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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4
5
6
7
8
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50000 美元至 75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75000 美元至 100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0 美元至 335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35000 美元至 10000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000 美元至 150000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5000000 美元至 18333333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8333333 美元的部分
15
25
34
39
34
35
38
35
美 国
2010 年 10 月 08 日
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三级征税制度,属于彻底的分税制国家。
现行的主
要税种有: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和使用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
盈余税、消费税等。
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次有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等;
州税以销售和使用税为主,辅之以所得税等;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一)主要税种
1.公司税
(1)纳税人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法律或者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组成或者创建的公司是美国国内公
司。
美国国内公司也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即使其在美国境内不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不拥有财产。
(2)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公司仅就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者经
营活动的外国公司要就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美国一般公司税税率缴纳公司税;
而来源于美国的、与在美国的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所得按 30%的税率缴纳公司税。
表 1 美国 2007 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2006 年,个人服务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 35%的比例税率。
个人控股公司还要就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缴纳附加税,2006 年该附加税的税率为 1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毛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
毛所得对于国内公司来说是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
①存货计价。
存货通常以先进先出法为基础,按照成本与市价中的较低者计价。
只有按照成本计价时,为了纳税
的目的,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并要求在会计账簿上存货计价与税收上的存货计价一致。
税法要求,为了纳税的目的,对一些在财务报告中常常被作为经常营业成本来支出的、属于制造过程的成本要予
以资本化。
②资本利得。
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长期资本利得或者
亏损来对待。
出售或者交易持有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资本性资产获得的利得或者亏损,被视为短期资本利得或者亏
损来对待。
净长期资本利得超过净短期资本亏损的部分被视为净资本利得。
资本亏损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应
纳税年度中资本亏损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 3 年或者向后结转 5 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
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
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
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对以前年度经营资产产生的亏损采取特殊的资本利得处理办法。
出售经营资产产生的净亏损作为普通亏损来处理。
但是,将来某一年产生的、数额相当于前 5 年出售经营资产产生的亏损的利得作为普通所得来处理。
③公司之间的股息。
通常,美国公司从其他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 70%。
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拥有分
配股息的公司不低于 20%、不高于 80%的股权,那么股息扣除可以从 70%增加至 80%。
通常,如果获得股息分配的公司
拥有分配股息的公司 80%以上的股权,那么股息可以全部扣除。
但是,美国公司从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不能扣除,极
少数例外。
④外国所得。
通常,美国公司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所得纳税,包括取得的外国分支机构所得和接受的外国股息。
通过外国税收抵免的办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另外一种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是,申请扣除在外国实际缴纳的税收。
对
于美国股东拥有 50%以上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美国《国内收入法典》F 部分规定,将对美国股东
就外国子公司某些未分配的所得征税。
通常,F 部分规定的这些所得包括:
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外国货币以及商品净利得和出售某些投资财产获得的利得;某些保险所得;航运所得;与石油有关的所得;
某些关联团体的销售和服务所得。
另外,受控外国公司对美国财产的投资(包括给美国股东的贷款)被视同是给美国
股东的股息。
在 2007 年以前的纳税年度,“积极金融所得”不属于 F 部分规定的所得。
来源于某些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这类公司有 75%以上的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或者所持有的资产至少有 50%是用
于获得非勤劳所得)的所得也要纳税。
如果上述公司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Qualified electing fund)或
者有实际分配额,那么现行征税制度就适用。
如果上述公司没有选择成为符合条件的选择基金,但是进行了实际分配,
那么,该分配额中超过前三年有关股票的分配额的平均值 125%的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来对待。
