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合同倾向于出租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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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租赁合同倾向于出租方
办公室租赁合同(倾向于出租方)(2009-2-269:
27:
34)
分类:
合同范本 标签:
办公室租赁 写字楼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合同 合同范本 |
房屋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签约双方:
(1)出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之第1部份(“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所指的出租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及
(2)承租人,名称和基本信息见附表之第1部份(“承租人”)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按照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出租人同意出租及承租人同意租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的××广场内于附表之第2部份所列之建筑物内的承租单元,连同于附录四列出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所包括的由出租人提供的固定附着物、装置、家俱或任何其它物品。
承租人租用承租单元的租期列于附表之第3部份,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须支付列于附表之第4部份的租金及管理费。
2、本租赁合同的附表、附录一内所载之租赁合同标准条款,连同按附录二内所载的特殊条款作出之更改及修订及其它明文附加于本租赁合同的各附录,均构成本租赁合同之一部份。
附表
本附件详列本租赁合同之细节及详情,除非文意另有指定,否则本附件内所指定之词句应具有此下所赋予之含义。
第1部份–签约双方
出租人:
上海××广场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楼
承租人:
台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
第2部份–承租单元
承租单元:
建筑物8层4-7室(仅为方便识别用途在附录三图则上以红色画出)
建筑物:
上海××广场
建筑面积:
约703平方米(此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之用,其中包括承租单元的可使用面积及按比例分摊的内部结构和机电设备面积及供建筑物日常运作之公共设施面积)
第3部份–租期
租期:
3年(起始日及届满日均包括在内)
起始日:
××××年×月×日
届满日:
××××年××月××日
第4部份–租金及管理费
租金:
每历月人民币××万元,及按照本租赁合同规定支付
管理费:
每历月人民币×万元,及按照本租赁合同规定支付
第5部份–保证金及预付款
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作为现金保证金
预付款:
人民币××万元作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之租金及管理费
出租人:
上海××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卢湾区××路×××号××广场×楼
电话:
86-21-××× 传真:
86-21-×××
承租人:
台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住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路××号×楼
电话:
86-21-××× 传真:
86-21-×××
附录
附录一:
标准条款
附录二:
特殊条款
附录三:
承租单元图则
附录四:
固定附着物及装置
附录一:
标准条款
第1条:
租金、管理费及其它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1(租金及管理费) 承租人必须在每一个历月之第一个工作日,以附表所述之方式预先以即付支票抬头写“上海××广场经营有限公司”或以汇款或银行转账至出租人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定之银行账户支付租金、管理费及汇款或转帐的手续费,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
如租期之起始日或届满日非分别为历月之第一日或最后一日,则该月款项应按照在该历月租用天数依比例支付。
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及∕或其建筑物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提供正常工作时间之中央空调、维持建筑物之环境卫生包括废物处理(但承租人应负责其业务或商业废料)、安装及维修公共设施、为公共区域供应水、电及通讯服务、公众责任保险、火险及有关管理建筑物公共区域风险所必需的其它保险、保安员及其它物业管理团队人员之酬金及其它福利(包括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费用)及行政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之酬金)、及出租人及∕或物业管理人所提供的任何其它物业服务等费用之所有分担款项。
出租人有权定期修订管理费预算,管理费之调整(如有)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在该通知标明的日期始生效。
1.2(预付款) 在签署本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附表所列的预付款,该预付款相当于(i)一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及(ii)若承租人在租期内应开始支付租金之日非历月之第一日,则根据本租赁合同由该日起至该历月最后一日的天数依比例计算的租金及管理费。
1.3(税费) 根据所有合法机关的相关法律及法规,承租人负责交纳现时或以后对承租单元、承租人或其占用人所征收之所有税项及其它费用及其它年度或经常性的支出,并在出租人不时合理要求下,向出租人出示任何上述款项之收据或其它付款证明。
1.4(其它费用) 承租人负责交纳承租单元之所有电话服务费、互联网费、电讯服务费、电费及其它服务费用,以及所有需要的接驳费及该等服务的押金。
第2条:
承租人的义务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在此向出租人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2.1(遵从法律及法规) 承租人必须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所有关于使用及占用承租单元或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在承租单元的任何活动或事情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原则下,承租人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有关承租人使用或占用承租单元所需的许可或批准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承租人在收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承租单元或与本条义务有关的通知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2.2(接收物业之义务) 承租人必须在起始日依出租人要求的所有步骤及手续接收承租单元,否则在不损害出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规定的其它权利及补偿的原则下,仍视作承租人已于起始日接收承租单元且租期已于起始日开始。
