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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前言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是自由民主呼声响彻全球的时代,同时也是民主化实践飞速发展的时代。
前苏联和东欧的人民已经抛弃专政政权,初步建立起民主秩序。
现在,南北美洲实际已成为一个民主化的半球;非洲已经进入史无前例的民主改革的时代;新型的、生气勃勃的民主政治开始在亚洲扎根。
怀疑论者一直坚持说现代自由民主是西方独有的人工制品,绝不可能在非西方文化中复制成功。
上述的世界性现象证明了这种论调是错误的。
既然情况迥异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委内瑞拉都实行民主政治,那么,可以合理地断言:
在这个世界上,民主制度定能满足全人类对自由和自治的渴望。
在美国建立的研究机构“自由之家”出版了一份年报,将每一个国家按照其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衡量民主制度的两条主要标准)分成等级。
一九九0年「自由之家」估计世界上一百六十七个主权国中有六十一个是完全自由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九。
不过,连这个数字也过时了。
它不能充分反映东欧的民主革命(包括德国的重新统一),席卷苏联各共和国的革命性变革,尼加拉瓜、巴拿马、纳米比亚和波罗的海三国这一类国家出现的民选政府以及尼日利亚恢复民主政制的计划。
不仅如此,振奋人心的民主浪潮还在扩大:
从蒙古到台湾,而在非洲则从塞内加尔、加蓬、刚果到安哥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南非。
然而,过去十年来自由的浪潮表面上汹涌澎湃并不能保证自由的最后胜利。
范德比尔特大学教育及公共政策教授兼优秀教育络主任小切斯特·芬恩在尼加拉瓜的马那瓜对一群教育工作者和政府官员讲话时说:
“的确可以这样认为:
人民选择自由而不要压迫,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指望民主政治制度自动建立,并且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恰恰相反,民主的理念历久不衰,但实践起来却是摇摇摆摆很不稳定。
”
虽然民主的价值观今天重现光芒,但是,从过去人类历史长程来看,由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中叶的一党专政期间,民主政权为数甚少,而且多半中途夭折。
在这一事实面前,我们不必悲观,更无需绝望。
其实这正是对我们的一场挑战。
渴望自由可说是人类的天性,但却必须学习如何实践民主。
历史的门枢能否使自由与机会的大门继续开启,取决于人民自己的献身精神和集体智能,而不取决于铁的历史法则,也肯定不取决于那些自封的领袖所虚构的善行。
跟某些人的理解相反,健全的民主社会并非只是人们为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而竞争的场所。
民主制度要有公民的关心爱护才能蓬勃发展。
公民自愿运用自己得来不易的自由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公开辩论,选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代表,同意在公众生活中需要忍耐和妥协。
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个人自由的权利,但是也要同其它公民一起分担责任,共同建段一个继续秉承自由和自治价值观的未来。
01民主的定义
人民的政府
虽然民主可算是大多数人熟悉的词语,但是,在极权统治和军事独裁政权为自己贴上民主标记来争取人民支持的年代里,民主这个概念仍然被人曲解和滥用。
然而,正是在民主观点启迪,从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到现代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茨拉夫.哈维尔,从托马斯.杰斐逊在一七七六年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到安德烈.沙哈洛夫在一九八九年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说,莫不以最发人深省、最感人的辞句,表达了人类的意志和才智。
按照字典上的定义,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
”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权。
自由和民主往往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二者并非同义词。
的确,民主是关于自由的一整套观念和原则;但是,民主也是由一整套做法和程序构成的,这些做法和程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且往往是迂回曲折的历史过程。
简言之,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
因此,有可能去识别立宪政体、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经过时时间考验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切,是任何可以名符其实地冠以民主称号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
民主政治分为两大类:
直接民主政治和代议制民主政治。
在直接民主政治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而不需要选出或任命官员起中介作用。
很明显,这样的制度只有在人数较少时才是可行的,例如:
社区组织、部落议事机构、工会的地方分部。
在这些组织里,各成员可以在一个房间里开会讨论问题,透过共识或多数表决作出决定。
古雅典是世界第一个民主政体。
它曾设法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人数很可能多达民主政治的人数的极限。
现代社会由于其规模和复杂性,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机会很微。
即使在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城镇会议至今仍然是一种神圣的传说,但是大多数社区已经发展到这样的规模,以致不可能让所有的居民在一个地点聚集,对影响他们生活的问题直接投票表决。
今天,民主政治最常见的形式是代议制民主政治,无论对于五万人口的城镇还是拥有五千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均是如此。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公民选举官员来作政治决策,制定法律以及实施各项有关公共利益的计划。
这些官员能够以人民的名义深思熟虑和有条不紊地商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往往不是广大的无官职的公民做得到的。
怎样选举这些官员?
