:
噪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下表。
序号
工作场所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1
进料口
操作工
噪声、一氧化碳
2
石灰窑
烧窑工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3.1.2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导致不同的职业病发生,这些职业病危害及处理原则如下表所示。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序
号
有害
因素
理化性质及临床表现
可能导致
职业危害
处理及体检周期
1
噪声
长期接触比较强烈的噪声可引起听力损伤,表现为暂时性听阈位移、永久性听阈位移,直至噪声性耳聋。
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可出现头痛、头晕、心悸、睡眠障碍、全身乏力、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等神经衰弱综合症。
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
早期可表现为心率加快或减慢,长期接触较强噪声可引起血压升高。
对其它系统的影响:
可引起免疫功能降低、胃肠功能紊乱及人体脂代谢障碍等。
职业性
噪声聋
体检周期:
1年
2
一氧
化氮
一氧化氮不稳定,容易被氧化成二氧化氮而产生刺激作用。
一氧化氮作用于人体的中枢神经可引起瘫痪和惊厥,还与血红蛋白结合导致高铁血红蛋白症。
急性中毒:
出现胸闷,呼吸窘迫、咳嗽、咯泡沫痰、紫绀等,并可发气胸和纵隔气肿。
慢性中毒:
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慢性呼吸道炎症。
一氧
化氮中毒
1年
3
二氧
化氮
二氧化氮为刺激性气体,生物活性大,毒性为NO的4-5倍,主要作用于深呼吸道。
轻度中毒:
经一定潜伏期后,出现胸闷、咳嗽、咳痰可伴有轻度头晕、头痛、无力、心悸、恶心、等症状。
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可有呼吸困难、胸部紧迫感,咳嗽加剧,咳痰或咳血丝痰,轻度发绀。
重度中毒:
咳嗽加剧,咳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样痰,呼吸窘迫,明显发绀。
有的可并发较重程度的气胸、纵隔气肿或出现窒息。
二氧
化氮中毒
1年
4
一氧
化碳
一氧化碳进入机体后可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机体组织缺氧。
短时间内吸高浓度的一氧化碳可致急性中毒。
中毒分为轻度中毒、中度中毒和重度中毒。
轻度中毒:
出现剧烈的头痛、头昏、四肢无力、恶心、呕吐,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
血液HbCO浓度可高于10%。
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出现浅至中度昏迷,经抢救恢复后无明显并发症。
血液HbCO浓度可高于30%。
重度中毒;出现深昏迷或去大脑皮层状态。
可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的心肌损害、肺水肿、呼吸衰竭、上消化道出血、脑局灶损害如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
血液HbCO浓度可高于50%。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发症: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约2~60天的“假愈期”,可出现神经、精神症状,称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发症。
一氧
化碳中毒
1年
5
二氧
化碳
为单纯窒息性气体,二氧化碳的存在可使空气中的氧含量降低,引起人体肺内氧分压的下降,以致动脉血氧分压的下降,从而导致机体缺氧窒息。
--
--
6
二氧
化硫
对眼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肿、肺水肿、声带水肿及痉挛导致窒息。
轻度中毒:
主要表现为上呼吸道刺激反应及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全身症状。
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肺部症状加重,可出现呼吸困难。
重度中毒:
除出现中度中毒症状外,可出现化学性肺炎、肺水肿,甚至死亡。
二氧
化硫中毒
1年
7
煤尘
人体长期吸入煤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导致煤工尘肺。
病理改变可见有煤斑、肺气肿、煤矽结节、弥漫性纤维化、大块纤维化。
致癌性:
IARC-3
煤工尘肺的早期多无症状。
当病变进展时,尤其发展为大块纤维化或合并支气管或肺部感染可出现呼吸系统症状和体征,咳嗽、喀痰、胸痛、气短是煤工尘肺患者的主要临床表现。
X线胸片表现主要有圆形小阴影、不规则形小阴影和大阴影。
煤工
尘肺
1年
8
石灰
石粉尘
石灰石粉尘属低矽量粉尘,分散度高,长时间高浓度接触,接尘工人会出现胸闷、气促、咳嗽、咳痰等症状,从而引起尘肺。
其特点是发病慢,症状表现较轻,小阴影小而淡,低密集度,均以不规则小阴影s影改变为主,可引起以间质纤维化为主的肺病变。
尘肺
1年
9
其他
粉尘
粉尘对上呼吸道粘膜的作用,使鼻腔粘膜机能亢进,毛细血管扩张,大量分泌粘液,借以直接阻留更多的粉尘。
此后粘膜细胞由于营养供应不足而萎缩,逐渐形成萎缩性鼻炎,则滤尘机能显著下降。
由于类似的变化,还可引起咽炎、喉炎、气管炎及支气管炎等。
尘肺
1年
3.2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序号
工种
个体防护用品名称
发放周期
使用情况
1
操作工
工作服
2次/年
正常使用
手套
1次/月
正常使用
防噪耳塞
1次/月
正常使用
2
烧窑工
工作服
2次/年
正常使用
手套
1次/月
正常使用
防噪耳塞
1次/月
正常使用
3.3检测方法、条件、时间及使用的仪器设备
3.4.1物理因素检测
根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8-2007)标准进行检测。
采用仪器法,在企业生产系统设备运行正常时,分组对产生物理有害因素的岗位、场所进行检测。
根据工作场所噪声的分布情况,选择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进行检测。
测点检测三个值,选取平均值作为最后测定值。
8h等效A声级采用各工种工作日写实情况,按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8-2007)标准中声级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3.4.2粉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192.2-2007)标准进行采样。
使用短时间定点采样方法,在企业满负荷且各个生产系统设备运行正常时,针对委托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测。
在分析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采样,其中包括空气中粉尘浓度最高的时段。
根据工时调查计算各工种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用超限倍数来评价各工种短时间接触水平的过高波动。
3.4.3化学有毒物质检测
有毒物质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GBZ/T160.33-2004)等标准进行采样。
使用短时间定点采样方法,在企业满负荷且各个工作系统设备运行正常时进行了检测。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毒物质工作地点接触浓度根据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停留时间的特征,在产生化学有毒物质的工作地点,在化学有毒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采样;化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用针对各工种在工作日劳动者接触为基础,用工作地点检测的结果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标准中计算TWA的公式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3.4.4采样条件