2.3(内部装修工程) 承租人应支付管理守则中订立的装修押金并根据事前已获出租人书面批准之相关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以妥当及良好熟练的方式在各方面以甲级办公楼适用的风格及形式装修承租单元,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妥善维修及良好状况,以上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期的开始及租金、管理费和承租人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之支付。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动或允许改动已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或承租单元之室内设计或布置,如要求给予上述批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管理守则中要求支付的特殊押金,作为给予批准之先决条件。
为免生疑问,在此申明如下:
(i)出租人对上述承租人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免除承租人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人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及
(ii)对承租人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人无须负任何责任。
2.4(修理的义务) 承租人应保养承租单元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份,包括地板及室内抹灰或其它对墙壁、地板及天花板的其它粉饰或抹灰、出租人在该处之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所有附设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门、窗、电力装置、线路、喉管及管道,承租人都应保持于良好、清洁、适租及妥善维修的状况,并做到妥为保护及粉饰。
2.5(损伤及财产之损毁、赔偿及保险)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须就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对直接受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出租人由此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及人士(包括第三者)的索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人做出赔偿。
承租人须向一家有名望的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熏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授权人士、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有关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投保额应不少于人民币8,000,000.00元(以每宗赔偿计)或应以出租人所不时规定之合理数额为准,并应在保险单中规定如果未得出租人之事先书面同意,所购买的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及不得在保险有效期间缩小保险范围或减低赔偿限额或增加免赔额。
承租人所购买的保险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i)火灾、爆炸、烟熏与水损责任条款;
(ii)交叉责任条款;
(iii)契约责任;
(iv)承租人责任条款;
(v)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
(vi)建筑物包括承租场所改建、扩建、维修与保养条款等
承租人必须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前向出租人提交保险公司批单及所付保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证明其已向保险公司购买符合上述约定之充足保险,并于接收承租单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以备案。
若所投上述保险于承租单元租赁期内到期,承租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并于前次保险期满日起1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供续保保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费之收据或保险公司确认信以备案。
2.6(窗户或玻璃幕墙的更换) 承租人须支付出租人由于承租人、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之行为或疏忽而被打破或损毁之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
2.7(出租人之进入) 承租人应准许出租人及其授权人士在给予通知下于合理时间内进入承租单元、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及进行任何需要对承租单元或建筑物施行的工程、维修或保养,但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均可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为此承租人应告知出租人其安装于承租单元之任何保安系统及性能。
2.8(修理通知)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或其授权代表通知有任何需要进行维修而该维修为承租人在本租赁合同项下责任时,即时着手执行,否则出租人、其雇员或代理人将有权进入并在需要时强行进入承租单元进行该工程或维修,一切有关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
2.9(将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将任何人士遭受之损伤及承租单元遭受之损毁,以及水管、电线或装置、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或由出租人所提供之其它设备发生之任何意外或损毁情况,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2.10(名录指示牌) 承租人应在要求时即时支付附加、修理、更改或更换承租人在由出租人提供之名录指示牌上使用之名称所需之费用。
2.11(展示、招租及再出租)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前的三个历月期间,在获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时间内,容许准承租人或准使用者勘察承租单元及其各部份。
2.12(管理守则) 承租人须遵守、履行及不违反出租人按照本租赁合同第9.1条所不时采纳之管理守则中所载之条文。
2.13(假定行为及违约) 承租人应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其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出租人负责,视同此乃承租人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条款、条件、协议或规定以及承租人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
2.14(承租单元的交付及交接) 在本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根据本条所载之规定,将承租单元按出租人交付予承租人使用时的毛坯房标准予以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天花开放式消防喷淋系统、烟感器,拆除并交还风机盘管、恒温器、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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