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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③
学习资料之中法史③
————课本提纲+体系
【西周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1、“天罚”思想:
废弃了殷人的帝祖合一之说;将祖和德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2、明德慎罚:
明德:
提倡尚德、敏德,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
刑罚适中。
不乱罚无罪,乱杀无辜,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明德慎罚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观念变化的产物,也是奴隶主贵族阶级长期司法镇压经验的总结。
(并非削弱刑罚,而是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实质上是代天行罚思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
3、礼治思想:
礼的首要职能是维护等级制度。
周礼把“亲亲”“尊尊”作为两条贯穿与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的要求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的要求是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听命于天子。
礼的第二职能在于预防犯罪;礼还有防民作用。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
1、周礼:
西周初年,周公为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加强国家统治力量,在损益殷礼的基础上制定了周礼。
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原有习惯法为主体,对夏商两代的礼制进行补充、厘定,使礼的规范跟丰富、系统,予以礼道德的、法律的属性,调节社会关系。
周礼成为西周最主要的立法,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周礼的名目“五礼”:
吉礼:
祭祀的礼节仪式;
凶礼:
丧葬之礼;
宾礼:
宾客之礼;
军礼:
军旅之礼;
嘉礼:
冠婚之礼。
周公的礼不再专指祭祀时的礼仪制度,而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名人,利后嗣者也。
”亲亲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2、《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指九篇刑书或九种刑罚
3、《吕刑》:
周穆王为稳定政局,增加财源,接受吕侯建议,“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中期一部重要的刑书《吕刑》。
《吕刑》主要内容: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分三大类(五刑、五罚、五过)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与西周末财政拮据有关。
《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审理案件的原则:
(1)“上下比罪”,使惩罚与罪行相符
(2)案情不定时,从轻不从重
(3)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量刑时“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礼、刑及其适用
刑:
一、西周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事法制)
1、矜老恤幼;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sheng\/)——过失,
非眚——故意;
维终——惯犯;
非终——偶犯;
3罪刑相当;
4、罪疑从轻,众疑则赦。
(对疑狱进行“三刺”“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5、罪不相及“罚弗及嗣”。
6、同罪异伐;
7、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8、正当防卫
二、西周的刑罚:
1、死刑:
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甸师氏——郊野地区专设的执行死刑的官吏。
(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2、肉刑
3、赎刑:
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刑法的一种制度。
赎刑作为一种制度始于西周《吕刑》。
4、鞭扑刑
5、拘役:
对罪行较轻的犯人监禁并伐服劳役的手段。
嘉石拘役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拘役刑,将耻辱刑于强制服劳役相结合。
嘉石指西周在外朝门左侧专设的纹理之石,对罪行情节较轻,不足以关押圜土的人,左嘉石并强制劳役。
三、西周罪名:
1、不孝不友罪:
不孝敬父母,不尊重兄长。
2、变更制度罪:
制礼作乐是天子的权利,礼乐被视为犯罪行为。
3、群饮罪:
聚众饮酒的逮捕并处以死刑。
4、失农时罪
礼与刑的关系:
一、出礼入刑:
西周的礼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礼与刑实质相同,适用上互相补充,缺一不可。
西周的礼和刑是封建主阶级专政的手段。
礼主教化,积极预防犯罪发生;刑主镇压。
先礼后刑,教化不成然后用刑。
刑是礼的后盾,用刑是为了维护礼的实施。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庶人身份低贱,不享有奴隶主特权,(但仍收礼的约束);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获得某些宽宥(仍部分受刑法制裁),体现刑主要惩治奴隶和平民。
★民事法律:
一、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西周土地不准转让和买卖“田里不鬻”。
二、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民间买卖通过“质人”——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以券书为凭证。
奴隶、牛马的大宗买卖用长券——“质”;
兵器、珍异的小宗买卖用短券——“剂”
2、借贷契约:
“傅别”,“傅”就是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别”即把契约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三、婚姻制度:
1、婚姻: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宗法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延续宗法血脉“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1)婚姻关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达法定婚龄,严格的婚姻仪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订婚(送聘礼)、请期、亲迎。
目的在于通过明媒正娶来确认嫡妻的合法地位,保障嫡长子继承权,维护宗法制。
(2)婚姻关系限制:
同姓禁止结婚(不利于后代成长;与异姓贵族联姻,巩固权势,巩固宗法制。
);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不同等级不准通婚
