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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新设立的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危险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有其时代合理性,更有完善的必要性,而该法条的完善方向在于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
危险驾驶罪的产生背景需要法律更效率的发挥作用,而疏忽了法律的严谨性,因此本罪在适用时需要对“危险”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既能达到预期的遏制醉驾、飙车,又能避免法网大开,滥用刑法。
综合研究得出结论,界定“危险”的核心要素在于
(1)行为人的驾驶能力。
(2)行为人的身体意识状况。
(3)驾驶车辆的类型和车况。
(4)驾驶路段的交通状况。
关键词:
危险驾驶;醉驾;飙车;危险界定
Definieddangerousdrivingcrime
Abstract:
dangerousdrivingcrime,isdrivingamotorvehicleonthe roadchasingcompetitiondriving,vile,ordrunkendriving ontheroadbehavior.Howtounderstandtheconstituentelementsofthiscrimeandhowtodealwiththerelationshipbetweenthiscrimeandrelatedcrimesinthejudicialpractice,isanimportantproblemfacing.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hasitshistoricalrationality,necessityandmoreperfect,andthedirectionofimprovementistograspthelawof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risk"isdefined.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lawbackgroundneedmoreefficiencyplayarole,butneglecttherigorofthelaw,sointheapplicationofthiscrimewillbe"dangerous"reasonabledefinition,soastoachievetheexpectedtocurbdrunkdriving,dragracing,andcanavoidtheFrenchOpen,theabuseofthecriminallaw.Comprehensivestudyconcluded,isthecoreelementsofthedefinitionof"dangerous"
(1)thebehaviorofpeopledrivingability.
(2)thebodyconsciousnessofhumanbehavior.(3)thetypeandconditionofthevehicledriving.(4)drivingtrafficconditions.
Keywords:
dangerousdrivingcrime;Drunkdriving;Racing;Thedefinitionofrisk
一、研究意义
危险驾驶罪是近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刑事新罪名,它是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关于机动车驾驶方面的罪名,其出发点是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的形成是危险犯的形式,就是说当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两种行为:
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产生了足以侵害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该罪名已经成立,而不需要产生实际的侵害结果(这一点和交通肇事罪不同,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有侵害结果,否则罪名不成立)。
这其实是对于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预先保护。
原先的交通肇事罪则不能惩罚那些没有造成侵害后果,但是有严重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增加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也是飞速增长。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447万辆,同比增长了12.4%。
改革开放以来,短短数十年,汽车从高高在上一下子走进了千家万户,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车祸发生的频率简直和经济同步发展,飙车、醉驾频发,中国的民众似乎还没有适应应该如何安全的驾驶汽车。
在这样的社会时代背景下,在社会民众的翘首企盼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
可是这部万民拥护,交口称赞的修正案,却得到了学术界的反对。
原因很多,简单归纳一下有以下四点:
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过程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嫌疑。
法学界的反对人士称其为“从下往上”的立法过程,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仓促的,突然的,不符合现代法律需要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简单来说,危险驾驶罪的修订过程起源于社会上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和反响的几件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恶劣案件,在舆论的压力下危险驾驶罪横空出世,并且在起草和表决通过的整个立法过程中一路绿灯,在中国严谨甚至是古板的法学界少有的效率完成了立法。
有社论称其为民主的体现,但这对法律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2、危险驾驶罪在行为人没有造成后果的时候处以刑法的处罚过重,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
刑法作为法律中最严肃处罚最重的一个部门法,往往是作为处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一个最终适用的调整规则。
危险驾驶罪发条中明文规定的处罚方式是“处拘役,并处罚金”,那么把危险驾驶的行为放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更合适。
3、危险驾驶罪将行为人按生活常理不能理解为犯罪行为的一些生活中常有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导致刑法的法网大开,一些生活中的行为也会导致犯罪,有滥用刑法的嫌疑。
在我国,刑法处罚是很严重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我国劳动法中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触犯刑法的劳动人的劳动合同的。
危险驾驶罪必将导致触犯刑法的警戒线大幅度降低,给很多人带来生活和工作上的严重问题。
让危险驾驶的行为人承担如此之重的后果,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危险驾驶罪从起草到出台短短数月,其用词严谨性不足,定罪量刑的范围不够明确,而且之前也没有类似的处理案例,所以该罪的操作难度很大。
比如,该发条中规定的“情节恶劣”该如何定性,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严重程度不同的行为被处以一样的惩罚,也可能同样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惩罚,造成了同罪异罚的后果,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现代的立法过程中,不同文化背景和经济水平的国家都奉行科学原则,即现代的立法实践都要考虑所立的法是否合理,严谨和科学的。
只有坚持科学原则来立法,才能减低立法成本、避免或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益。
如此看来危险驾驶罪有其时代合理性,更有完善的必要性。
在笔者看来该法条的完善方向在于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界定,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方向和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调整行为的首要问题就是犯罪论,而犯罪论的核心问题又是犯罪构成,要分析危险驾驶罪必定绕不开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的犯罪行为的类型或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刑法的主体要件,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
但是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年龄要求,公民18周岁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危险驾驶罪中并没有规定犯罪主体,没有对主体作出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也就是说16至18周岁的无驾驶证的自然人也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按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条,并没有无证驾驶的规定,而且按照法条第二款的“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无证驾驶的处罚比危险驾驶罪要轻,那么无证驾驶的醉驾或飙车和有驾驶证的醉驾或飙车处罚是一致的。
这样的规定不足以惩罚真正的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按生活常识来说,应该认为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比醉驾或飙车安全,甚至由于驾驶人操作车辆水平的关系会更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有争议,危险驾驶罪立法过于仓促,从下往上立法的一个负面体现。
而且争议可能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滥用刑法或者是执法不公的负面影响。
说到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不得不提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因为危险驾驶罪算是对交通肇事罪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空白的一个补充。
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即其主观要件是过失。
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可能会导致上述观点产生一点改变。
其实从法理上说,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危险驾驶罪出台之前,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交通肇事被认定为肇事者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后果,应该认为肇事者没有肇事的故意,按常理理解,很难想象驾驶人有意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侵害)。
而现在的危险驾驶罪,从法理上说是危险犯,而对于危险犯来说,未必不能说行为人对于造成危险是故意的。
因此有学者认为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这种故意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意思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但是没有积极的挽救或组织,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
在这中情形中,法律上认定其为间接故意。
但是,如果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定义为故意,会发生如下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飙车(或醉驾),故意的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
这样的话不是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竞合了,那么刑法完全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新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又有学者认为,应该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
如果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犯罪,首先解决了前文第二个反对意见。
即这样可以满足刑法要求的谦抑精神。
也不违反我国刑法总论中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符合有关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和我国法学界传统的罪过理论。
有利于新法与旧法适用协调,即危险驾驶罪与之前刑法之间不会产生适用方面的问题和冲突。
(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就是说犯罪行为的对象。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学者中对此通俗的说法就是法益。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狭义的说就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交通安全在我刑法中是指在一定的交通设施和工具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的不特定多输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以下三点:
首先是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活动时的行为方式。
然后是行为人实行犯罪活动造成的危害结果。
最后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险驾驶罪的法条中明文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发生在道路上。
这里的道路并不仅仅是指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
即本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
危险驾驶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的场所,并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了危险,就可以成立本罪。
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
1、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根据常识判断和法理客观实际,追逐竞驶是指以下行为:
行为人在一定足够高的速度下驾驶,并且做出了一些危险的驾驶行为,如随意的追逐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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