超额分配将分摊在纳
税人控股期限内,按照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纳税(对推迟缴纳的税款要加收利息)。
⑤股票股息。
美国公司可以把一定的普通股免税股票股息按照比例分配给所有普通股股东。
如果公司给予股东选
择得到现金作为股息的权利,那么无论股东得到的是现金股息还是股票股息,只要公司有足够的盈余和利润,公司分
配给所有股东的股息都应该作为股息所得纳税。
上述规定也有一些例外。
⑥折旧和折耗。
1986 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
通
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 3 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20 年、27.5 年以及 39 年(31.5 年的期限适用于 1993 年 5 月
13 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
大多数有形动产适用 3 年、5 年或者 7 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 5 年的成本回
收期限。
对成本回收期限为 3 年、5 年、7 年或者 10 年的财产采用 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
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
对成本回收期限为 15 年和 20 年的财产采用 150%的余额
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
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
折旧法)。
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 27.5 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
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
旧法在 39 年的期限内折旧(31.5 年的期限适用于 1993 年 5 月 13 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
一些具体规定:
第一,于 2001 年 9 月 10 日之后、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 20 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
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适用过渡性措施),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
年可以享受特殊的 30%的折旧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不享受该折旧)。
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可以在计算一般所得税和
最低替代税时使用。
如果使用了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就不能再进行最低替代税的调整。
这些财产必须在 2005 年之
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 2006 年之前投入使用)。
必须使用“可选择折旧制度”进行折旧的财产,
或者是所规定的、没有主要用于经营的财产,不能使用这种特殊的折旧扣除。
第二,1980 年以后、1987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
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
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
通常,加
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 3 年、5 年、10 年、15 年、18 年以及 19 年。
第三,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
只有当汽车 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
请加速折旧扣除。
另外,1986 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例如,2002 年投
入使用的汽车每年允许的折旧扣除限额是:
第一年 3060 美元;第二年 4900 美元;第三年 2950 美元;以后年度每年
1775 美元。
但是,对于上述可以在第一年享受 30%的折旧扣除的汽车,第一年的折旧限额由 4600 美元提高到 7660 美
元。
对于不足 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
第四,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
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
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 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
外所有财产的成本。
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 30%折旧扣除的财产
除外。
第五,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
从 2006 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额是 108000 美元,2007 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最高限额是 25000
美元。
如果公司在 2006 年开始的纳税年度投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超过了 430000 美元(2007 年以后的纳税年
度为 200000 美元),那么上述最高扣除限额将降低,即以 430000 美元为基数,有形动产超出 1 个美元,最高扣除限
额就降低 1 个美元。
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
在某些贫困地区投入使用的符合
条件的资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 35000 美元。
另外,在海湾机会区(Gulf Opportunity Zone)投入使用的
某些财产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也可以提高。
第六,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
第七,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
第八,除了木材、某些石油和天然气等财产之外的自然资源财产的折耗,可以使用成本折耗法或者百分比折耗法
来计算折耗。
成本折耗法是根据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来进行折耗的。
有形财产调整以后的基数每年都要降低(但
是不得低于零),降低的数额等于当年的折耗额。
当年成本折耗扣除是根据对上述自然资源存储数量和当年开采出售
数量的估计计算的。
百分比折耗法是根据矿山和某些其他条件进行折耗扣除,扣除的数额相当于毛所得的 5%到 25%。
即使总的折耗扣除已经超过了其成本,仍然可以进行百分比折耗扣除。
但是,百分比折耗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来源于这
些财产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没有计算折耗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50%,石油、天然气为 100%。
但是,百分比折耗法通
常不适用于油井或天然气井。
对来源于土地压力盐水(geopressurised brine)的天然气以及独立的石油、天然气生
产者采用特殊的处理办法。