方式很多,差异极大。
就国家一级而言,立法议员可以由各个区域选出,每区一名代表。
另一种方式是:
在一种比例代表制下,每个政党按其在全国投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率取得议席。
省一级、地方一级可以借鉴国家一级的模式,或者采取不那么正式的做法,透过团体磋商达致共识而不是靠投票去选举官员。
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代议制民主政府的官员都以人民的名义任职,他们的行动是向人民负责的。
多数裁定原则和少数人的权利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
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
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
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
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学者、作家黛安.雷维奇,现在是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在提交给波兰一个教育研讨会的论文中写道:
“当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运作,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并保证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为依据时,这种政府的形式就是立宪民主政府。
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多数裁决,而少数人的权利则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护。
”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不论这些民主政体在历史、文化和经济上有多大的差异。
尽管加拿大与哥斯达黎加、法国与博茨瓦纳、日本与印度作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立宪政体的要素-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这些国家中找得到。
民主社会
民主并不只是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程序那么简单。
在民主制度中,政府只不过是与许多不同的机构、政党、组织和社团在一个社会结构中共存的一份子。
这种多样性叫多元主义。
先决条件是:
民主社会这么多有组织的团体和机构的存在、合法性、权力,并不取决于政治。
在民主社会中,有成千上万私人机构在运作,其中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是地方性的。
许多这样的机构在个人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和政府体制(上述机构也是这些体制的一部份)之间起中介作用,担负起那些没有授予政府的职责,向人们提供机会,便于他们以民主国家公民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
这些团体以多种方式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支持竞选政府职位的候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试图对政策的决定施加影响。
透过这些团体,个人就能够有目的地参与政府和自己社区的事务。
在这方面,可以举出各种各样的例子:
慈善机构和教会、环境保护团体和街坊福利会、商会和工会。
在独裁主义社会里,所有这类组织实际由政府控制、批准成立、监督或者以其它方式向政府负责。
在民主国家里,政府权力由法律清楚界定和严格控制,因而私人组织不受政府控制;相反,许多私人组织还向政府游说,设法要政府为自己的行动负责。
其它如与艺术、宗教信仰、学术研究或与其它权益有关的团体,却宁可少接触或根本不接触政府。
在民主社会里,公民可以在这个繁忙的私人活动范围内探索享受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自治所需担负的责任──而不会受到可能出现的国家强硬手段的压制。
民主的支柱:
1、政府的建立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
2、多数裁决原则
3、少数人的权益
4、对基本人权的保证
5、自由公平的选举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合法诉讼程序
8、政府受宪法制约
9、社会、经济、政治上的多元主义
10、宽容大度、注重实用、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
02权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些隽永难忘的美国独立宣言语句中,托马斯·杰斐逊提出了一条建立民主政府的基本原则。
民主国家的各级政府并没有把杰裴逊所列举的各项基本自由赐予人民;建立各级政府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由,而这些自由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
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哲学家在系统陈述不可剥夺的权利时,把这些权利说成是天赋人权。
这些权利不因文明社会的诞生而受到破坏。
社会也好,政府也好,都不能取消或「剥夺」它们。
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以上所提到的绝非民主制度公民所享受的全部权利──民主社会还主张人人有权受公平审判这类公民权──但的确是任何民主政府所确认的最重要的权利。
由于这些权利的存在与政体无关,所以不能通过立法加以废除,也不能任由多数选民凭一时心血来潮来决定其命运。
例如,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并没有将宗教自由或出版自由给予人民;它只是禁止国会通过任何干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的法律。
历史学家伦纳德.莱维曾经这样说:
“个人可以享受自由,政府却与自由无缘。
”
不同社会在具体制订有关这些基本人权的法律和诉讼程序方面,必然有所不同。
但是,每个民主国家必须承担义务,以建立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体制、法律体制和社会体制。
言论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
要辩论表决,要集会抗议,要做礼拜,要确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全都有赖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制。
电视系列节目「为民主而奋斗」的创作者加拿大人帕特里克.威尔逊认为:
「民主就是交流:
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
人们在能够实现自治之前,必须有机会自由发表自己的竟见。
」
民主国家的公民接受这样的信念:
即通过公开交换思想和意见,真理最终会战胜虚妄,加深对别人价值观的了解,进一步明确界定妥协的范围,并开辟前进的道路。
这样的交流,越多越好。
美国随笔作家怀特有这样的说法:
“我们这个自由国家的新闻界之所以可靠而有用,不是因为它有更好的品德,而是因为它高度多元化。
只要有许多报业老板存在,每个人都追求他自己牌号下的那部分真理,我们作为人民就有机会找到真理,生活在光明之处……数量之中有安全。
”
同独裁主义国家相反,民主政府既不控制、支配,也不评定书面或口头的言论。
民主社会依靠的是有文化知识、有头脑的公民。
这些公民能够接触到范围尽可能广泛的信息,使他们得以尽可能全面地参与社会的公众活动。
无知导致冷漠。
民主的蓬勃发展有赖公民付出充沛的精力;而要保持这样的精力,必须有自由无阻的思想、信息、意见和判断等方面的交流。
但是,如果新闻媒介或其它组织滥用言论自由,使用大多数人认为是虚假、令人厌恶、不负责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政府又应该怎么做呢?