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各种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现场检测时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具备检测条件。
3.4.5采样时间
采样时间:
2014年11月7日。
3.4.4采样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采样方式
采样设备
设备型号
仪器编号
检测方法
1
噪声
GBZ/T189.8-2007
仪器直读
声级计
AWA5633
JS033Z-92-2010
现场检测
2
粉尘
GBZ/T192.1-2007GBZ/T192.2-2007
定点短时间采样
矿用粉尘采样器
AKFC-92A
JS015Z-06-2007
称重法
3
碳氧化物
GBZ/T160.28-2004
定点短时
防爆型大气采样器
FDC-1500
JS040Z-2011
不分光光度法
4
氮氧化物
GBZ/T160.29-2007
定点短时
防爆型大气采样器
FDC-1500
JS040Z-2011
紫外分光光度法
5
硫化物
GBZ/T160.33-2007
定点短时
防爆型大气采样器
FDC-1500
JS040Z-2011
紫外分光光度法
6
气压
-
仪器直读
气压表
DYM3
JS026Z-2009
-
7
温度/湿度
-
仪器直读
通风干湿表
DHM2
JS020Z-2012
-
3.5检测结果分析
本次检测针对委托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具体检测结果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表
序号
危害因素名称
检测
点数
合格
点数
超标
点数
检测
工种
合格工种
超标工种
1
噪声
2
2
0
1
1
0
2
一氧化氮
1
1
0
1
1
0
3
二氧化氮
1
1
0
1
1
0
4
一氧化碳
1
1
0
1
1
0
5
二氧化硫
1
1
0
1
1
0
6
粉尘
1
1
0
1
1
0
4建议及要求
4.1作业环境建议及要求
⑴粉尘防护
主要针对委托单位的转载车司机进行检测。
经分析计算,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粉尘防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护:
原料场应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并对石子、煤进行封闭储存,如漏仓等方式。
加强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确保通风除尘设施的完好、有效,并确保作业人员佩戴好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尽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生产性粉尘的时间。
建议安装除尘器,同时监督工人在作业现场坚持正确佩带防尘面罩。
在此操作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等警告标识。
⑵噪声防护
建议巡检工佩戴防噪耳塞,并减少工作时间来降低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在各个原料下料口应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告标识。
⑶有毒物质防护
①对于易散发毒物的工作场所,宜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相结合的方式,降低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的浓度;
②工人在回转窑巡检和检修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③应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个体防护意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加强应急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及时总结经验。
4.2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本企业职工的基本责任: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积极参加各种有关安全、职业病方面的培训。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企业根据检测报告中的各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本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③企业的各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对各作业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的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职工急救常识培训。
在紧急情况下,避免意外伤害的紧急应对方法。
针对这些方法措施进行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到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管理维修要有记录。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制操作规程。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措施应包括:
①企业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证书;
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③企业管理人员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④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应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应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进行现场检测与职业病危害现状分析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告知劳动者和向上级管理部分报告、备案。
企业的监测档案为永久性资料,要妥善保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式等记录上报相关领导。
监测所需的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企业如果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应负责本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企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用人单位应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三级预防体系,一级预防:
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
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病损,及时处理,防止病变进一步发展。
三级预防:
及进处理,防止病情恶化和并发症,促进康复。
企业负责人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企业的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测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要妥善保管。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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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卫生 评价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