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一致。
⑦净营业亏损。
通常,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 2 年。
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
结转 20 年。
在 2001 年或者 2002 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 5 年。
在 1997 年 8 月 6 日以前的
税收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前结转 3 年,如果该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 15 年。
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向前
结转,但是一旦做出该选择,就不能改变。
各州所得税中有关向后结转、向前结转的规定通常与联邦所得税中的规定
是一样的,但是少数州不允许向后结转或者向前结转。
在美国,还有一些复杂的规定限制了公司在重组或者所有权发生其他变化以后对净营业亏损的使用。
通常,如果
发生亏损的公司 50%以上的股票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用向后结转的亏损来冲抵的将来的所得就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即有一定的限额。
⑧对外国关联企业的支付。
通常,美国公司可以申请扣除支付给外国关联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
息费用,扣除限额为实际支付额,但是不得超过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的数额,即根据正常交易原则支付的数额。
另外,
上述支付需缴纳美国预提税。
⑨其他。
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 10%,此处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进行某些扣除,包括慈善捐
赠扣除之前的应纳税所得。
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向后结转 5 年,但是如上所述,每年允许扣除的最大限额是当年应纳税
所得的 10%。
新企业开办费用必须在 15 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而不能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在贸易或经营开始的纳税年
度最多扣除 5000 美元的开办费用。
总开办费用超过 50000 美元多少,最高扣除限额 5000 美元就被降低多少。
特许权
使用费、流通费用、矿山勘探和开发费用以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杂项费用,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有
限的扣除。
如何扣除研究和实验费用取决于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的税收会计方法,有些纳税人可以在研究和实验费用发
生时扣除这些费用;有些纳税人的研究和实验费用则被视为递延费用,可以在不少于 60 个月的期限以内摊销。
但是,
一般而言,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某种税收会计方法,就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用必须满足严格的测试条件才能扣除。
允许扣除的企业招待费用是所发生的该项费用的 50%。
另外,
对国际、国内因公差旅费用的扣除也有一定的限制。
⑩集团征税。
由母公司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 80%股权的子公司组成的美国关联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填报联邦所
得税合并申报表,用集团中一个关联公司的亏损来抵销集团中另一个关联公司的利润。
在外国组建的子公司不能与美
国集团公司合并申报联邦所得税,但是某些在墨西哥、加拿大组建的公司除外。
某些州也允许或者要求填报合并纳税
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和非居民。
在美国,要确定一个外国人是否属于美国居民,必须依据一系列相关的客观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
的外国人属于美国居民:
① 所有为移民之目的,法律许可的永久性居民,即“绿卡”持有者。
② 满足“实质性居住标准”的个人,即于当年在美国居住不少于 31 天,并且
在最近 3 年内在美国居住的时间总数“相当于 183 天”以上的个人。
“相当于 183 天”的计算方法是:
当年(公历年
度)在美国居住的每一天计为 1 天,倒数第一年在美国居住的每一天计为三分之一天,倒数第二年在美国居住的每一
天计为六分之一天。
另外,在美国还有专门的规定,用于确定个人在美国居住的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的哪部分时段被视为居民,哪部分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4
5
6
不超过 156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5650 美元至 637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63700 美元至 1285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28500 美元至 1958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95850 美元至 3497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49700 美元的部分
10
15
25
28
33
35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4
5
5
不超过 7825 美元的部分
超过 7825 美元至 318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1850 美元至 771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77100 美元至 1608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60850 美元至 3497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49700 美元的部分
10
15
25
28
33
35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4
5
6
不超过 7825 美元的部分
超过 7825 美元至 318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1850 美元至 642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64250 美元至 97925 美元的部分
超过 97925 美元至 1748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74850 美元的部分
10
15
25
28
33
35
时段被视为非居民。
(2)征税对象、税率
美国公民和属于美国居民的外国人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属于美国非居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源于美国
境内的所得纳税。
2007 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表 2 已婚合并申报(含丧偶者)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 3 已婚分别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 4 未婚单身个人(不包括丧偶者和户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 5 户主(包括某些单独生活的已婚人士)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2