答案大体上是:
什么也不做。
评定这种事情好坏,根本不是政府的职责。
一般来说,对付自由言论的灵丹妙药是更加自由的言论。
这看起来像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但是,为了言论自由,民主政府有时必须保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即使这些人和团体本身拥护的是诸如压制言论自由之类不民主的政策。
民主社会的公民保护这种权利,是因为他们坚信:
公开辩论最终会使真理更鲜明,政府行动更明智,而如果压制言论,扼杀不同意见就做不到这一点。
拥护言论自由的人还提出:
今天我认为难以忍受的压制言论的行动,很可能会威胁到我明天的言论自由──而在你们和其它人看来,我明天的那套言论也可能是同样令人憎恶的。
捍卫这种观点的一个范例,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米尔一八五九年在他的《论自由》一文提出的压制言论使所有的人遭受损失的观点。
他写道:
“如果发表的意见是正确的,则人们改正谬误获得真理的机会就会被剥夺;如果意见是错误的,人们也不能对真理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比较鲜明的印象,因为这样的理解和印象只有在真理同谬误的斗争中才能获得。
”
有了言论自由,顺理成章,人民就有权集会并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倾听他们的不满竟见。
没有这种集会和要求倾听申诉的权利,言论自由的价值就会降低。
因此可以说,言论自由同集会、抗议、要求变革的权利即使不是不可分割,也是紧密相连的。
民主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政治集会和游行的时间和地点,藉此保持和平秩序,但是,它不能使用这种权力去镇压抗议,阻止持不同政见的团体公开发意见。
自由和信仰
宗教自由,或者更广泛一点说,信仰自由,指的乃是人们无须违背个人的意愿,声明自己皈依哪个教或具有其它什么信仰。
再者,任何人都不应因为选择宗教信仰或者根本不信宗教而受到惩罚或处分。
民主国家认为一个人的宗教信仰纯綷是自己的事。
与此有关的一点,是宗教自由意味着政府不能够强迫任何人承认官方教会或官方规定的信仰。
不得强迫儿童入读特定的宗教学校。
任何人无须违反自己意志去参加宗教仪式、祈祷或宗教活动。
由于长期的历史或传统,许多民主国家正式建立了接受国家资助的教会或宗教。
尽管存在这一事实,政府仍然有责任保护个人的自由,容许他们信仰不同于官方认可的宗教。
公民身份:
权利与义务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人民的存在不是为了服务政府,这是民主制度赖以建立的原则。
换言之,人民是国家的公民,不是国家的「臣民」。
只要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就会效忠国家。
另一方面,在独裁主义制度下,国家作为与社会分离的一个实体,要求人民效忠并为它服务,却没有义务征得人民对它的行动的同意。
例如,民主国家的人民投票,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决定谁以他们的名义管治国家。
与此相反,在独裁主义国家里,投票行为只不过是使该国政权业已作出的选择合法化。
在这样的社会里,投票与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无关--只是强迫公众支持政府的一场闹剧。
同样,民主国家公民有权参加自己所选择的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并自由参与社会公众事务。
与此同时,公民必须履”行这种参与所带来的义务:
研究有关的问题,以容忍态度对待与自己意见相反的人,并在必要时妥协以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在独裁主义国家里,非官办的志愿机构极少,甚至根本不存在。
这样的机构并非为个人提供辩论问题或料理自己事务的场所,它只是国家的另一个分支机构,旨在将“臣民”固定在唯命是从的岗位上。
在民主社会和非民主社会里,服兵役又是一个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却同样成强烈对比的例子。
两种不同的国家可能都同时需要在和平时期征召青年入伍一段时期。
在独裁主义国家里,这种义务是单方面强加在青年头上的。
在民主国家里,服一段时期的兵役是民主社会公民依照法律履行的义务,而法律则是由他们自己选出来的政府通过的。
在每个社会里,和平时期服兵役均可能不为人们所欢迎。
然而,民主国家的公民在服兵役时,明白他在履行社会自愿承担的义务。
