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指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深圳华星光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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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指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深圳华星光电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安全协议
发包方: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总承包方:
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建设方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甲醇项目厂前区办公大楼、车库/浴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分包方与发包方已签订了《》,双方就合同的实施之安全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率控制在1‰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内;杜绝机械临电事故;杜绝重大安全卫生事故;杜绝重大火灾、环境污染事故;创市级文明工地;创中建总公司CI创优奖;2010年度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达标;按JGJ59-99考核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60%以上。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有效使用;
2.1.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在现场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
2.1.5在现场项目部建立全套安全管理资料;
2.1.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提交给分包方;
2.1.7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2.1.8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对分包方的施工场所,特别是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分包方处理。
2.1.9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可行使以下职权:
2.1.9.1进入分包方施工场地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1.9.2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承包方或总承包方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分包方的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权向分包方开具收取违约金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金额在应付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2.1.9.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责令分包方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直接责令分包方的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审查有权部门的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
2.1.9.4发现有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有权要求分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或运出施工现场的处理决定。
2.1.10总承包方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包括收取违约金通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分包方的项目经理签字,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拒绝签字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分包方的负责人,在通知到达时生效。
2.1.11总承包方不得明令或暗示分包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2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现场须建立、健全分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细,并挂墙上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包括其雇佣的其他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临时用工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教育,附有安全教育记录;
2.2.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工程现场挂墙上榜或附着相应的操作部位,具体落实和实施;
2.2.3足额投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必要的安全费用投入,且有书面资料要求分包单位多次不整改落实的,可由公司或项目经理部按公司规定流程,开具施工任务书后组织整改落实,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项目经理及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签字后财务部从预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支付。
分包方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配备要求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按司字[2007]40号《关于分包单位施工班组聘用安全员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方的考核。
2.2.5接受并服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及总承包方依法或依据双方合同、本协议对分包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向总承包方支付因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因分包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承担责任;
2.2.6分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述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时,须向总承包方出示有关身份及资格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提交给总承包方。
2.2.7分包方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对已由总承包方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总承包方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由分包方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指令要求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分包方应当向总承包方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8施工前,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或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及交底,并须由施工作业班组组长及其所有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9分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承包方的要求。
2.2.10分包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2.11分包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上述办公、生活设施若由总承包方提供的,当分包方发现其安全距离或安全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若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分包方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分包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2.12分包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须向总承包方提交专项的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方案实施。
2.2.13分包方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部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2.14分包方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2.15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分包方或其分包项目部项目经理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书面告知,须经相应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16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书面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分包方对总承包方提供的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认为不符合安全规定或不具体安全条件时,应拒绝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由总承包方重新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若承包人提供的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但分包方未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的,视为分包方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7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并应拒绝任何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2.18分包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分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也应对其安全性能等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认为有任何不安全的因素,应拒绝使用,并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予以整改。
若分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未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未对其涉及安全的性能进行查验,或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但分包方未书面向总承包方书面提出报告的,视为分包方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9分包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提前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将其安全使用证或安全等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书面提请总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上述程序验收,或验收后尚有安全隐患,但分包方未书面提请总承包方通知有关单位整改、重新验收的,分包方使用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20分包方,应在工程现场对所涉安全的机械设备、用具、设施、周边环境、职工健康状况、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及其记录等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承包项目经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2.2.21分包方,应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在进入本工程现场前,分包方须对其作业人员重新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重新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由于分包方对其作业人员未进行重新教育培训,或无教育培训记录,或分包方的作业人员未经重新教育培训或考核未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后果,均由劳务(作业)分包人承担。
2.2.22分包方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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