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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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自府法规〔20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非〔200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主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十条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缴国库的各种罚款收入、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和各种赔偿收入。
第十一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收的捐赠货币收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关于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预算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来源和征收基础变动情况、政策性增收减收因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前两年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应收尽收”的原则,科学编制执收范围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编制收入计划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收入计划编制程序。
由各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建议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控制数;各执收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收入计划控制数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时,应当将编制计划的依据、测算口径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
各执收单位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计划。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非〔2004〕9号)的规定执行,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擅自将本部门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转移到下属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收取。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及时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名称、范围、对象、标准、管理方式、项目代码、执行编码等向社会公开。
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借款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遵循“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
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仅开具“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直接到银行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因地处偏远、银行代收网点少或者收费零散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条件或难以实行收缴分离必须当场收取现款的政府非税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直接收取,但必须于收款之日起3日内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收入过渡户,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直接收取现款。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同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以往来款名义缴存财政专户。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依法确认属于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退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给缴款义务人;符合返还条件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给缴款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上下级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涉及与中央、省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并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与收费票据供应、非税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情况结合起来,防止隐匿、挤占、截留、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分为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往来结算统一票据。
各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收费、罚没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的管理继续按照《自贡市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自财综〔2005〕17号文印发)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票据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所购领票据只能用于《票据准购证》所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并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保证票据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财政票据;禁止改变内部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的用途对外使用;各类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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