民主社会的人民,还可以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采取集体行动,更改这种义务:
取消义务兵役制,创立一支全部由志愿兵组成的军队(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就是这样做的);改变服兵役期限(如德国最近采取的措施);维持一支由男性参加的后备军,并把这当作公民义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瑞士)。
在这些例子中,随着公民身份而来的是广泛界定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
个人行使权利时,有义务保护和扩大权利-既为自己,也为别人;即使是体系健全的民主国家的公民,也往往对这种平衡的方式有所误解,经常从行使权利中得益但却忽略义务。
正如政治学家本杰明·巴伯所说:
“民主往住被理解为多数裁决原则,而权利则越来越被理解成个人的私有财产,因而必然与以多数人为依归的民主不兼容。
但这是对权利和民主二者的误解。
”
毫无疑问,个人行使基本的或不可剥夺的权利--如言论、集会和宗教自由,会对经民主程序产生的政府构成束缚。
从这一点来说,个人权利是一道屏障防止政府或短暂的政治多数派滥用权力。
然而,从另一种意义上讲,权利跟个人一样,是不能单独起作用的。
权利并非私有财产,只有在获得社会其它公民承认时才能存在。
选民,正如美国哲学家西德尼.胡克所指出的那样,是「对他们自己的自由的首要监护人」。
从这一个观点来看,由公民选出并向公民负责的民主政府,是不会与个人权利对立的,相反,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
民主政府要增强个人权利,使民主国家公民承担自己的公民义务和责任。
总而言之,这些责任促使公民参与民主进程,以确保民主顺利运作。
人们最低限度要自己研究社会面对的重要问题--那怕这样做只是为了对竞逐高职的候选人投下明智的一票。
其它义务,例如担任民事或刑事审判的陪审员,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不过,多数都是自愿的。
民主行为的本质,就是公民积极自由地选择参与社会和国家的公众事务。
没有这种广泛而持续的参与,民主就会开始枯萎,从而成为少数筛选过的团体和机构的避风港。
然而,如果有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积极参与公众事务,民主国家就能够经受得住席卷整个社会的、不可避免的经济和政治风暴,而不必牺牲它们誓言要维护的自由和权利。
积极参与公众事务,往往被人狭隘地界定为竞逐政治职位。
但是,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参与公众事务,比只参加竞选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在居民区或市一级,公民可以在学校委员会服务,或组织社区团体,亦可竞选本地区的职位。
在州、省或国家一级,公民可以动口动笔参加持续进行的公共事务辩论,或者参加政党、工会或其它志愿组织。
无论公民参加的是哪一级的活动,贡献如何,健康发展的民主,取决于是否有广大公民在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持续参与公众事务。
黛安·雷维奇写道,民主“是一个过程,是在一起生活和工作的一种方式。
民主在演进,并非静止不变。
民主需要全体公民的合作、妥协和容忍。
实行民主是件难事,并非轻而易举。
自由意味着承担责任,不应有不负责任的自由。
”
民主体现了自由和自我表达的理想,但是,民主同时也照顾到人类的本性。
民主并不要求公民在各方面都道德高尚,只要求他们负责任。
正如美国神学家莱因霍尔德·尼布尔所说的那样:
“正因为人类能够接受正义,所以有可能实行民主,但又因为有人类往往有非正义的倾向,所以必须要有民主。
”
人权和政治目标
保护基本人权作为一个原则,已为人们普遍接受。
这体现在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中,也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赫尔辛基会议(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这类国际协议中。
至于分清不同类别的权利,那又是另一回事。
近来出现一种倾向,尤其是在国际组织中,要将基本人权的范围扩大,除基本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待遇外,这些团体还要求有权就业、受教育、维护自己的文化或民族性以及享有适当生活水准。
这些都是很有价值的事情,但是,当这样的权利要求向外延伸,成为人权时,势必会贬低基本公民权和人权的意义。
