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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合作经济管理师
关于举办全国合作经济管理师(外贸)高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省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实施人才强社战略要求,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批准,总社国际合作部项目资助,总社科技推广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定于2010年12月15-17日在北京举办全国合作经济管理师(外贸)高技能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及内容
(一)培训目标
落实供销合作社“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和总社《关于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生产、流通及对外贸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培训内容
现代合作经济管理相关知识与实务、当前经济形势下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相关技能与操作。
二、培训人员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主管领导;
(二)相关企业、行业协会、重点批发市场管理人员、重点专业社领办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农产品经纪人。
三、证书及资格条件
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相应级别的供销合作社行业合作经济管理师(含助理合作经济管理师、高级合作经济管理师)专业技术证书。
申报合作经济管理师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四、培训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
2010年12月14日报到,15―17日培训。
会议地点:
北京市,具体宾馆另行通知有关报名人员。
五、培训费用
免收全部培训费,食宿费用自理,统一安排。
六、其他事项
1、请有关单位和人员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参加培训人员在报到时应提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管理师申报表(见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工作总结及论文一篇。
3、请各省供销合作社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省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组织推荐报名工作。
联系人:
陈斌()、刘梦雪()、刘洪洋()、陈慧君()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管理师申报表
附件2:
申报合作经济管理师的资格条件
附件3:
全国合作经济管理师(外贸)高技能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管理师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照片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日
工作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申请专业(级别)
□助理合作经济管理师
□合作经济管理师
□高级合作经济管理师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申报合作经济管理师的资格条件
一、申报助理合作经济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国家正规中等以上(含同等学历)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合作经济管理员证书后,并连续从事供销合作社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国家正规高等以上学校毕业证书,从事合作经济工作1年以上的;
5、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6年以上。
二、申报合作经济管理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助理合作经济管理师证书后,并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2年以上;
2、大专以上毕业(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已经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10年以上的。
三、申报高级合作经济管理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合作经济管理师证书后,并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合作经济工作8年以上,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局级以上单位表彰,连续从事合作经济5年以上的。
对于精通管理,技能精湛,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单位推荐,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合作经济管理师。
申报合作经济管理师、高级合作经济管理师的人员应提交近年来工作总结和论文一篇。
附件3:
全国合作经济管理师(外贸)高技能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地区
计划培训人数
地区
计划培训人数
北京市
3
湖北省
3
天津市
3
湖南省
3
河北省
3
广东省
3
山西省
3
广西区
3
内蒙古区
3
海南省
3
辽宁省
3
重庆市
3
吉林省
3
四川省
3
黑龙江省
3
贵州省
3
江苏省
3
云南省
3
浙江省
3
陕西省
3
安徽省
3
甘肃省
3
福建省
3
青海省
3
江西省
3
宁夏区
3
山东省
3
新疆区
3
河南省
3
新疆兵团
3
全国总计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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