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因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7475127
- 上传时间:2023-07-01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52KB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docx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无因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样文
内容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
目录
内容摘要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
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
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且为合法的事实行为[1]。
其性质有三:
(1)、 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 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尽管两种行为都起于无因,但是无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
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1)法国民法
《法国民法典》于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之第四编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中设有两章规定:
一为准契约,一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非债清偿两部分。
《国民法典》无因管理设有四条,即第1372-1375条。
第1375条规定,“其事务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对于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约束,应予履行;对于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全部个人债务,应予赔偿;对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费用,均须偿还。
”
(2)德国民法
《德法民法典》于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的第十一节设有无因管理的规定,紧接在委任一节之后,称为无委任的事务管理。
共计11条,即第677-687条,其规定了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并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
如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
”第678规定,“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
(3)、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编(债权)的第三章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共计6条,即第697-702条。
第697条规定,“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依事务的性质,以最适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而管理。
管理人知悉本人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应依其意思管理。
”第702条规定,“管理人为本人支出有益之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
”[3]
(4)、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
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物;(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
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
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
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
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利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
并且为了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4]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下面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物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义务:
(1)主给付义务。
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管理人履行此项义务时,应负何种注意之义务,法律没有规定。
一般人认为应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2)从给付义务。
1.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时,应尽其可能及时通知本人。
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可认为其承认管理行为,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的,如管理人继续管理,应认为其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
2.继续管理事务义务。
一般人认为如终止管理较之管理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3.结算义务。
在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并将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等交还给本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也应转移给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本人金钱的,应支付利息。
2、本人的义务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
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与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它包括以下义务:
(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示权。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
如何确定有无必要,应以支出费用时的客观标准而定。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致受损害时,得请求损害赔偿。
如管理的事务属管理人的职业范围时,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例医生抢救遇车祸之人。
但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否则无因管理将成为变相的有偿合同。
[5]
四、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
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
这种社会观念上的障碍再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够明确,造成了当今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只有3条,即《民法通则》第93条及其实施意见第132条和142条。
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
我们在现实社会的报道中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某某因救助落水孩子而自己失去了生命”、“某某因解救被大火围困的儿童而身受重伤,至今还在昏迷当中”、“某某因救护孩子而被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类似的报道还很多,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乐于助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和传统,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却时时发生,现实中英雄们的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补偿,间接导致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减少。
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无因管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互助的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传统思想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成为必然。
但是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执行。
见义勇为的案例中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正是我国无因管理现状的真实表现。
对于无因管理的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在法律法规上。
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
(二)、作为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会,成立后备基金。
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
(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参考资料]
[1]彭方林主编.民法学(修订本).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魏振嬴主编.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余能斌主编.民法学.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刘经纬主编.民法.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
[5]芮沐主编.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