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园永兴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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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园永兴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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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园永兴安全生产处罚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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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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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永兴煤业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第2条本《规定》使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第3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的自觉性。
第4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
第5条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全矿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行使安全检举、制止、查处和提供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6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7条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创出好水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第10条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减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11条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12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200—1000元。
第13条在保护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中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00—500元。
第14条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者,奖励300—10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
第一节通则
第15条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罚款100元。
第16条下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罚款20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17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
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罚款200元。
第18条井口禁止烟火范围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200元。
第19条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100元,其它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0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罚款100元。
第21条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
第22条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
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者一次罚款100—3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3条班中睡觉者,罚款200元;班中脱岗者,罚款500元。
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4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者100元。
第25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人100元;不执行登记制度,罚责任者50元。
第26条属交接班岗位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27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8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29条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30条向“三违”人员索贿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200元。
第31条“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罚责任者100元。
第32条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100元。
第33条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者罚款200元。
第34条对“三违”不加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
第35条现场无跟班队长或没有签订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6条井下破坏安全设施或盗窃井下设备等,如发现罚款1000元并解除合同,开除除矿。
第37条主斜井、副斜井、井下斜巷,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违者罚款500元。
第38条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39条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40条集体违章每人处罚2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41条工程质量月检为合格品或省级罚款1000元,不合格或企业罚款2000元。
第42条装卸、起吊、拖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靠,罚责任者300元。
第43条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班组长300元。
第44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的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它严重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
2、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情况严重者;
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
4、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
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
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发生火灾造成事故者;
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
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
9、违章不听劝告,漫骂、中伤安监人员或其它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1、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
2、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
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
5、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第45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扒、蹬、跳和乘坐矿车、皮带、刮板运输机者;
3、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4、瓦斯员空班漏检,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报、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5、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
6、打开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7、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
8、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
9、破坏井上下所有摄像头和传感器者;
10、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
11、安全员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
12、私自涂改或擦灭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
13、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
14、私自截断井下蓝色信号线光缆者;
15、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
17、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责任者。
第46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
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机电事故或恶性伤亡事故的;
3、“三违”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4、有意破坏矿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