3
4
5
6
不超过 112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1200 美元至 426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42650 美元至 1101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10100 美元至 17835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178350 美元至 349700 美元的部分
超过 349700 美元的部分
10
15
25
28
33
35
注:
①对持有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普通所得适用 10%或 1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
得适用 5%的税率;普通所得适用其他税率(25%,28%,33,3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适用 15%的税率;《国内
收入法典》第 1250 节规定的未收回的利得适用 25%的税率;收藏品的资本利得适用 28%的税率。
持有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适用上述累进税率。
②符合条件的鳏夫和寡妇可以使用合并申报的税率。
③ 非居民外国人不能使用户主或合并申报的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一般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确定毛所得为起点。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
第 61 款定义,毛所得是指纳税人任何来源的所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并列举了 15 项应计入毛所得的所得,这些
所得是:
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包括酬金、佣金、福利和其他类似项目;从事经营获得的毛所得;处置财产的利得;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年金;来源于人寿保险和捐赠合同的所得;养老金;因豁
免债务而获得的所得;合伙企业毛所得的分成;与死者有关的所得;来源于地产或者信托权益的所得。
该条款还特别
强调了毛所得不仅仅限于这 15 项所得。
与之同时,《国内收入法典》的其他条款又明确了几项不应计入毛所得的所
得,第一项是纳税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因死亡而获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工人赔偿保险合同,捐赠合同,健康及
事故保险合同,因死亡而获得的收入,或者其他契约性死亡赔款;根据“人寿保险合同”,因不治之症或者慢性病而
获得的收入。
第二项是纳税人获得的礼物和遗产。
第三项是纳税人获得的州及地方债券的利息。
第四项是纳税人因遭
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疾病(指肉体上的伤害或者疾病)获得的赔偿金不计入毛所得,单纯因遭受精神上的伤害而获得的
赔偿金应计入毛所得,但是因肉体上的伤害或者疾病引起的精神上的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不计入毛所得。
第五项是某
些符合条件的奖学金或者减少的学费等等。
毛所得在扣除《国内收入法典》第 62 款规定的调整项目后,就得到调整后的毛所得。
“调整后的毛所得”这个
概念只与个人纳税人有关,对法人纳税人、信托和合伙企业来说没有意义。
《国内收入法典》第 62 款规定的调整项
目有:
纳税人从事任何贸易或者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般且必须的费用开支:
例如支付给提供劳务的个人的薪金或者其
他报酬、为经营或者贸易之目的发生的差旅费等等;出售或者交换财产发生的亏损;某些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自营
者的养老金、利润分成和年金;某些退休储蓄;抚养费或者赡养费;搬迁费用和教育贷款的利息等。
调整后毛所得减去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毛所
得一个人免征额和抚养免征额一标准扣除额(基本标准扣除额+附加标准扣除额)或者分项扣除额(二者中较大者)。
2007 年,个人免征额和抚养免征额为 3400 美元;2007 年的标准扣除额见表 7(非居民外国人不能享受标准扣除
额)。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情况
基本标准扣除额(美元)
单身
已婚,合并申报(包括失去配偶的个人)
户主
已婚,分别申报
5350
10700
7850
5350
表 6 2007 个人基本标准扣除额
2007 年,依赖他人供养的人可以享受的标准扣除是下列 A 和 B 二者中的较小者。
A 指 5350 美元;B 指 850 美元或
依赖他人供养的人取得的收入加上 300 美元中的较大者。
分项扣除则包括纳税人支付的某些利息;纳税人缴纳的州和地方税,例如所得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税等,但是
联邦所得税、联邦遗产赠与税和州遗产税不能扣除;纳税人遭受的意外损失或者被盗损失;纳税人发生的与慈善捐赠
有关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医疗或者牙医费用等等。
上述分项扣除的总额超过调整后的毛所得 2%的部分可以扣除。
②雇佣毛所得。
在没有税收协定或者《国内收入法典》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外国人必须就其在美国
境内工作获得的报酬纳税,不管该报酬是在何时、何地支付的。
美国通常不对居民和非居民外国雇员处于“旅行状态”时得到的个人生活开支(即食宿开支)补助或者旅行开支
补助征税。
但是,对其配偶或者受赡养人得到的上述补助要征税。
不同于上述确定美国居民身份的标准,“旅行状态”
指的是纳税人临时离开其“税收意义上的家”(即雇主的业务所在地)。
在美国,通常是对时间不超过 1 年的委派,
基于“事实和状况”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是否处于“旅行状况”。
纳税人被委派到某一工作地点工作的时间超过 1 年
将不被认为是临时的,不管任何其他的事实和状况如何。
③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
属于美国居民的外国人的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应计入其所得,在美国纳税。
属于美国非
居民的外国人,如果在利得发生的纳税年度期间,在美国境内居住了 183 天以上,那么其来源于美国的净资本利得要
缴纳 30%的税。
不管纳税人在美国居住与否,其来源于美国不动产的资本利得都应纳税。
非居民外国人来源于美国的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要按 30%的比例税率(或者是税收协定中规
定的较低的税率)缴纳预提税。
但是,非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申报不动产的净租赁所得,按累进税率纳税。
另外,
非居民取得的某些“有价证券投资收益”通常可以免税。
④雇员商务扣除。
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可以扣除处于“旅行状态”时未获得补偿的旅行和生活开支;一般性商
业开支和必要的商业开支,包括与商业有关的搬迁费用;旅行和招待费用(有一定限额)。
可以扣除的餐费和招待费
为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另外,可以扣除的商业费用总额加上其他分项杂类扣除额超过调整后的毛所得的 2%的部分可
以扣除。
未获得补偿的搬迁费用不受上述 2%底线的限制,属于线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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