(3)婚姻的解除:
“七出”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
家长有
(1)主婚权
(2)财产权
夫权:
(1)财产所有权
(2)训斥权(3)片面离婚权
妻妾地位悬殊。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始于商末,确立与西周初)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
周天子是最高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
司寇是中央专职司法机关,也是司法长官。
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地方:
仿中央,乡、遂是西周重要的地方行政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
诉讼费:
刑事诉讼——“入钧金”,民事诉讼——“束矢”,高额诉讼费用。
2、证据:
(1)盟誓:
诉讼审判中,当事人赌咒发誓,以示公正陈述和对判决的坚决执行
(2)口供: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的审问方式是中国古代在司法领域中运用心理分析方法的一次尝试,后来被封建法律所认可并成为审判案件的准则,对后世封建王朝的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物证、书证、人证。
3、审判:
体现慎罚原则
(1)专设“司刺”官掌管“三刺”“三宥”“三赦”。
“三刺”——“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向臣、吏、民征询意见,决定刑罚的轻重,表示慎重用刑和处罚的公正。
“三宥”——“一曰宥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宥即宽恕。
“三赦”——“一曰赦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7以下,80以上,智力不健全者。
(2)审理和判决期间,规定斟酌思索期限
(3)司法官责任制:
禁止司法官“五过之疵”——
惟官(依杖权势)、
惟反(私报恩怨)、
惟内(家属牵制)、
惟货(勒索財贿)、
惟来(贪赃枉法)
4、上诉及复审:
“路鼓”“肺石”直诉制度。
三、刑罚的执行:
行刑机构是司寇,下设掌戮,负责具体执行。
死刑公开处死,陈尸三日,同“弃市”(公开处死于闹市)。
贵族犯罪秘密执行(甸师士执行),秋冬行刑制萌芽。
四、监狱管理:
西周监狱名称:
圜(huan/)土、囹圄(yu/)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
1、郑国的“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
2、邓析造《竹刑》。
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
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情况:
1、《法经》的制定。
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
(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
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
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
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
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
第二部分是杂律:
《杂法》内容为“六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
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
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
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
(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分户令》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二十军爵制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的意义:
秦国强大;法制发展;国家统一
【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情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先秦韩非的以法治国为中心,法(商鞅)、术(申不害)、势(慎到)相结合的思想。
1、缘法而治:
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手段。
2、法令由一统:
(1)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
(2)统一全国法律(3)司法统一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坚持商鞅“以刑去刑”的理论,主张: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二、法律形式:
1、律:
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田律》《仓律》《徭律》等
2、令:
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向法规。
3、程:
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
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云梦秦简《封诊式》
*与审判司法相关,与魏、唐的式性质不同。
5、法律答问:
(最早律典解释)
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
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6、廷行式:
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诀事比”。
云梦秦简中的《语书》,即法律文告,划分“良吏”与“恶吏”的界限。
课:
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刑事法律: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
投书罪:
投递匿名信,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陷害无辜以泄私愤。
2、侵犯人身安全
3、侵犯财产:
“盜徙封,赎耐。
”——私自移动田界。
4、渎职罪:
(1)任人不善罪。
秦朝实行保任连坐制度(官吏连坐)
(2)玩忽职守罪:
A“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
二、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
2、区别犯罪意识,故意与过失:
区别有无犯罪意识;明确故意与过失
*与西周刑事法制对比。
3、从重从轻原则:
集团犯只五人以上。
“自出”“自告”
4、数罪并罚和从一重处罚。
5、计脏论罪
6、连坐原则:
亲属连坐、伍什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和官吏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秦朝首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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