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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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
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
交通部关于航行港澳的客船、油船、液化气船、危险品运输专用船由部审批
交运字663号
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交通厅: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国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公司和船只,均须经交通部核准。
考虑到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与港澳运输的特点,对该四省参加港澳运输的千载重吨及以下小船和经营这些船只的船公司,除中外合营的管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起了有益的作用,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注意到目前与港澳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安全监督,提高运输安全保障,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凡航行港澳的旅客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油船和其他危险品专用船只,均由各该省交通厅认真按章审核报部审批。
二、对各省交通厅已批准的上述船只,由各该省交通厅进行复查,并申请船检分局进行一次临时检验,并核发证书,凡有危及运输安全问题的,须立即加以解决,需要停航的坚决停航,请各交通厅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一年底前报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现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石油及其制品在油船、油码头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逸散气引起的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油运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健康,促进油气防治规范化,确保油船、油码头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
其他部门油船、油码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油船,系指一切油船、油驳以及运载石油及其制品的顶推船队。
本规定所称油码头系指港口油区及一切油码头。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或改造的油码头,其防油气中毒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中,必须有防油气中毒的论证内容。
否则,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先进有效的防油气中毒措施。
第七条在初步设计会审时,应根据拟建、造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对初步设计中防油气中毒措施进行评审,达不到有关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工程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对防油气中毒措施进行审查。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条油船、油码头应按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专职部门检验订可的氧气、油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仪器。
要求正确使用,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根据本规定附录三有毒作业分级标准规定,通过对装卸运输及贮存作业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的测定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装卸、运输、贮存石油及其制品的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尽可能密闭。
其连接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造及新引进的2万及2万吨级以上油船,船上需有惰气保护系统。
其惰气源应保证在任何规定的气流速率下,都能提供按体积比不超过5%氧含量的惰气。
2.原有旧船上无惰气系统的,应采用闭舱作业。
3.根据不同货种,尽量选用浮顶罐和内浮顶罐。
4.各种有毒气体须净化处理后再排出。
5.采用适当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设施逸出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三条人员进入油舱、油罐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换气,待内部气体稳定后,要在舱、罐内不同高度进行气体检测。
当确认内部气体达到标准后,在有专人负责监护和联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作业期间,舱、罐内还应继续保持通风和监测。
第十四条为避免作业人员与石油及其制品直接接触,或受油气的危害,必须配备相应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应放在易于取放的专门地点,并要保持良好的可用状况。
第十五条为使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何处环境的油气浓度达到本规定附录一年要求,应采用以下有效的集体防护措施。
1.泵房、货油舱、贮油罐等作业环境,可采取通风排毒,净化处理,隔离操作,自动控制等措施。
2.船员生活舱、油码头生产区休息室及非生产区工作室油气浓度超标处,应安装空气净化系统。
3.港口油区及油船上应配备足够的淋浴设施。
第十六条油船和油码头上应备有中毒应急救护器材,如氧气瓶,急救包等,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所有人员应熟悉应急器材、设备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四章组织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各港航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现任制。
单位领导应对职工在油运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八条各港航单位应由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专业管理,在主管生产负责人领导下,监督、检查、组织、推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单位油运作业职业危害情况和发展趋势,并制定长远规则和年度计划。
对不符合防毒安全卫生规定的作业,有责任提出,并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各港航单位应制定改善油运作业条件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并落实经费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油气中毒的分析、处理,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职业危害,致人病残或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第二十二条各港航单位应积极开展防油气中毒教育和防毒技术培训工作。
油运作业人员,在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方可参加油运作业。
第二十三条对油运职工应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积极安排医治或疗养。
和二十四条对新招收的油运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凡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油运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港航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和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
有毒作业分级
一、分级指标的确定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
分别用D、L、B表示。
即D: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系数。
系指国际GB5033-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表2所规定的各种毒物的危害程度级别。
L: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系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工人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B:
