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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零一九年六月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隧道,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第四条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区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市本级(区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积极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至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保障道路挖掘项目修复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负责监督管理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情况,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依据职责负责统筹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以及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轨道交通、通信管道、治安监控、交通监控等市政规划,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道路挖掘工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警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建筑工务局、各街道办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的挖掘应从严控制。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统一进行路面修复,尽量减少反复开挖。
第十三条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时,应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开工完工时间等关键性信息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涉路工程挖掘计划申报情况、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调整情况的动态更新,消除各部门间信息壁垒,推动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落地实施。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道路挖掘工程实际需求,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年度道路挖掘初步计划,并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公示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公示路段有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第十五条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召开一次年度计划调整会议,对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和调整原因应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道路挖掘计划。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按年度挖掘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须将情况说明向社会公示并报工程所在地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虚报、瞒报道路挖掘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挖掘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家工程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自行协商编制施工计划、交通疏解方案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各工程建设单位对申请主体有争议的,由所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主体依据规定须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承担监管、履约责任,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申请范围内其他管线工程建设。
各参建工程建设单位须无条件服从申请主体统筹安排。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占用挖掘道路包括因挖掘道路施工造成道路结构损坏,以及临时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
第十九条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产权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进行办理。
许可部门须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地下管线施工穿越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纵向挖掘的,须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疏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施工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施工。
占用挖掘道路许可事项影响其他单位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统一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占用挖掘道路申请,统一使用在线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统一的电子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
(一)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
(四)依照本办法制订的全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时,需按照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齐备,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转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影响道路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一年之内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或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五)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工程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挖掘道路及管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被纳入诚信管理负面清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所列情形,确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
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事先向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时,应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因配合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因应急抢修工程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向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抢修情况并估算道路修复工程量。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应急抢修工程是指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第五章修复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应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道路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纳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深圳市财政专户。
道路挖掘修复费及自行委托的道路修复工程单价标准参照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价执行。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二条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回填至道路路基底部,并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隐蔽工程经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道路养护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
隐蔽工程(含回填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道路结构层(含路基和路面部分)由养护企业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道路挖掘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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