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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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茅台镇基酒(商品代码:
C50005)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茅台镇基酒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指定提货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茅台镇基酒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茅台镇基酒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具体仓库详见交易所公告。
第六条茅台镇基酒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茅台镇基酒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茅台镇基酒生产企业。
第七条
第八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茅台镇基酒方可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九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茅台镇基酒生产销售企业签发的记载该企业储存在厂库且符合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茅台镇基酒有效凭证
第一十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厂库提取。
第一十一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需是依法具备生产、经营茅台镇基酒许可资质的企业法人。
拟卖出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该交易商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持有茅台镇基酒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买入交收申报。
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交易商可以申请转存。
第二章 《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第一十二条茅台镇基酒仓库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货主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茅台镇基酒入库申请单》(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年份、品种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送至仓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3.入库前货主与仓库签订仓储合同。
(二)货物入库
1.货主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该批茅台镇基酒的质量检验证明书,质量符合交易所合同规定的,仓库为货主办理货物入库。
拒不进行质量检验的,仓库有权拒绝为货主办理货物入库;
2.货主需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按照具体仓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的仓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仓库相关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所公告;
5.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一十三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一)生成
1.货物入库后,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上传仓库出具的该批茅台镇基酒的质量检验报告;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检验报告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茅台镇基酒,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年份、同一品种的商品组成。
3.《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经仓库对对应的货物重新检测合格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4.仓库须在《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协助交易商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质量规定的,仓库负责调换货物并承担调换货物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注销
1.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并退出流通。
2.交收配对成功的《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为《仓库提货单》后,由交易所办理《仓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三章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一十四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茅台镇基酒生产销售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年份、品种等相关内容。
第一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的审核
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
第一十六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茅台镇基酒生产销售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年份、同一品种的商品组成。
第一十七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生成之日起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茅台镇基酒的实物交收。
第一十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茅台镇基酒生产销售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四章 茅台镇基酒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九条茅台镇基酒的现货交收流程
茅台镇基酒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14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在每个交易日的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茅台镇基酒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有效的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品种、年份、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3.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D1交收日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当日16:
05前可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仓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未撤销的交收标准品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在当日16:
05的交收配对。
6.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当日16:
15之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16:
00~16:
05(不包括16:
05时),交易商不可进行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3.16:
05时的交收配对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
00前未配对成功且未撤销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未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交收申报当日的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6.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标准品货物配对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
买方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提货信息(含转存需求)等。
(四)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产品公示价差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1:
30前冻结该货款。
(五)卖方分配存货凭证
在D2交收日11:
30前,卖方分配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存货凭证或符合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存货凭证。
(六)卖方结清仓储相关费用
卖方交易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与仓库、厂库结清截至D5交收日的所有仓储相关费用。
(七)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有效的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的仓库、厂库办理提货。
(八)买方办理提货、转存、或委托配送
1.买方自提
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码在收到电子提货单之日起至D5交收日16:
00前到对应的仓库、厂库办理提货。
D5交收日16: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库、厂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买方重新提货时,货物在仓库的,买方需向仓库支付自D6交收日起至提货当日(含当日)的仓储相关费用。
2.申请委托配送
买方可申请委托配送服务,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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