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系指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各种毒物的浓度,分别计算出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倍数,取其超标倍数的均值。
二、三项指标权系数的确定
1、确定毒物危险和谐级别权系数D
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
8
4
2
1
2、确定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L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L
≤21
〉2~52
〉53
3、确定毒物浓度超标倍数B
以工作地点实际测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超标倍数B的计算公式为:
B=Mc
Ms-1
式中:
Mc--测定的毒物浓度;
Ms--该种毒物的卫生标准。
三、分级指数的计算
分级指数C的计算公式:
C=DJB
四、分级指数确定的范围
分级指数确定为五个分级范围:
C=0为0级安全作业
0〈C〈6为1级轻度危害作业
6〈C〈24为2级中度危害作业
24〈C〈96为3级高度危害作业
C〉96为4级极度危害作业
编制说明一、课题由来
随着我国油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油运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众所周知,石油及其制品有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炸等特性,而且挥发出来的蒸气绝大多数都有毒。
据调查,交通运输部门从事油运作业的人员,由于长期工作、生活在油气污染严重的环境中,身体健康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尽管人体健康检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影响因素很多,需要对人体本底值进行调查,并要长时间跟踪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但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已不难看出,石油及其制品在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逸出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确实对广大油运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普遍的、严重的影响。
从而受到劳动部和交通部有关领导的重视。
多年来,油运部门主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通过长期工作实践,事故分析等,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同时也制定了许多法规,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保证和推动油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以往的规定多数是针对油运作业中突出性的危险造成的事故而制订的,如防火、防爆等各项规定。
而对油运作业中,油气带来的另一种长期的、潜在的、积累性的危害,即油气毒性对作业人员的危害,还同制定相应的法规。
造成防油气中毒治理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使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而,制订交通行业防油气中毒的规定,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一九八九年经劳动部提出,劳动部和交通部于同年五月正式下达了本课题,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劳动安全卫生研究室承担。
二、编制过程
交通部水运所劳卫室曾于一九八五年承担了原劳动人事部下达的“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课题。
该项目通过查阅,收集大量国内外资料和对重点港、航单位的调查研究,现场监测,采样分析,从而对交通行业油运作业及油气污染状况,职业危害程度及特点,油气治理现状等,有了较系统的全面了解。
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本课题的工作,根据本课题的具体要求,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文献、资料、标准和法规。
并先后到南京港、大连港、秦皇岛港和大连远洋公司等单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
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同年十一月,由交通部人劳司在秦皇岛主持召开了交通系统有关的五个港口,五个航运单位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和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共十一个单位,十三位专家代表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
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又请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南京港务局、大连港务局、广州海运局、上海海运局等单位的有成专家进行函审。
之后,完成了规定的送审稿。
于一九九○年七月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主持,在大连港召开了有劳动部和交通部系统共十六个单位,十八位专家代表参加的审定会,并通过审定,本规定是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送审稿又进行修改而成。
三、编制基本原则和编制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要求,为适应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需要,促进油气防治的规范化而制订的。
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油运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使作业人员在油船、油码头装卸、贮存、运输石油及其制品的过程中,免受油气的毒害,是油运作业安全卫生的基本规定。
由于石油及其制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油船、油码头已有防火、防爆等一系列规定和实施细则。
本规定在制订过程中,力求名词与其他标准统一,数据与其他标准协调,条目尽量避免重复。
在参照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尽量考虑我国的国情。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工作的决定〔国发第97号〕;
3、劳动部劳字48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
国际海运联盟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
国际港口协会;
6、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GB5044-85;
8、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9、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四、关于规定内容的几点具体说明
1、油船、油码头油气最高允许浓度
油气是多种烃类的混合物,制定标准较为困难,目前我国尚无总烃大气质量标准和工作环境最大允许浓度标准,国外虽有少数国家制定了总烃标准,但因控制很严格,不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我们通过对不同油种的油气进行了采样分析,得到油气确认的组分有九十一种,尽管不同油种的原油,或不同原油精炼的同一种成品油,其烃类的组分含量不相同,但从对油气采样分析结果来看,它们的气体组分是很相似的,如表1所示。
汽油主要是C4 ̄C8间烃类组分。
C9分下组分占99.8%。
原油气中95%以上是C9以下的烃类组分。
因此,衡量油气浓度大小,用油气中各种烃类的总和,即总烃值来表示较为客观。
但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只规定了溶剂汽油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因此,在目前还没有制定油气卫生标准前,暂时采用TJ36-79中规定的溶剂汽油最高允许浓度值为油船、油码头生产区油气浓度控制标准,并采用相应的采样分析方法。
采用我国普遍认为大气中通常允许烃类组分的总含量30mg/m3为油船、油码头非生产区油气浓度控制指标,其采样分析方法,亦按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有毒作业分级”标准
作业危害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确定生产作业条件危害大小的依据,为了控制交通行业石油装卸、贮存、运输过程中,油气带来的危害,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政策性措施,逐步减轻油气对油运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必须建立健全作业环境安全卫生监测制度。
国标“有毒作业分级”送审稿已通过审定,即将公布。
为贯彻执行该标准,本规定按三项指标监测管理油船、油码头作业环境,如有变动,依国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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