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出资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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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出资承诺书
普通合伙人出资承诺书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怎样签订协议书
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照合同订立的一般准绳外,还应留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肯定相等,出资的品种也不肯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
因而,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需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安排及债权担当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历审查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历,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力量、家庭状况、资产状况、有无对外大额债权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假如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假如合作方是个人,应具体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主体资历时还应留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2)一般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人担当;(3)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历;(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历。
3、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其次条规定,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权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权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权担当连带责任。
假如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哄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买卖行为。
4、明确商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次要包括:
①合伙协议合伙事务的运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运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合伙协议合伙利益的安排权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要求安排利润。
利润是根据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安排,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
③查阅账簿的权利对于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合伙协议中应当考虑商定退伙的方式、债权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形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义务次要包括:
①足额出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商定实际交付出资②分担合伙企业的运营损失和债权详细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合伙协议商定分担运营损失和债权的责任。
为避开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状况,在合伙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商定。
③竞业禁止合伙协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④退伙后保守商业隐秘的义务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商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2.三人合伙只要一人出资的协议书
加工厂合作书
甲方: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乙方: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丙方: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打算由三方共同出资,共同合作,共同运营加工厂。
经共同讨论,盲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详细职责
1、甲方担任财务管理
2、乙方担任行政管理
3、病方担任技术和业务管理
(二)投资股份
1、甲方投资50%
2、乙方投资25%
3、丙方因临时没有资金,(临时按25%股份计算,其处理方法,等赚钱再回补,有盈利了,再拿出50%返投资,亏本了要担当风险.)
(三)
利润安排与亏损的担当
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安排,如消失亏损时,也根据投资比例担当风险。
(四)
消失违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它)
消失其他分歧,甲乙丙各方都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签字)
2008年x月x日
(大致的内容就是如此,详细的要求还要依据你们的状况制定。
最终祝你们合作开心。
)
3.一般合伙人能否必需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出资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运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加打算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加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猎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材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见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供应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运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权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人也可以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材料XX百科-合伙企业法
4.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一)一般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商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担当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5.为什么一般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合伙一般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一种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
此两种形式的合伙均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
只供应技术性劳务不供应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运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担当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协议商定的债权担当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
抵的出资比例担当;协议未规定债权担当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根据商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安排比例担当;没有盈余安排比例的,根据其余合伙人平均投
资比例担当。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根据协议,各自供应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运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安排、债权担当、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运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运营范围内从事运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打算,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担任人。
合伙担任人和其他人员的运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权,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商定,以各自的财产担当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担当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权超过本人应当担当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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