不仅如此,这些权利要求,还会使个人拥有的权利同个人、团体、政府理应争取的目标之间的界限模糊起来。
政府通过自制,即约束本身的行为,来保护言论自由这类不可剥夺的权利。
与此相反,投资于教育,提供医疗服务或保证满足就业的要求,却要求政府积极参与,以推动某些政策和计划的实施。
足够的医疗服务和充分的受教育机会是每一个儿童与生俱来的权利。
令人叹息的是事实并非如此。
以各个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而言,国与国之间有非常大的差别。
但是,要将人类的每项愿望转化为权利,各国政府必须冒着招来更多冷嘲熟讽以及忽视所有人权的风险。
03、法律的准则
平等与法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或者按照我们惯常的用语,可以说成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是任何公民主社会的基础。
任何人不论是贫是富,是多数民族还是宗教的少数群体,是国家的政治同道人还是敌对者,在法律面前全都享受平等的保护。
民主国家不可能保证上天同样眷顾每一个人,也没有责任这样做。
宪法专家约翰.弗兰克写道:
“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应把额外的不平等强加于人,它必须公正平等地对待全国人民。
”
法律终归是人民制订出来的,它不是一些强加于人的东西,因此,没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上。
民主国家的公民服从法律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不论是怎么间接地认识到)他们要服从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身份。
如果法律由人民制订,又由人民遵守,那么,法律和民主的目的就达到了。
正确的法律程序
弗兰克指出,综观历史,每个社会掌管刑法制度的人都握到权力,他们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和走向专制。
统治者曾凭国家之名,罔顾合法理由就对人施以监禁、充公财产、折磨、放逐或处决──而所有这些都往往未经任何正式的起诉。
任何民主社会都不能容忍这类滥用权力的情况。
每个国家必须有权力维持法纪和惩罚犯罪行为,但国家执法的准则和程序必须是公开和明确的,而不是秘密行事、独断独行或受制于国家政治。
民主国家正确法律程序的要点是什么?
警务人员没有法庭指令证明有正当理由搜查居屋,就不得擅闯民居搜查。
在民主制度下,秘密警察午夜敲门搜查民居的事情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如果没有详述违例事项的明确书面罪状,任何人不得被拘补。
人民不但有权知道对他们控罪的确实性质,而且根据人身保护权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控罪不合理或拘捕无效,就必须立即释放被捕者。
被控犯罪的人不应长时间受监禁,他们有权获得迅速的公开审讯,和原告对质并向原告提问。
如果疑犯潜逃或犯其它罪行的可能性很低,当局在审讯之前,需要允许被告保释,或”有条件地的释放被告。
由社会传统和惯例留下来的「残忍和特别」的惩罚是禁止的。
人民不得被迫证明自己犯罪。
政府必须绝禁止非自愿的自认犯罪。
据此类推,在任何情况下,警方都不可以拷问疑犯或向疑犯施以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
禁止强迫性认罪的法律制度可以立竿见影地减少警方用拷打、威吓或其它肆虐的方式逼取资料的动机,因为法庭决不会容许些资料在审讯时成为证供。
人民不得受双重审判的折磨;即他们不可以两次被控以同一罪行。
任何人经法庭审讯后被判无罪,就不可以该罪行为由再次被控。
由于当局有可能滥用权力,事后制订法律须予禁止。
这是指一些事发后才制订的法律,目的是要控某人以罪名,即使事发时他的行为并非违法。
对于国家的强迫性行为,被告可以受到额外保护。
例如,在美国,被告有权延聘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代表自己,即使他们无力负担律师出庭的费用也可以享有这种权利。
警方拘捕疑犯时,必须向他们说明作为疑犯的权利,这包括延聘辩护律师以及保持缄默(避免自我认罪)的权利。
专制政权常用的手段就是对反对政府的人控以叛国罪。
鉴于这个原因,叛国罪的定义必须小心谨慎地加以界定,使之不致成为压制批评政府言论的武器。
这些限制没有一项意味着国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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