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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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
(GB50300-2001)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2。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2.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术语
3.1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2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3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
4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5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6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
7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8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
9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
10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
11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3。
12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3。
13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4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5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单位工程
5。
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
6。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6.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验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1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0。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0。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0.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 部 分
(GB50202-2002)
11。
1一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11。
2基本规定
1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2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
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
5%—1%,但不应少于3根。
7除5、6条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11。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
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
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2、土方
12.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2。
2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3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2.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2.6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2。
7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
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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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 施工 质量 过程 控制 验收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