5、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
6、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
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采煤
第47条每一工作面必须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必要的补充修改措施,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除禁止生产和上岗外,处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
第48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若安全出口不畅通,也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长、班组长2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第49条两条超前维护未达到规程规定的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罚责任者200元,每少1米或一架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0条大溜子与采煤机无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开机生产,罚区队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51条端头外帮无背帮支护,罚区队500元。
第52条转载刮板机无过人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53条两组支架间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罚责任者200元。
第54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和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丢失顶煤和底煤,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和机组司机各500元。
第55条端头三角区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跟班队张、班组长各200元。
第56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罚责任者200元。
第57条铺联网工作面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不负责任扯破网不采取补救措施罚责任者200元。
第58条工作人员在机组和大溜子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壁作业,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59条支架串液、漏液“三定”后不按期整改,罚责任者100元。
第60条两巷电缆拖地或淹在水中,罚责任者100元。
第61条破碎机入口处无安全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62条工作面割煤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失效,罚责任者300元。
第63条采煤工作面支护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公分,否则罚款500元。
第64条采区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畅通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65条采煤面柱距、排距、支设支柱、迎山角度合适有倒山、退山支柱每根罚款100元。
第66条老顶来压时如有支柱压死,严禁用炮崩或用机械强行回撤,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
第67条严禁用单接棚承载,发现一处一次罚款500元。
第68条戗柱、戗棚要符合作业规程否则罚款500元。
第69条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整齐,迎山要有力,采煤机割煤后应及时支护,否则罚款500元。
第70条采区工作要遇地质变化时必须编写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执行者罚款5000元。
第71条回柱绞车要安装牢固使用时不摇摆,否则罚款500元。
第72条不按规定回收两巷工字钢,罚责任者200元。
第73条无信号采用机械回收工作面两巷工字钢,罚责任者200元。
第74条未按标准操作,造成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架。
第75条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罚责任者200元。
第76条检修机组时,机组调速手把未打到“0”位、未打开离合器、未闭锁大溜子,罚责任者300元。
第77条运回两巷材料设备堆放不整齐、未挂牌板管理,轨道运输不畅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78条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罚责任者100元/根。
第79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80条单体柱头朝下使用,罚责任者200元/根。
第81条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不使用自动配比装置,罚责任者200元。
第82条采煤工作面使用与泵站连接的高压管冲洗,罚责任者2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节掘进
第83条掘进时未进行有效的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罚责任者500元。
第84条掘进临时支护不及时,罚责任者200元。
第85条炮掘工作面掌子头向外10米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加固,罚责任者200元。
第86条掘进工作面溜子不打压柱或失效,罚责任者200元。
第87条迎头最大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和安全员各200元。
第88条砌墙和架棚时,没有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柱窝深度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架。
第89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没有先加固临近支架,倾斜巷道中没有可靠防倒装置,罚责任者200元。
第90条锚杆、锚喷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和《作业规程》规定,一条罚责任者200元,锚杆、锚索不起作用,未按规定补打,罚责任者锚杆100元/根,锚索200元/根。
第91条掘进巷道接近老空前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92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底皮带运料,罚责任者200元。
第93条每条铺网巷道未按规定联接,每块网罚责任者100元。
第94条特殊地段施工未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95条巷道支护的各项技术参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96条攉煤铲操作时,不按规定作业罚责任者100元。
第97条用电控接拆大链,罚责任者200元。
第98条搅拌混凝土时,搅拌,配比和场地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99条混凝土浇注后,提前回拆模板,罚责任者200元。
第100条各种生产材料未堆放整齐,轨道运输不畅通,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01条砌碹支护巷道回掉旋胎后,没有将拱板回掉,罚责任单位50元/块。
第102条壁后充填不实,罚责任单位500元/米;顶帮刹杆松动,罚责任单位200元/米。
第103条锚喷巷道工程质量(锚杆角度、锚索、托板、喷浆强度、厚度、平整、巷道高宽)达不到标准每处罚施工单位2000—5000元。
第104条巷道贯通没有措施的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主管负责人及施工单位2000元。
第105条巷道贯通后,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在恢复工作,若不听指挥罚款施工单位2000元
第四节机电
第106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出现一台失爆,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200元,业务科室100—500元。
第107条带电搬迁,运输机电设备,带电检修作业,罚责任者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108条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申请和停送电制度,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109条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罚责任者500元。
第110条井下用灯泡或躺坐在电器设备上取暖。
罚责任者50—200元。
第111条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12条井下工作电缆盘圏、拖地或用铁丝吊挂,罚责任者5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3条用其它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4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5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5条信号综保不起作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井上下各类司机坐在机头正头、电机、减速机和开关上操作,罚责任者100元。
第117条采煤机、掘进机停机作业不切断电源,罚责任者200元。
第118条采煤机停止作业未将摇臂落平;掘进机停止作业未按规定退出掌子头、未将摇臂载割头落下罚机组司机300元。
第119条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50—200元。
第120条高空和立井筒内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200元。
第121条井上下煤仓口和高空行走地点无遮护栅栏,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22条矿灯房发放矿灯、红灯率超过0.5%,罚责任者50元/盏。
第123条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罚责任单位500元/处,接地线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124条井上下有挂“××重地”、“闲人免进”、“严禁烟火”等警告牌的场所,禁止随便入内,不听劝阻或岗位人员不制止、不办理登记手续者,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25条主副井绞车、主扇风机司机单人上岗作业,罚责任者200元。
