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献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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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献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献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献县住建局
单位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
1998.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全国人大
200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
2008.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5.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2002.1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
2008.4.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
2009.5.1
行政
法规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1.30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9.25
10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
1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7.20
12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9.1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2.1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4
民用建筑节能
国务院
2008.10.1
15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地方性
规章
16
河北省建筑条例
省人大
2004.8.1
17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省人大
2009.10.1
18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省人大
.1999.9.24
部门
规章
1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9.12.1
2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04.4.1
21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住建部
1995.7.1
2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01.6.1
23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住建部
1995.1.1
24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住建部
1996.2.1
2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08.2.1
26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建部
1995.6.1
2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建部
2002.5.1
28
房屋登记办法
住建部
2008.7.1
29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管理办法
住建部
1999.5.1
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04.7.5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3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04.7.5
3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住建部
2006.1.1
3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2.1.12
地方政府规章
34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省政府
2011.8.1
35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8.2.1
36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2.2.1
37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
2001.10.26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2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执行股室:
建管股
法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2、商品房预售许可
执行股室:
房政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执行股室:
产权交易所
行政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执行股室: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执法股室:
规划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执法股室:
规划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
执行股室:
规划股、质监站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房地产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意
执行股室:
产权交易所
法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执法股室:
规划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0、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执行股室:
地震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11、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执法股室:
地震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2、在乡村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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