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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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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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升服务品质,根据《海南省公路条例》、《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公路大中修工程、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危桥改造、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灾害防治工程)、附属设施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绿化工程等,小修保养工程和改建工程管理另从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厅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市县公路局(分局)负责省养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养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局作为业主组织实施;省养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局委托高速公路养护单位作为业主或项目所在市县的公路局(分局)作为业主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管理按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海南省公路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
(2)负责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设计、预算和工程变更。
(3)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负责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的工程开工许可。
(5)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6)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内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
(8)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情况申请资金或监管省养资金的及时拔付。
(9)负责分级管理范内养护工程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
2、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市县公路(分)局管理职责
(1)编制和上报本辖区内养护工程计划。
(2)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设计、预算的管理工作。
(3)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4)负责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工程量变更。
(5)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6)负责养护工程现场管理,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7)负责做好分级管理范内养护工程的验收准备工作。
(8)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情况申请资金并及时拔付。
(9)负责分级管理范内养护工程的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省局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范围包括省养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和市县管养公路中需申请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1、省局负责编制全省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2、对于新增项目,由高速公路养护单位或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按年度上报,由省局进行更新。
3、凡纳入省局养护工程项目库的工程视同批准立项。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椐项目库审批下达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技术评估按以下方式进行。
1、桥梁技术状况评估工作由省局按照现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结合各养护单位申报的桥梁评定情况组织评定。
2、安保工程项目技术评估工作由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或高速公路养护单位按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并申报省局确认。
3、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技术评估工作由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或高速公路养护单位按照现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往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并申报省局确认。
4、公路路面大中修项目技术评估工作根据省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路况评定报告,结合养护单位提供管养情况,申报省局确认。
5、技术评估结果作为计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省局按轻重缓急列入年度计划。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对于技术工艺较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局以养护工程项目库为依据,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目标,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于每年9月份完成方案审查,并根据方案审查的情况,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各养护单位的养护工程项目的初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知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或高速公路养护单位。
2、各单位按分级管理范围内以完成方案审查项目和初步补助资金为基础,组织开展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和设计审查等工作,并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3、省局接到省厅的任务下达通知后,及时将审批后的年度计划下达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或高速公路养护单位。
4、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市县公路局(分局)或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分别于6月中旬、10月中旬、12月中旬上报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开工和交(竣)工等相关信息。
期间:
8月中旬,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调整情况;11月中旬,应一并报送本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省局将以养护工程管理信息相关数据为基础,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养护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1、省养普通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及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局组织勘察设计,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2、省养公路概(预)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局委托高速公路养护单位或项目所在市县的公路局(分局)组织勘察设计,报省局审批。
第十一条为保证养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各养护单位应将设计成果向省局申报组织设计评审,评审过后的图纸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各养护单位应将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费用纳入年度预算,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抗灾抢险(如水毁抢修)或战备需要的公路养护工程,省局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且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第五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代建管理等服务的招标工作,应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1、由省局负责实施的项目,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省厅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由各养护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业主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投标情况报省局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由省局负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施工单项合同价少于20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
不具备上述条件招标的,按省局《关于依法未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选取承包人的实施细则》选择承包人。
第十六条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监理服务依法开展招标活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如具备多个项目同期开工建设、并且工程监理费批复合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多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不具备上述条件招标的,监理单位选取应由业主单位根据《海南省局养护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选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等服务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100万以下的勘察、设计、检测等服务参照海南省局《关于依法未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选取承包人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根据《海南省局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选定。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不进行招标,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优先考虑承担本省抢险救灾和战备应急工程施工任务的队伍,但应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局核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省局作好协调工作。
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在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必须有合同履约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改建工程、危桥改造、隧道、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如滑坡治理)必须实行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安全风险专项评估审核制;所有招标项目实行首件工程验收制。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设立监理机构,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监理工程师,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全面组织协调),加强事前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过程控制,严格按设计和标准验收。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开工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分析结构和施工安全风险,检查相应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事前指导,热情服务。
核实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开工令。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预防和应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数据不符合要求,施工工艺和外观质量差,未按施工工序、操作规程施工的项目,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合同要求,以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等为依据,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量测,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现场监理力度。
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签证,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均达到要求。
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要求,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无《中间交工证书》不准进行计量。
加强对现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审核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单价依据充分,数量准确,变更程序符合规定。
通过验收与合格计量支付控制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根据合同工期,检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批复进度计划;发现偏差,必须督促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加强施工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九条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依法承担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同实际承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
第三十条每分项和分部工程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的验收需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业主监控、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均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控制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
(二)设计文件;
(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
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处理工程技术和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随时掌握整体工程质量动态。
第三十五条业主要严把工序、交工、竣工验收关和合格计量支付关。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施工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对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目标细化分解,突出控制重点工程和关键线路,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合理调配机械设备、人力,加大投入,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要经常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报表报送业主,业主将进度报表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业主应建立生产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组织生产,落实责任,建立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的1.5%计;未招标项目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5%计。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关于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三条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支撑支架等易发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施工机械设备、车辆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对一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应组织岗前培训交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业主应根据养护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对承包人上报的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包括非正常堵车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后报交警部门批准保通。
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科学分析交通流规律,选择好绕行路线,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四十五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并应将交通管理方案及影像资料报当地交警部门及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七条工程变更严格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经省局审查确认后报省厅审查和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省局或业主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具体见《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资金,按批复计划控制,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合格计量申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进行认真计算核实,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
业主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要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所附资料真实齐全,计算结果正确无误,方能签字认可支付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省局认为对某一工程数量有疑问的,应进行现场核实,省局对工程计量具有最终否决权。
第五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进度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计量支付制度。
工程计量的原则
(一)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二)按照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三)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式计量。
第五十一条工程款的拨付。
工程进度款由业主按相关规定向省局请款,按照有关规定合格计量支付。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按每个月的工程施工计划提交预付款申请,在申请报告中需对申请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必须附有材料供应单位的正规购货合同,注明本合同段原合同价、已计量支付金额、剩余金额等相关数据。
第五十三条隐蔽工程经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计量支付,否则,将不予计量和禁止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
第五十四条省局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市县公路局(分局)作为业主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省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许可报省局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竣(交)工验收
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单项概(预)算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中桥、隧道、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交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前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送省厅审计。
省厅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单项概(预)算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养护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送省局审计。
省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认定,并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完成后,承包人向业主提供工程资料和交工验收申请。
业主应按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交工验收,概(预)算大于1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见《海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承包人按设计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申请监督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检测费用在预算中单列),并出具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承包人、监理单位已完成本项目的工作总结;设计单位完成本项目设计执行报告;业主完成本项目管理总结。
第五十九条业主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控(若有)、接养等单位参加交(竣)工验收,并邀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厅参加,可视项目情况邀请交警部门参加。
第六十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出具交工验收报告,由项目业主将相关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原养护单位负责接管养护。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由原承包单位限期自费修复、补救完成,由项目业主监督质量缺陷修复的落实。
第六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在交工结算的工程总额中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对于竣(交)合并的项目工程质量缺陷期不变。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业主书面通知承包人及时修复。
从发出通知之日起14天内承包人必须到达现场修复;对涉及安全问题的质量缺陷,由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承包人、业主对修复数量确认,并报业主单位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等费用。
第六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缺陷责任期已满的工程;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申请监督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六十三条业主对试运营期超过2年的公路养护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省局责令改正。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省局上报省厅,由省厅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六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项目都要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路管【2015】487号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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