第126条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127条行人跨越皮带、溜子,不走行人过桥,罚责任者100元。
第128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129条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造成瓦斯积聚责任另究。
第130条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没有防触电安全措施,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131条擅自甩掉各种保护装置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132条各机电硐室、移动变电站、开关群、泵站、机头机尾等地方都必须有沙箱、灭火器少一件或人为损坏罚负责人100元。
第五节运输
第133条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34条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现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35条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36条小绞车工作闸把未在距水平线30o-40o范围的位置,罚责任人200元。
第137条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牌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38条小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139条小绞车操作按扭、信号按扭未按规定设置,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40条斜巷小绞车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41条在使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打、对打,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42条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43条11.4千瓦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44条小绞车未按规定设置硐室、底座或四压两戗,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45条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46条小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安设绳皮、绳卡,强行运输,罚责任者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147条不完好车辆下井,罚责任单位200元/辆。
第148条车辆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49条超挂车辆,罚责任者200—3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
第150条井下乘座非专用人车,按扒、蹬、跳论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151条轨道运输行车期间闯红灯者罚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152条大巷、采区轨道巷、皮带巷坏灯具未在限期内更换,罚责任单位50元/盏。
第153条挡车器、挡车栏、卡轨器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54条采区轨道、带有斜坡轨道巷内挡车栏、卡轨器未处于常闭状态,阻车器失效或不使用,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处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155条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56条绞车工放绳时,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57条绞车钢丝绳有弯折、打结、压扁等现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58条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锈蚀和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59条采区轨道坡度在4度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60条绞车钢丝绳配置使用未经机电运输部门核准,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161条轨道未按标准要求铺设完好,扣件不齐全牢固,不符合轨型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162条轨道各弯道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墙滚、变向轮,斜坡巷未设置地滚,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163条综采工作面运、回两巷轨道未端进入超前支护20米内,罚责任单位300元/次。
第164条轨道巷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165条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66条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167条井下运输轨道巷及绞车硐室、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者50元。
第168条采区轨道运输巷口两端及车场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信号红灯,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69条各个运输转载点的皮带综合保护(堆煤、跑偏、烟雾、温度等)失灵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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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条在井上下人力推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罚责任者50—100元。
第171条皮带维修工检修皮带机必须和皮带司机取得联系切断电源,排专人看管,否则罚款500元。
带跑偏严禁用木棒或铁棒,必须用抗皮带轮,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172条皮带司机接班要检查电话信号是否正常,启动前要先发往返开信号,起动时要先点动1、2次,确定无异常后方可连续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节“一通三防”
第173条局扇未挂牌管理,未定期检查更换,随意拆除局扇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200元。
第174条风筒不及时挂接,使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
第175条局扇没有专人管理或没有现场交接班,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200元。
第176条随意停开局扇,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200元。
第177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者200元。
无计划停电、停风不汇报,不撤人继续作业,罚责任者200元。
第178条随意进入密闭栅栏、盲巷内和临时停风巷道,罚责任者200元。
第179条不执行贯通规定,或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措施,随意贯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80条通风设施建筑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81条风门密闭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材料、杂物,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2条损坏通风设施,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第183条不按规定安设喷雾洒水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50元,不正常使用或装置失灵,罚责任者50元。
第184条掘进工作面干打眼,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
第185条煤尘堆积,罚责任者200元/处。
第186条不会使用自救器者,罚款100元。
第187条恢复通风前瓦检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罚款300元。
发生事故责任另究。
第188条不按规定佩带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89条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罚责任单位500元,不按规定安设或填写隔爆管理牌板,罚责任者50元。
第190条井下各个工作地点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2-3米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的罚主管负责人1000元
第191条局扇风机不准随意开停违者罚款500元
第192条掘进、开拓巷道的局部通风机不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发现一处、一次罚主管负责人1000元。
第193条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的罚主管负责人1000元。
第194条风筒有破口、风筒接头不合格,风筒吊挂不平直,有怪死弯的地方,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195条瓦斯探头距工作面超过规程规定的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96条瓦斯记录牌板必须随作业地点变动而合理悬挂,若记录牌板距工作面太远起不到警示作用,否则罚款50元。
第197条对盲巷不及时封闭或设警示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98条临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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